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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16年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考核和奖励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1 浏览量:259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16-04-01/2016-05-09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 资助金额 :
      800万元

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附件1)的要求,广州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开展2016年总部企业认定、考核和奖励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

  (一)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和标准:

  (1)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2)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在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4)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

  2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榜上榜企业。

  4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5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企业在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20名、全省前10名或全市前5名的领军企业。以上排名依据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公认权威机构发布的上年度行业数据确定,由申报企业提供经上述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权威发布文件。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可进行动态调整,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经贸、外经贸和金融部门在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文件中明确。

  6未符合上述1款-5款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或上年末资产总额(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12亿元以上。

  建筑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批发零售业:批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住宿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

  金融业:(1)银行类:商业银行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上,村镇银行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2)证券期货基金类:证券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期货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规模100亿元以上;(3)保险类:人身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上,财产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保险中介机构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4)其他类: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管理资金5亿元以上。

  房地产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业资质等级2级以上,且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上年末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其中,会展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5亿元以上;或上年度投资收益4000万元以上。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

  (二)职能型总部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并承担物流、采购、研发、结算、数据处理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申请职能型总部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2)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

  (3)承担总公司在全球或亚太地区、中国、华南地区、广东省、广州市等一定区域的物流、配送、采购、研发、结算、数据处理等部分总部职能。

  (4)来自该职能的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均占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含)以上。

  (5)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2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以及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3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职能型总部。

  4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二、考核工作

  总部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请需考核的总部企业(见附件3)按时申报,考核与认定条件相同,申报时间、程序及申请材料与总部企业认定的一致。


  三、奖励补贴工作

  奖励补贴的申报时间、程序与总部企业认定考核的一致。申报材料详见《2016年度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申报指南》(附件4)。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商务部门、金融部门在收到认定、考核或奖励补贴申请材料时,应向申报企业出具受理回执。需要补充材料的,须一次告知企业需补充的材料清单。

  (二)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金融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区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发动等工作。请各区相关部门通过召集会议、寄送文件、电话通知、登门拜访等多种方式,鼓励、宣传和发动具有总部功能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纳税大户等申报总部企业。请各有关企业抓紧准备,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