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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发表于:2022-11-02 关注 

中国于2014年7月1日实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加强软件著作权保护工作,保障软件开发人员合法权益实现,《条例》规定中国版权局负责制定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政策和规定,并负责登记工作。2015年1月1日起,中国版权局实施《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明确了计算机软件登记的有关规定,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对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为适应《条例》修订背景下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软件开发商权利约束以及促进软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目的需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于2015年8月28日国务院第57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促进软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相关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工作基本原则
(一)依法受理: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查。(二)免费服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技术咨询、法律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自愿登记:自主选择登记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申请人可以依法依规选择向登记机构申请预约和接受技术咨询。(四)公开透明:登记工作遵循透明度原则,公开业务流程、办理结果以及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五)规范有序:登记工作应当遵循有序自愿的原则,根据软件著作权特点和发展阶段实行分类管理,避免重复申报。
二、登记机构及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版权部门负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如下:国家版权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软件著作权保护政策和规定,负责软件登记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登记流程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提供相关指导、培训等工作。国家版权部门与有关部门及地方版权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国家版权部门建立完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和标准,加强软件著作权立法和政策研究,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签发,中国版权局颁发版权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复制、发行、转让、出租、出借软件著作权人资格证书的行政许可文件由国家版权部门办理。在国外建立的软件著作权人资格认证系统中建立的软著证书可以在中国使用和转让。
三、登记材料审查要求
登记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提交资料前,申请人应当先阅读被登记软件的功能说明、用途说明,以确定该软件是否属于软件著作权。根据软件著作权制度,被登记软件属于实用新型。登记人应当提交实用新型证书或者著作权人证明软件具有实用新型的证明文件。被登记者对申请中的全部内容享有著作权。
四、登记程序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中的任一文件

(一)软件代码、软件图样、著作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材料;

(二)软件登记申请书;

(三)申请文件正本;

(四)授权书;

(五)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明文件;

(六)其他必须提交的文件。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为复印件或原件的,应当注明页码。以他人名义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局将退回其申请,并将其作为提交材料的理由之一;申请人也可以自行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同时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可以收取一定的代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代理机构或代理条件的不同。不能自行领取代理费用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版权局缴纳费用,同时向委托代理人支付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