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资本集聚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资本集聚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9-12-27 关注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资本集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金融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2016〕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号),稳步推进本区金融产业发展,引导各类创新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本细则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创新资本产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的金融业机构,应当属于以下任一行业分类:

  (一)法人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信托、企业集团财务、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等公司。

  (二)法人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

  (三)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公司(或集团)。

  (四)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及其子公司,以及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一级分支机构。

  (五)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专业代理、保险销售、专业基金销售、征信、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公司,以及持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

  (六)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公司。

  (七)风险投资机构。是指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

  1.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企业名称包含“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或经营范围包含“股权投资”等相关内容。

  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企业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或经营范围包含“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等相关内容。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机构的企业,企业名称包含“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内容或经营范围包含“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

  4.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创业投资机构的企业,企业名称包含“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内容或经营范围包含“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等相关内容。

  (八)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其中:本细则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四条 本细则所扶持的金融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其中,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必须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或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接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资金募集、开展投资、项目退出情况及投资协议、合同等在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可查;落户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研究选定的风险投资集聚区。

  (二)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三)依法依规诚信经营。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四)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不迁离本区)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5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中,享受连续3年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需叠加计算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的期限。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本条奖励对象为本细则第三条第(一)至第(六)项所指机构。

  (一)对新落户金融业机构,经核定,按其享受的市级金融类落户贡献奖励补助额度的50%给予区级配套贡献奖,最高1300万元;对存量金融业机构,经核定,按其享受的市级金融类的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及业务发展等贡献奖励补助额度的50%给予区级配套贡献奖,最高500万元;对港澳知名金融业机构在粤分支机构、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经核定,区级配套贡献奖比例提高至100%,最高2500万元、1000万元。上述机构必须在市级奖励补助资金拨付后方可申请区级配套贡献奖。

  第五条第(一)项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但同一主体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主体自首次获得奖励年度起计连续3年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和。

  (二)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经核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8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该项奖励与本区总部企业政策奖励不重复适用。

  (三)同时符合上述奖励补助条件的,就高不重复。

  第六条 金融业机构落户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登记的金融产业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的,经核定,最高按租金参考价(不含物业管理费,下同)的80%给予连续3年办公用房补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办公用房补助对象为本细则第三条第(一)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指机构。

  (一)首次申请可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享受租金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不满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不满1亿元、1亿元以上的,经核定,最高分别按租金参考价的30%、50%、80%给予补助。

  (二)第2、3次申请可按其对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享受租金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且年增长率超过30%的,经核定,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50%给予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1亿元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30%的,经核定,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80%给予补助。

  (三)未达到标准的,当年不予补助。

  第七条 本条奖励对象为本细则第三条第(八)项所指的机构。

  (一)一次性上市挂牌奖励对象必须在本细则生效之日起新落户或新上市挂牌,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对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下同)上市的本区公司,经核定,最高一次性给予上市奖励350万元。其中,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必须在市级上市扶持资金拨付后方可申请区级上市奖励。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经核定,最高一次性给予挂牌奖励50万元。

  第七条第(一)项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但同一主体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主体自首次获得奖励年度起计连续3年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和。

  (二)对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本区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经核定,最高可按照其对当年度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8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

  享受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的机构,同时享受一次性上市挂牌奖励的,合计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

  (三)在本细则生效之日起新落户或新上市挂牌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本区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首次落户金融产业园区的,经核定,可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给予对应的办公用房补助。

  该项奖励与本区总部企业奖励、初创型企业奖励、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高端商务服务产业奖励政策中所涉及的办公用房补助不重复适用。

  (四)鼓励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本区公司将研发、运营总部落户在本区,对其研发、运营总部的办公用房建设需求,可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本条奖励对象为落户本区风险投资集聚区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七)项所指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

  (一)对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管理规模贡献奖励:

  1.按受托管理本区的单个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实际管理规模计,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经核定,最高分别给予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110万元、330万元、880万元、1100万元、33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期核定拨付:

  第一期:经核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先行拨付管理规模贡献奖励的50%。

  第二期:按其申报的单个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非上市企业的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实际管理规模的30%,其中不少于一半投资于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经核定,再拨付管理规模贡献奖励的50%。

  2.受托管理本区的单个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实际管理规模超过3亿元的,按该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对本区非上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经核定,最高奖励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3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同一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所享受的管理规模贡献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300万元。

  第八条第(一)项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但同一主体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主体自首次获得奖励年度起计连续3年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和。

  (二)对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办公用房和装修补助:

  1.对累计实际管理规模为1亿元以上且不满3亿元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按4.5万元/月给予连续36个月办公用房补助。

  2.对累计实际管理规模为3亿元以上且不满10亿元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按7.5万元/月给予连续36个月办公用房补助。

  3. 对累计实际管理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按15万元/月给予连续36个月办公用房补助,并按其经核定的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装修补助,装修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单个风险投资管理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和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该项奖励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三)对获得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扶持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经核定,最高按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及其受托管理的本区风险投资企业连续3年累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的80%,一次性核算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

  该项奖励与本区总部企业政策奖励不重复适用。如申请年度的核算结果超过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3年内可享受的管理规模贡献奖励、办公用房和装修补助总和的,其差额为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实际可获得的一次性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如不足则不可享受该项奖励。

  (四)由海珠基金研究设立产业、人才专业子基金,推荐投资于本细则扶持的产业和人才项目。

  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区投资促进局配合,定期梳理享受市、区政策扶持的产业和人才项目等,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

  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搭建常态化、公益性的投融资对接平台,主动向海珠基金设立的产业、人才专业子基金推荐储备项目,并提供免费的投融资对接咨询、政策咨询等“一对一”专人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的奖励申报由区投资促进局统一受理,区投资促进局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本细则奖励或补助的审核、认定、解释等权利归相关审核和评审部门所有。

  第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奖励补助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和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申报机构若同时满足本区不同政策细则的同类型资金申报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取消奖励(补助)的情形。

  (一)金融业机构在本细则第七条扶持资金申报及审核期间退市或摘牌的,不予发放一次性上市挂牌奖励资金。

  (二)享受租金补助的金融业机构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转租、分租(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园区除外),否则将不再享受相关补助,并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三)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在地承诺的金融业机构,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四)本细则第八条第(一)至第(三)项涉及的奖励补助由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负责申报和领取,申报时需承诺不减少经核定的实际管理规模(委托管理协议到期或风险投资项目正常退出的除外)不少于5年。如有违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停止发放剩余扶持资金,且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五)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六)涉及上述取消奖励(补助)的情形,自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发出的退回通知书30个工作日以内未退回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按规定追回,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5年内申报本区各类政策扶持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可用于业务拓展、加强管理等工作,鼓励用于奖励本机构经认定的产业精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聚集实施细则》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承担本细则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相关组织机构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参与本细则相关工作的资格,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相关概念说明。

  (一)本细则所涉“新落户本区”指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首次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落户本区的企业。“落户产业载体”指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首次将实际办公地址迁入产业载体的本区企业(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必须在本区),“新上市挂牌”指本细则生效之起首次上市挂牌的本区企业(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必须在本区)。

  (二)本细则所涉“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由区财政局核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为申报年度与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差额。

  (三)本细则所涉“以上”“以下”“以内”“最高”均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元”为人民币,外币需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四)本细则所涉金融机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增长率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核定。

  (五)本细则所涉金融产业园区“租金参考价”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园区所在地租金参考价为准;如园区所在地暂未公布租金参考价,则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参考第三方评估价格核定补助标准。

  (六)本细则所涉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的“实际管理规模”“实际投资额”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定。实际管理规模按其管理的在本区的单个风险投资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规模逐一对应核定奖励档次,单个风险投资企业仅核定一次,不得重复计算。累计实际管理规模为其管理的本区单个风险投资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规模总和。

  (七)本细则所涉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的办公用房“实际租赁建筑面积”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核定。“实际租赁建筑面积”按已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的合法建筑面积计,办公用房和装修补助核算标准按风险投资管理企业首次申报时核定的实际管理规模和实际租赁建筑面积计算,后期扩大管理规模和增加租赁建筑面积的部分不纳入计算范围。如办公用房补助总额超过该企业核定年度实际支付租金,则予以核减。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第十七条 《海珠区促进新兴金融集聚发展实施意见》(海府〔2016〕7号)、《海珠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工作实施意见》(海府〔2014〕12号)、《海珠区促进风险投资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海科工商信〔2018〕3号)(简称“原政策”)已于2019年3月28日废止,废止前已申报或已获得原政策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细则相应规定将根据上级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