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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补助备选项目(重点节能技术改造)的通知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快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2017年节能目标,在前期征集节能项目库的基础上,根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组织申报2017年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补助备选项目(重点节能技术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申报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的,须按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申报项目属于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锅炉系统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改造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符合产业政策且稳定运行时间超过两年。项目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节能量不少于2000吨标准煤,主体工程应在2017年1月1日后建设,能够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工并投入使用。项目(含子项)未获得国家和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二、申报材料
1. 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
2.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附件2);
3. 用能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 项目前期手续(立项、能评、环评等)批复复印件(适用时)。
三、补助标准
根据项目实际年节能量,给予用能单位400元/吨标准煤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4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四、申报程序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范围和要求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初审,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本区申报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电子版发送至tjzyhb@126.com。材料不齐全或超过申报日期不予受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组织项目评审,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下达资金计划,并于2018年3月底前组织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对未按期完工或未达到预期节能效果的项目收回相应资金。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0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王亮;
联系电话:83605973;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 林森;
联系电话:2330376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