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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9 浏览量:171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16-03-20/2016-04-20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近期,国家、省市出台了多项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也成为多项政策性补贴申请的重要参考资料。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促进企业发展,现组织开展企业自主申报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请有需求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自愿自主申报。申报工作相关要求和安排如下:


  一、申报说明

  企业自主申报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要求

  企业需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工作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市科创委员受理——专家进行项目技术鉴定——发出鉴定意见书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