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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表于:2023-07-25 关注 

  关于征求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我厅2019年12月印发实施的《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6 号)、《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9〕5号)在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强化服务支撑、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目前正在修订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办法有关情况,我厅对上述2个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期限从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共7个工作日。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在期限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的需附上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来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100号

  邮政编码:510030

  传  真:020-83135859

  政务邮箱:fwtxc@gd.gov.cn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20日

  (联系人:杨楠;联系电话:020-83134726)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满足中小企业普遍性、基础性需求的服务,主要由政府保障供给,或者政府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社会机构和市场主体增加供给,促进公共服务普惠化。

  第三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公告,集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综合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单位(含省级协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协助对其推荐的示范平台进行认定和服务跟踪管理。

  第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非营利法人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服务中小企业户数占企业客户数量的60%以上,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二)承担政府委托(采购)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服务专项的企业法人。政府委托(采购)的中小企业服务专项的收入占服务收入的比例三年平均在20%以上,或者政府委托(采购)中小企业服务专项的合同金额三年累计1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近3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稳步增长,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在80%以上。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活动。

  (二)有明确的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计划。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具有必要的服务资质,拥有与服务能力相关的专利、商标、品牌、标准、软件著作权等相关成果。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学历和职称不重复计算)。

  (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商会)、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等优质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或拥有10名以上外部专家的专家资源库。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满足GB/T 19001或ISO9001标准要求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取得专业技术服务领域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在线上和线下公开服务项目目录、服务流程、服务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服务承诺以及监督电话等;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具备快速处理企业需求、投诉或意见反馈的能力。建立并实施服务对象信息保密制度。

  (五)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失信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

  第八条 示范平台具备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必须在满足政策服务功能要求的同时,满足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中至少一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政策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查询、宣传、解读、培训和辅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享受助企惠企政策。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政策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500家以上,线下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50家以上。

  (二)咨询服务。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法律咨询、市场开拓、融资促进等咨询服务,政务、商务代理服务,市场开拓、投融资、人员招聘等供需对接服务。线下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50家以上。供需对接服务年组织开展20家以上中小企业参加的相关服务活动不低于5次。

  (三)培训服务。为创业者或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技能、投融资等培训服务。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四)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实验试验、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标准计量、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数字化应用、知识产权、仪器设备共享、节能环保等服务。重点面向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具有技术服务相关的仪器设备、专业团队及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或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

  粤东西北地区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平台推荐工作,省直单位(含省级协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其中协会推荐限于本行业本领域所属单位或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公示确认。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布确认。

  第十二条 对公告认定的示范平台授予“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才能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的法人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自发生调整情况之日起暂停示范平台称号。

  法人主体应当在发生调整情况三个月内向推荐单位报告,推荐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在年度推荐示范平台时将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一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上述调整事项纳入年度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的准予在原有效期内继续使用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中小企业服务跟踪平台,对示范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总结宣传服务中小企业典型做法。

  示范平台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在线填报服务中小企业情况。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填报的平台,将给予通报。连续6个月未按规定填报的平台,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推荐单位应督促示范平台按时填报,管理不善的,将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开展服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以及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平台情况反馈推荐单位,并暂停示范平台称号。

  推荐单位应指导测评不合格的平台6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平台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应当守法运营,配合开展评审、检查、测评等工作。拒不配合的,或者有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把培育示范平台作为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更多优质服务直达中小企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示范平台培训和交流机制,总结宣传推广服务中小企业的典型做法,不断提升示范平台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第八条所述服务企业数量,包括:响应企业需求提供的针对性服务企业数量、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活动服务企业数量、接受政府委托(采购)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包括网站点击量或浏览量、申报单位主动推送短信或电话等服务数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可以参照第六条第(二)项执行。分支机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6号)同时废止。尚在有效期内的示范平台,有效期满后按新办法执行。


  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对小微企业的政策供给和集成服务水平,支撑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助力特色产业集聚发展,营造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根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围绕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需求,提供完善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是有效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集聚空间,是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单位负责协助对所辖(下属)示范基地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示范基地应具有运营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管理指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产业定位明确,基地具有清晰的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基地亩均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亩,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企业数量或产值)占基地总量的比重不低于60%。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30家(个)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占比不低于60%,创业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

  (二)基础设施指标。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以制造业为主的基地面积30亩以上或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基地建筑总面积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具有运用信息化技术为企业提供智慧化的办公、营销、生产、研发等软硬件设施。以制造业为主的基地应配建有标准厂房,具有仓储物流、绿色环保、后勤保障等服务基础设施。

  (三)服务能力指标。配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部门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产权保护、展览展示等公共服务。基地具有网站、APP、小程序,或期刊、固定宣传屏(栏)等政策宣传平台,专职从事惠企政策宣传和辅导人员不少于1人,上年度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活动不少于3次,并通过“一对一”走访方式确保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提供市场营销、创新支持、人员培训、投融资服务、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管理咨询、数字化赋能等服务至少2类以上。上年度主办或承办各类服务入驻企业创新创业的活动10次以上,其中公益性活动、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场次(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占比20%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四)服务成效指标。小微企业梯度培育有成效,上年度基地内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少于3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少于2家,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家。上年度新增入驻小微企业2家以上,基地内入驻企业新引进高级职称、博士学历人才1人以上,或省级认定的高级人才或团队1个以上,获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企业满意度测评在8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有重点、有特色的打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核心竞争力,提高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申报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特色服务要求。

  (一)普惠型公共服务。由政府统一规划,产业定位明确,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健全,具有固定政策咨询窗口,可集中代办公共服务事项,企业入驻成本优惠,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效果突出,具有准公共属性。

  (二)专业化产业服务。针对基地主导产业特征和需求的个性化运营服务,自建或引进涵盖研发到产业化全链条技术服务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具有工业设计、试验验证、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三)大中小企业融通服务。基地开展大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活动,帮助入驻企业与大企业达成股权投资、专业化协作和配套成效突出。

  (四)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基地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紧密,新增大学生实习、就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率高。

  (五)数字化赋能服务。制造业基地引进和部署成熟的相关信息化服务平台,具备提供设计、生产、管理、财务、仓储、营销等数字化服务,入驻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程度高。

  (六)金融资本赋能服务。基地自有股权投资基金,与金融机构合作紧密,获得股权投资的入驻企业占比高,金融对接和服务成效显著。

  (七)国际化赋能服务。基地建有国际化服务平台,或与知名国际化服务平台有紧密合作关系,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性价比高的涉外交流、贸易、投资等国际业务,取得一定成效。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创业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一)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特别是有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提供专门服务场所的创业基地。

  (二)在服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方面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三)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

  (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五)经地级以上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省直单位直接推荐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公示确认。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布确认。

  第十一条 对公告认定的示范基地授予“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牌匾,认定为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后才能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对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加强示范基地培训和交流,优先支持示范基地内小微企业参加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支持示范基地及入驻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支持示范基地加强与龙头企业合作,促进入驻企业围绕龙头企业开展专业化协作和配套。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将推动示范基地发展作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重要抓手,应将示范基地纳入当地“服务包”企业名单,安排服务专员对接服务示范基地及入驻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金融机构把支持示范基地及入驻企业发展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推广普惠金融服务,推动开展基地入驻企业“整体授信”模式。

  第十六条 鼓励建立全省和区域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联盟或协会组织,推动示范基地之间交流互动、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转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1月底前向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单位负责对辖区内(下属)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绩效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对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评价对象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的示范基地,取消称号的除外。新认定的示范基地于公告满一年后须参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以星级的形式体现,星级划分为三星以下、三星、四星、五星,星级越高表示发展质量越好。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总体发展指标。吸引入驻小微企业的数量,小微企业占总体企业的比例;基地的亩均产值、亩均纳税额;

  (二)服务能力指标。运营管理机制、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情况;服务企业活动开展情况;

  (三)创业成长指标。培育小微企业梯度成长的情况;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企业情况;帮助入驻创业团队成长为市场主体情况;为企业开展创业辅导活动的情况;

  (四)创新发展指标。基地内创新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数量;获省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情况;基地内引进高级人才的情况;基地内国家发明专利、专利产品、新产品的数量;

  (五)其他评价指标。上市企业(包括地区股权交易市场)的数量;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基地内企业的满意度测评情况;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第二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绩效评价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重点总结宣传推广五星级示范基地典型经验。对绩效评价结果在三星以下的示范基地,督促指导进行专项提升。连续两年评价结果在三星以下的示范基地,取消“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5号)同时废止。尚在有效期内的示范基地,有效期满后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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