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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评估工作,根据《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指通过单位自评、实地考察、现场答辩和专家评议等形式,对工作站建设进行的综合评价。工作站评估工作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以评促建、优胜劣汰”原则。
第三条 评估工作由广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指导,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开展。
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指标
第四条 评估内容
主要评估:制度建设、配套条件、经费保障情况;院士专家团队与企业合作情况;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研究、人才队伍培养、技术研发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具体内容以当年发布的评估通知为准。
第五条 评估指标
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牵头拟定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并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章 评估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评估方式
评估分为建站阶段性评估、验收评估和常规性评估。
(一)建站阶段性评估:评估对象为首次认定建立的工作站,建站第二年开展第一阶段评估,第三年开展第二阶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拨付工作站专项支持经费的依据。
(二)验收评估:评估对象为建站期满的工作站,在阶段性评估基础上开展验收评估,评估时间为建站期满的下一个年度。
(三)常规性评估:评估对象为验收合格的工作,每两年或三年开展一次,评估结果用于表彰优秀,形成优胜劣汰、正常进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可按一定比例评选一批优秀工作站,并给予相应表彰,促进广州市企业与院士专家团队开展良好的长期合作。
第七条 评估程序
(一)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下发评估通知,并对评估的要求和形式进行说明。
(二)参加评估的工作站根据当年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评估材料。
(三)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对评估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或现场考察、答辩,形成专家评估意见,并提交会议审定。
(五)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将审定的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反馈参评工作站。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估满分为100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至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估不合格的,责成一年内整改,一年整改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站单位,取消其市级工作站建站资格:
(一)被发现在申报及评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三)建站单位与建站院士因故无法继续开展合作的;
(四)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评估的;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或三年内有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侵占、挪用、挥霍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建站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等严重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