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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流通公益性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18-03-05 关注 
为顺利推进深圳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确保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功能的长效发挥,根据《深圳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及《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3〕3号)的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6〕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流通公益性项目资助资金的管理,推进我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确保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功能的长效发挥,根据《深圳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深财科〔2015〕6号)以及《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3〕3号)的要求,我们制订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流通公益性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产品流通公益性项目的资助资金是我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的配套资金,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对象限于实施我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企业。2017年12月31日后,我们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资助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流通公益性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深圳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确保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功能的长效发挥,根据《深圳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及《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3〕3号)的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资金资助农产品流通公益性项目经费来源于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遵循该资金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实施我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企业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助资金。

  第四条 对公益性项目的资助,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行政决策、中介审计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对农产品流通公益性项目的资助采用补贴和奖励两种形式。

  第六条 资助项目包括:

  (一)农产品交易信息监测项目:主要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信息收集与整理、加工、分析与发布、电子交易结算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等。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主要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按公益性要求增加农产品抽检频次、购置新型检测设备和研发新型检测指标、检测技术等。

  (三)农产品供需对接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供需对接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四)农产品应急支出:主要支持农产品供应或价格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支出。


  第三章 资助条件、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实施我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企业,根据公益性要求,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信息监测,由资助资金按如下标准进行资助:

  (一)对农产品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包括价格监测系统、电子交易结算系统、质量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由资助资金按照不高于该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购置费用、研发费用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信息收集与整理、加工、分析与发布费用,由资助资金按不高于实际发生额(人工费用、信息购买等费用)的8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推广应用电子交易结算系统以提升监测数据准确度的费用,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由资助资金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电子结算平台每新进驻一户生产商、经销商或配送商,由资助资金奖励2万元,同一市场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实施我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企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由资助资金按如下标准进行资助:

  (一)对按公益性要求提高批次抽检比例而增加的检测费用(批次抽检比例超过25%的部分),由资助资金按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8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购置新型检测设备和研发新型检测指标、检测技术的费用,由资助资金按照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金对单个企业的该类资助项目总数每年不超过3个。

  第九条 实施我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企业,建设农产品供需对接电子商务平台,由资助资金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软硬件购置费用、研发费用等)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农产品供应或价格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支出,支出方式及金额由市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受理及审核

  第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实施细则编制年度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各类资助项目所需提供的材料等规定。

  第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受理审核资助项目申报。项目审核依照项目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部门核定等程序,在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项目初审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经初审合格的项目,应组织至少两人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确定项目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程序包括听取企业对项目情况的介绍,对专业人员、设备和场地等工作现场进行查验,对企业进行提问等,现场考察完成后由考察人员填写考察表并给出结论性意见。

  (三)经现场考察合格的项目,应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深府办〔2013〕29号)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重点评审项目运营是否达到公益性目标。

  (四)经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应按照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委托从市财政部门公布的预选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专项审计。主要审计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其实际投资(费用)情况。

  (五)市经贸信息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的结果,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经市经贸信息部门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提请市财政部门复核。

  (六)资金资助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市经贸信息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

  (七)资助计划下达后,由市经贸信息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拨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资助项目申报:

  (一)申请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


  第五章 监督及检查

  第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述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由上述部门依照法定职权范围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机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联合市财政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同时建立相关台帐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经贸信息部门、财政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经贸信息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同一支出事项申报多项市财政资金,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经贸信息部门责令其将资助资金全部返还,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其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经贸信息部门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并由市财政部门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财政资金资助“黑名单”。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应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强化专家库管理和专家选取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应当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号。2015年1月15日起已发生的符合本实施细则的项目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