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
发布时间:2018-10-31 浏览量:1667 收藏
1.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2.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组织制定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编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计划。根据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等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给予支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贯彻执行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4.高校要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国家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一、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 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3. 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4. 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5. 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6. 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
7. 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9. 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
10. 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11.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 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 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 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5. 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6. 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7.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
(1)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
(2)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提纲见附件2)
(3)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
2019年12月20日前
1.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吕鸿燕、胡也
电话:010-58884276、58884277
2. 教育部科技司:张洪、刘法磊
电话:010-66092082、66096733
3. 科技部火炬中心:刘祯、徐示波
电话:010-88656201、8865620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
邮编:10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