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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表于:2017-09-18 关注 
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订了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操作规程》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宝安区文体旅游局

  2017年9月12日


  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2号)、《宝安区园区企业集聚计划实施细则》(深宝府办[2015]19号)及《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深宝文发[2017]75)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

  二、项目审核与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三、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依据相关规定可享受除本规程外的其他区级财政多项扶持政策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或事由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申报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奖励。


  第二章 操作规程

  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园区企业集聚计划实施细则》:对获得国家认定的新型产业载体,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新型产业载体,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区认定的新型产业载体,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认定当年50万元、第二年考核合格30万元、第三年考核合格20万元的奖励。

  “新型产业载体”是指经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兴产业园区(特色工业园)、科技创新园区(科技孵化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以及经区政府确定的旧工业区环境安全综合提升试点项目。

  (二)奖励对象

  1.申报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投资运营单位;

  (2)获得国家、省、市、区认定的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经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认定当年50万元、第二年考核合格30万元、第三年考核合格20万元的奖励。

  3.同一园区(基地)获得以上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

  3、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情况报告

  4、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申报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提供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

  (五)审批程序

  区文体旅游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向区编办申请对所有事项进行统一编码后,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递交所需材料;

  3、区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4、由区文体旅游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文体旅游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扶持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通过后,提请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会议纪要制发后,区文体旅游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章 监督检查

  一、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助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经查实收回所得补贴,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取消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参与评审、评价、鉴证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不再聘请为本操作规程资助项目的评审、评价、鉴证专家;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配套操作规程涉及的有关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