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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件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8〕120号)、《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委办字〔2018〕11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珠府〔2018〕73号),结合我市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商务事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要二次分配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外贸易、招商引资、对外投资、商贸流通、会展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贸易等商务领域。
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设立、规范管理,简政放权、权责明晰,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模式】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
“大专项”即市财政安排用于我市商务事业发展、促进内外经贸发展方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整体。“大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部门常规新增工作任务,原则上在部门现有“大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任务清单”即市商务局根据年度中央、省商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情况,设置具体资金使用任务,按年度动态调整。
第五条 【部门职责】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遴选评审、资金下达、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办理资金下达手续。
(三)行政区(功能区)承担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按照市级相关政策及资金管理办法的方向使用资金。包括: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行政区(功能区)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细化分配工作;负责区级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并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预算编制】市商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和相关规定统筹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切实保障中央、省、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确保不留“硬缺口”。
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行政区(功能区)的资金,由行政区(功能区)参照市级做法分配到具体项目。
第八条 【目录清单】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领域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和国家、省、市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资金目录清单,作为编制预算的基础。
第九条 【绩效目标】各项资金应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并可评估、可量化。
第十条 【项目入库】市商务局负责项目库管理,制定项目入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申报通知(指南)。项目通过申报、初审、第三方评审、集体审议等环节进入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预算安排。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通知(指南)、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市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受理申报】市商务局、行政区(功能区)通过“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组织项目申报,申请单位通过线上申报并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市商务局、行政区(功能区)对申报材料进行线上预审和线下复审。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项资金实行第三方机构评审或专家评审制度。
专家评审须制定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包括评审方式、专家选取、评审内容、评分体系设计、评审流程、时间进度等内容,专家抽取和专家评审过程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审批】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资金使用方案,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在珠海市商务局网站“结果公开”栏目和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资金下达与拨付】市政府批复资金使用方案后,市商务局起草下达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下达文件应包括资金分配方案及其他资金拨付相关信息。
项目审批权限在市级的资金,由市商务局直接将资金下达给用款单位;转移支付各区的项目资金,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转移支付】各区在收到市级下达的资金后,应30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细化分解资金任务和绩效目标,并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各区应及时拨付资金,并在当年完成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工作,拨付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市商务局在专项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市商务局监督,行政区(功能区)自行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5月底前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抽查】市商务局在专项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从市、区两级项目用款单位中,按照合理比例,随机选取抽查对象,抽查结果对外公开。抽查结果有违相关规定的,市商务局或相关区将收回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不予支持情形】申报及上一年度在经营活动中如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不予支持。
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不予支持。
结合具体情况,存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申报通知(指南)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对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市区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人员,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如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出具虚假材料或凭证、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专款专用、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检查和绩效评价,一经查实,市商务局、行政区(功能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取消该单位的补贴申请资格,被补贴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补贴款项如数退还市财政局;
(二)将受补贴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予以公示,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通过珠海市商务局网站“结果公开”栏目和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通知(指南)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抽查结果。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由行政区(功能区)参照市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有效期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政策有效期内,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
《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商〔2018〕429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