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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大学生科技企业扶持办法

发表于:2016-03-10 关注 

  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大学生科技企业扶持办法

 (穗开管办〔2016〕32号)

  第一条 为推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引进和培育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根据《关于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09〕3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范围内大学生科技企业的扶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科技创业发展资金,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用于大学生科技创业培训、大学生科技创业服务、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资助、场地租金补贴、与大学产学研合作交流等方面。

  第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原则上按照税务关系所属区域分别向广州开发区和黄埔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是指国内高校及科研院所在读或毕业未超过2年的大专生、本科生及研究生。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科技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大学生独自创办或大学生团队合作创办的科技型小企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三)大学生本人持有本企业20%以上股份,并且是本企业负责主要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的专职人员;

  (四)创业期限在36个月以内,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创业期限从大学生科技企业在本区工商登记之日或迁入本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区孵化器作为大学生创业的主要场地。区孵化器接纳5家以上大学生科技企业的,按照每家企业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每家孵化器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与国内各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促进大学生科技创业的合作关系,明确在大学科技成果转移、实验室开放、教研资源及大学生学籍、户籍、档案管理等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九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学生科技创业培训机制,组织创业实践和交流,提供国家科技产业政策解读、科技创业案例剖析、科技创业咨询与引导等培训,并为大学生科技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包括企业注册服务、财税辅导、法律咨询、融资对接、创业辅导、创业咨询和项目论证、知识产权等服务。

  第十条 对进入区孵化器的大学生科技企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在该项目运营1年后对其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大学生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3至10万元创业项目资助。上述资助仅适用于大学生本人申报的首家企业。

  第十一条 对进入区孵化器的大学生科技企业,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5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月不超过2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租期小于2年的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上述补贴仅适用于大学生本人申报的首家企业。

  第十二条 大学生科技企业录用本区户籍人员,按照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就业人员有关扶持政策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大学生科技企业如符合本区其他优惠、奖励和扶持政策的,由区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给予优惠、奖励和扶持。

  第十四条 对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大学生科技企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考核。考核不及格的大学生科技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具体考核细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超过”、“未超过”、“以上”、“以内”、“小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大学生科技企业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4〕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