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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9-06-27 关注 

  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总体要求,紧扣供给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为推进和规范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提高工作站的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发挥工作站的引智融智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建设坚持以各类科技型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两院院士、外籍院士等高端智力资源,为我市柔性引进高端领军人才搭建平台。

  第三条 工作站的基本任务

  (一)开展学科建设、产业规划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与企业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乃至产业化,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

  (四)与院士及其团队探索共建形式多样的人才培养机制,联合培养创业创新人才;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广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站建设给予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

  (一)统筹指导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协调落实工作站建设经费保障事宜;

  (三)审议和明确全市工作站建设重大事项;

  (四)其他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承担工作站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制定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和指导意见;

  (二)提出工作站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建议;

  (三)负责建站申请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公示、调研评估、绩效考核、服务跟进、监督经费使用等工作;

  (四)负责工作站的认定和授牌工作;

  (五)协调联系院士专家,组织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开展需求对接、联合攻关和人才培养;

  (六)组织建站单位开展交流合作,做好相关服务及宣传总结工作;

  (七)定期向广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建站工作相关情况;

  (八)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站管理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广州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具备一定规模的各类科技型企业、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除外)。优先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IAB产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NEM产业相关企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工作站。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年度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销售收入(或入账经费)总额的3%。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配套研发设施和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研发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三)申报单位与合作院士的研究领域密切相关,有明确的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合作事项,并已签订建站协议和项目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且协议有效期应符合工作站建站要求。

  (四)引进院士的研究领域契合国家、广东省或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以及有助于实施重大民生产业,能够引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或能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五)申报单位能够满足院士及其团队进站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支持经费、人员配备、科研场所、后勤服务等。

  (六)申报单位为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有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的企业,承担国家或省(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以及入选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人才所在企业,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设立工作站。

  (七)根据《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八)近三年承担市财政经费项目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处罚,或履行项目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申报工作站建设资格,弄虚作假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填写建站申请表,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报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申报材料要求实事求是,内容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缴已拨经费、追究法律责任等)。

  2019年8月前发布工作站建设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于9月底前将材料报送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10月底前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站建设全年接受申报,后续两年(2020—2021年)纳入年度评审的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底前,评审工作于当年5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受理程序

  (一)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资格审核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建站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名单报广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通过公示的建站单位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正式发文公布,并颁授工作站牌匾。

  (三)经批准建立工作站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并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工作规范

  (一)命名格式。工作站命名格式统一为“申报单位全称+院士专家工作站”,落款为“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服务方式。建站单位必须配备工作站服务机构,实行专人负责制,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制订工作计划,编制专项运行经费及配套支持经费的使用预算,做好院士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三)聘任方式。进入工作站的院士,由建站单位聘任。建站单位增聘、调整有关院士的,须于变动后7个工作日内报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四)协作方式。建站单位与进站院士应签订工作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以自愿、平等、诚信、互利为原则,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合作方式、利益分配、劳动报酬等权利和义务,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问题,双方应当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九条 建站经费保障

  (一)自筹经费。工作站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和配套支持经费由建站单位自行筹措,以保障工作站的相关工作正常运行。

  (二)经批准建立并按规定评估合格的工作站,从批复之日起三年内给予项目经费支持不超过150万元;此外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支付方式: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两期拨付。从批复之日起第一年实施建站工作;第二年对认定建站单位进行第一阶段的评估,向评估合格的建站单位拨付支持经费总额的50%(75万元);第三年对认定建站单位进行第二阶段的评估,向评估合格的建站单位拨付剩余支持经费(75万元)。

  第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工作站合作项目支持经费、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及项目管理经费。劳务费(指支付给直接参加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及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用)应在建站单位自筹费用中列支,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装、仪器设备费用等。

  1.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2.仪器设备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日常办公设备,如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不予列支。

  (二)工作站合作项目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支持,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等。

  1.实验材料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测试化验加工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科研业务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印刷费,论文版面费,文献检索和入网信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三)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用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发或技术人员培训费用,一般由院士及其团队承担建站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进修培训,主要针对需求协助培养紧缺人才、复合型人才。

 

  第五章 评估监督

  第十一条 评估指通过单位自评、实地考察、现场答辩和专家评议等形式,对工作站进行的综合评价,分为阶段性评估、验收评估和常规性评估。工作站评估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设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评估等级。

  第十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制定工作站评估办法并具体实施工作站的调研评价、绩效考核、服务跟踪等工作,及时掌握并协助监督各工作站项目经费的使用,确保项目经费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单位须与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签订建站协议及廉洁承诺书,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票据合法合规、结算准确。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及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侵占、挪用、挥霍项目经费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系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获得国家认可的外籍院士。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