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疫情专题   晋中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十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

晋中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十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

发表于:2020-02-05 关注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十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扶持企业发展
      (一)“五金”优先支持。
市级技改资金、应急周转资金、担保资金、产业基金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担保资金担保费在现有基础上减免50%。设立风险投资专项基金,全力支持困难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二)开辟绿色通道精准服务。优化中小企业网上办事流程,指导企业上云,开通申报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两化融合贯标、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等网上绿色通道。畅通96302线上服务专线,对企业生产用料、用工、物流运输、要素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精准开展线上线下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

      (三)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对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展期或续贷支持。强化小微企业贷款激励,提升风险容忍度,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提高首贷率、无还本续贷率、无抵押担保信用贷款率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长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晋中中支、晋中银保监分局)

      (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适当下调贷款利率,龙头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10%以上。减免或压降成本费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比上年降0.5个百分点以上。对因疫情影响造成困难的,灵活调整延后还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晋中中支、晋中银保监分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五)减免相关税收。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办理延期申报;资金紧张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稳定职工队伍
      (七)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程序审批缓缴,缓缴期按省级统筹有关规定执行。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政务服务
      (九)开展项目“主动办、不见面”审批。
加快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建立项目手续办理清单,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与项目单位对接,实行一书承诺,网上签诺,并联办理,所有审批按最低时限执行。(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十)建立复工复产协调指导机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建立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协调指导机制,分区域、分行业指导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商务局)


      以上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并由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