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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4-03-10 关注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市人民政府设立佛山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对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给予支持引导。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计字〔2009〕9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佛府〔2013〕1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佛府〔2014〕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3—2017年市财政统筹安排的“佛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放大效应,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加大科技投入。

  (二)竞争择优,公平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实行专家评审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扶优扶强”。资金评审必须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三)绩效导向,强化监督。增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考核观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产出为基本导向,并加强对资金流向、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必须是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专利资助对象另行规定),且项目必须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原则上对同一项目、同一研发阶段只支持1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创新平台。统筹创新要素的布局与建设,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重点支持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镇技术创新中心、科技融资服务平台,行业创新联盟,以及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医院等组建的行业性综合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

  (二)创新人才团队。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加快引进一批瞄准国内外技术研发前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和专业人才。

  (三)中小企业培育。通过优化企业融资和发展环境,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配置,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通过创新基金、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四)创业孵化。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成项目与资本的结合,促进创新成果的孵化,大力扶植和发展新兴产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提升。

  (五)研究开发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对企事业单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采取后补助方式进行补助。

  (六)重大科技项目海内外招标。遴选一批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技术作为招标项目,吸引有实力的企业、海内外创新团队参加投标,推动行业技术突破提升。

  (七)知识产权。重点支持全市战略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以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八)科技保险。运用资金的损失补偿功能,建立强有力的风险控制保障,通过风险成本的转移,间接降低创新活动风险,增强企业的创新意愿,保障企业的创新成果,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创新活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包括直接拨付和财政与金融结合,所支持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财政与金融结合方式的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采取直接拨付方式的,单个项目资助额度超过100万元,经费按6:4的比例拨付,即立项当年拨付经费的60%,项目立项实施1年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的40%。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拨付全部经费。

  项目研发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及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各项支出须符合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开展前期调研、专家评审(论证)、专家咨询、现场考核答辩、招投标、执行监督、监理、验收及绩效考核等工作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按项目资助金额2%—3%的比例列支。

 

  第三章 申请立项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经公开征集、专家论证,每年向社会发布各专项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条件、目标、内容、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对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直单位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委托相关科技评估机构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对于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增加集中答辩或现场考察等环节。

  第十二条 综合专家论证评估结果,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立项计划及经费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发立项通知。对于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标结果编制立项计划及经费安排,报市政府批准,经公示后联合下发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1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经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且只能调整1次。

  第十五条 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利资助、专利维权援助资助经费以市政府同意批准文件为资金划拨依据外,其他项目均须通过专家评估或论证报市政府审批后作为资金划拨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项目负责人牵头对目标任务实行节点控制,分级负责、分阶段落实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市科技局备案。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合同中的项目进度安排时间表,分阶段、按时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中期评估须提供中期评估申请书、工作总结、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附件材料。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向市科技局或监理机构提交总结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完工决算表及相关凭证。

  专项审计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施项目监理的承担单位专项审计报告由监理机构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第十九条 中期评估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进度统一发文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中期评估。

  (二)项目承担单位填写《中期评估申请书》以及相关附件材料,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市科技局或监理机构。

  (三)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监理机构组织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行业或领域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技术指标、成果指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经费筹措及配套指标、经费预算与支出指标等进展情况作出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中期评估原则上不能申请延期。

  第二十条 各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本区立项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项目进度报告。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半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具体操作可参照《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佛科〔2012〕4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在受理验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二)经批复同意验收的,市科技局组织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行业或领域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 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市科技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和需要复议4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一)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二)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如遇重大自然灾害,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原则上可作为结题处理。

  (三)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经济指标完成不足合同规定的60%。

  2.技术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不足70%。

  3.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4.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在合同到期后未进行验收的视同不通过验收。

  (四)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立项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四)项目设备购置管理情况。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设备,批量设备价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设备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六条 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下的资助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推进、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考核与验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目标评价、效益评价、资金评价和管理评价。项目实施期满进行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对于不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将停止拨付剩余40%的经费。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市财政。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能再申报佛山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市财政。

  第三十二条 对于结题项目,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市财政。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立项,追回已拨付的全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3年内和5年内不得申请佛山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并向社会公告。发现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