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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2019年南沙区申请总部型企业落户奖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05-08 浏览量:410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5-08/2019-05-31
  • 项目类型 :
      奖项评选,总部企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20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2019年南沙区申请总部型企业落户奖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

  2.《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2017〕50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生效期间(2017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5年)设立或迁入。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三)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上述所称的“行业”,综合考虑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5)上述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三、申请时间

  对符合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自认定总部型企业当年起提出申请;对满足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且须于奖励事项的申报公告期内登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系统(https://www.nszcdx.com)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四、奖励标准

  (一)对符合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对满足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三)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自认定总部型企业当年起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总部经济政策实施细则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四)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1.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的企业,以企业在我区实缴注册资本或纳税总额的净增量为基数,按总部经济政策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本办事指南“四、奖励标准”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2.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区外迁入并增资的企业,以企业迁入后在我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我区新增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为基数,按总部经济政策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本办事指南“四、奖励标准”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3.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我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 3 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 1 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4.本办事指南所涉及的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其设立或迁入的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以及涉及实缴注册资本的实缴时间均要在办法有效期内(自2017年1月1日起算,办法有效期为5年)。

  5.本办事指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

 

  五、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1—9项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一式两份;10-12项在办理拨款时提供,一式一份。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总部奖励兑现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模板见附件2,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并补充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字样,签字字样与授权书模板见附件3、4,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投资协议、承诺书(模板见附件5,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对合并下属企业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承诺其下属企业不得申请与总部型企业属同一类型的奖励;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我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5.南沙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含扶持年度与企业首次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一套表平台)企业统计报表(扶持年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8.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其中隶属关系证明可提供工商查册证明、验资报告)企业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南沙区国、地税出具的下属企业纳税证明(含扶持年度与企业首次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属企业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一套表平台)企业统计报表(扶持年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符合本办事指南“二、申请条件”第(三)款所列定义的企业上一年度进入世界1000强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中国民营500强排行榜、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的证明材料(注明官网或提供样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以上第1至第9项材料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

  10.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1.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2.收据(原件,加盖财务章;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受理部门

  广州南沙开发区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政务服务中心E栋3楼60、61、62号窗)

  联系电话:020-39053010;邮箱:nanshazcdx@qq.com

 

  七、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20-39053032

  邮箱:nszmqfgj@126.com

 

  八、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时限

  42个工作日(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实质审查24个工作日;资金拨付13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以及与上级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等区外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核实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十、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申请人访问https://www.nszcdx.com登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系统进行注册。申请人在政策兑现系统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资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核查,形成拟拨付的奖励金额。

  1.行业主管部门商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企业行业类别(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统计、纳税情况后,并将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项目相关资料征求部门意见。

  2.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企业数据,提出拟拨付的总部企业奖励金额。其中,人才奖励与企业上市奖励的资金由人社局、金融工作局协助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高管人员名单、高管个人经济贡献情况,以及核定的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额度提交人社局,由人社局审核并按程序拨付高管奖,并将已拨付的高管奖励额相关数据反馈行业主管部门,以最终核算需拨付企业的经营贡献奖额度。

  (三)审定。

  发改局对拟拨付的奖励金额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提请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定。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由分管发改的区领导牵头,会同组织、发改、商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财政、人社、税务、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对相关奖励存在争议的,提请政策协调工作小组进行研究审定。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会议纪要签批后,发改局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改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公示有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核查,并提请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五)事后抽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5月8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