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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质量发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专项扶持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表于:2017-06-21 关注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4]9号),我分局拟定了《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质量发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专项扶持项目操作规程》,现予印发。

各相关企业、公共服务组织、咨询服务机构: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4]9号),我分局拟定了《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质量发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专项扶持项目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

  2014年5月7日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质量发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专项扶持项目操作规程

(深市监龙〔2014〕36号)


  第一章 扶持对象与原则

  第一条 本扶持计划的扶持对象是:为提高企业(组织)现代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而聘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辅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龙岗区重点企业、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拟上市备案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及公共服务组织。

  本条所述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 标准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在深圳市龙岗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2000万元,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300万元,具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

  本条所述公共服务组织,是指除政府部门以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包括医疗、教育、文化、公交、供电、供水等涉及民生的相关公共服务组织。

  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除外。

  上述龙岗区重点企业、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拟上市备案企业的认定以相关政府文件发布为准。

  第二条 本扶持计划扶持的实施卓越绩效模式项目,是指企业(组织)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推行以卓越绩效模式为重点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整体性导入运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咨询项目(以下简称“卓越绩效管理咨询项目”)。

  基于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不同行业可结合实际选择适用《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深圳市市长质量奖教育类评定标准》、《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医疗卫生类评定标准》或《深圳市龙岗区区长公共服务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三条 辅导企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项目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是经过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批准备案的具有专业管理咨询经验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 企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咨询项目的扶持,实行自愿申报、备案核查和达标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 对企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咨询项目采取定额资助制,即企业(组织)完成其项目且现场评审总分达到400以上的,可向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每家给予一次性15万元专项扶持资金。每年扶持数量不超过20家。


  第二章 咨询服务机构备案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通过发布申报公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备案登记的程序择优选取一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拥有卓越绩效模式咨询辅导成功经验的咨询服务机构。

  第七条 备案登记的咨询服务机构数量实行总额控制和动态更新,备案有效期3年,最多不超过30家机构。

  第八条 备案登记的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市外机构在深圳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咨询业务的内容;

  (二)有固定经营场地,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专门从事管理咨询业务2年以上;

  (三)拥有从事卓越绩效管理咨询的专业服务团队,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专职咨询顾问不少于5人(含5人);

  (四)具有完整系统的咨询辅导方法体系,近两年实施的咨询案例3个以上,连续两年年营业额均达5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五)近2年未受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卓越绩效管理专职咨询顾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育与工作背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不少于1年;其它教育背景和工作情况,视具体的经历和业绩核定;

  (二)培训经历:参加了深圳市、区质量奖主办机构组织或认可的培训机构不少于40小时的卓越绩效管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咨询经验:咨询顾问应具有参与完成3个卓越绩效模式项目的咨询经历,并具有主导完成1个卓越绩效模式项目的咨询经历;

  (四)已取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区质量奖评审员资格并至少参加了最近3年度市(区)质量奖申奖企业的评审,同时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视为符合条件。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对经审核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机构,颁发《深圳市龙岗区卓越绩效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备案确认证书》。经备案登记的机构,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优先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需要的各类组织推荐。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咨询项目的扶持申请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即企业应在管理咨询项目合同签订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向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申请项目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须提交龙岗区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企业(组织)备案表、管理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表和企业(组织)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企业(组织)卓越绩效管理咨询项目如未按规定备案登记,该项目不列入本扶持计划的扶持范围。

  第十二条 企业(组织)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咨询项目的过程中,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有权在未通知企业的情况下,随时赴企业核查项目是否按实施方案与时间计划开展工作,并就核查情况填写核查报告。

  第十三条 卓越绩效管理咨询项目结束时,企业(组织)召开的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应及时告知并邀请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参加;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组织专家考察组参加会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考察组应由部门领导带队,且由3名或以上专家组成。现场考察专家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评审报告并签名。

  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如发现企业(组织)未按实施方案与时间计划开展工作,或企业(组织)召开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未及时告知并邀请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参加,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可以取消对该项目的扶持资格。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原则上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项目扶持。申请扶持时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承担管理咨询项目的咨询服务机构的《深圳市龙岗区卓越绩效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备案确认证书》;

  (四)近3年获得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五)《龙岗区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企业(组织)备案表》;

  (六)企业(组织)与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复印件;

  (七)由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卓越绩效管理咨询项目实施报告及其评审论证报告(由咨询服务机构盖章)。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总体目标、 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及该阶段成果清单、项目实施的效益评价、项目的创新性及存在的问题等;

  (八)由企业(组织)提交的卓越绩效管理咨询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报告。项目绩效评估报告内容应体现该项目的实施对企业(组织)生产经营相关方面工作的改进以及综合效益提高的指标性与综合文字的评价;

  (九)企业(组织)支付咨询服务机构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十)企业(组织)卓越绩效管理咨询项目成果文件;

  (十一)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需要项目单位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 A4 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企业(组织)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组织)。申请企业(组织)可以在 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根据过程核查、现场评审等情况和本年度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确定本年度拟享受扶持的企业(组织)名单,提交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报(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其他有关行政、司法部门调查、处罚、查封或强制执行等期间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发现具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企业(组织),由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提请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本条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组织),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三年内不受理其扶持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在项目实施、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其对项目评审结论视为无效,并由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扶持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 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市场监管局龙岗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