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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 项目库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8-05-09 浏览量:221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8-05-09/2018-06-05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100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项目库申报指南

  为引导和支持我省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扩大我省对外投资合作规模,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培育发展本土跨国公司,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等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或国家援外项目。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投资建设的境外产业园区。

  (三)广东企业“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

  (四)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省级“走出去”公共政策咨询服务项目、“走出去”跨国经营实务咨询服务项目、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咨询服务。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外投资项目

  单个境外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的,对企业在支持期内用于境外项目投资或经营所发生的费用(不包含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相应保险所产生的保费),包括:项目咨询、勘探、论证等前期费用;用于购买或租赁生产用地,购买、建设或租赁厂房的费用以及生产、技术工人培训的费用;用于购买、建设或租赁销售场地的费用以及用于自主品牌推广的广告费用;用于专利申请的注册费用等。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25%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3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1.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2.开展境外生产加工和研发中心类项目;

  3.开展农林渔矿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企业承接境外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执行的,企业在支持期内为项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不包含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相应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支出),包括:项目咨询、勘探、论证等前期费用,以及为获得境外工程项目而从银行取得保函所产生的保函费用等,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25%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外援助项目

  企业在支持期内承担国家援外物资项目、成套项目、培训项目,按实施项目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对援外物资项目、成套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对援外培训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四)境外园区项目

  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经贸合作园区,已取得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带动进园企业不少于3家,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的境外园区;或组织省内企业于支持期内入驻国家或我省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园区投资并实际运营:

  1.对企业在支持期内用于园区前期勘探论证、基础设施建设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包含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相应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支出),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25%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境外园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在支持期内用于园区招商运营、入园企业培训生产、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园区招商活动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包含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相应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支出),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2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境外园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统保平台项目

  对在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相应保险或出具担保的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在支持期内保费金额最高不超过70%的资助(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国际产能合作或广东省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资助比例增加10%);对国家和广东省认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投资和建设重点项目资助比例增加10%。单个项目同一支付人每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国家和广东省认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投资和建设重点项目除外)。

  对同一保费支付人支付同一项目不同险种的,扶持资金按海外投资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海外租赁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担保业务顺序进行支持。涉及的险种包括:

  1.企业为降低境外投资项目可能面临投资东道国发生战争、政治暴乱、汇兑限制、政府征收、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对企业自身或相关融资银行所造成的损失而向广东信保购买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

  2.企业为降低境外工程项目可能面临所在国政治风险或项目业主破产、无力偿付债务、单方面毁约、恶意变更合同、拒绝付款以及其他违反商业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执行等风险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或者融资银行为项目业主提供融资支持后相关融资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因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向广东信保购买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海外租赁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3.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的设备购置或租赁,或对外投资项目带动产生的工程承包业务,相关设备出口企业、设备租赁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为降低可能面临的上述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而向广东信保购买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海外租赁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4.企业开展海工、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及机电产品等装备制造出口项目,为海外业主提供融资支持,为降低备货或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而在广东信保投保的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海外租赁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5.企业为申请项目资金贷款或内保外贷业务在广东信保办理的融资担保。

  6.企业办理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出口装备制造及其它设备涉及的招投标、合同履约等相关非融资性担保保函。

  (六)“走出去”公共服务项目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购买服务,向省内企业提供政策实务解读、国别投资指南、国别产业需求、国别风险评估以及法律、财务、金融、税务、保险、经纪、风险管理等跨国经营实务方面的咨询服务。

  1.“走出去”公共政策咨询服务。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商务管理、外汇管理、税务管理、跨境派驻人员管理等“走出去”公共政策实务咨询。

  2.“走出去”跨国经营实务咨询服务项目。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提供“走出去”跨国经营涉及的法律、税务、金融、资产评估、保险、经纪、风险管理等实务咨询。

  3.“走出去”安全风险防范咨询服务。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提供境外安全风险评估、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境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务等咨询服务。


  三、申报条件

  (一)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境外园区项目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1.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格,或经省商务厅按政府采购程序选定。

  3.依法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或提供公共服务,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反对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4.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

  (二)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境外园区项目的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2.在企业(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同依法生效正在执行或已开展实质性经营。

  3.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按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三)“走出去”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条件

  由省商务厅根据年度工作需要提出项目计划向省财政厅申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资金支持期间。资金支持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项目应在支持期间正常运营,涉及相关费用须在支持期内完成支付。

  (二)对同一境外项目获得本资金资助的次数历年累计不超过3次(年),农林渔矿及园区项目不超过5次(年)。同一境外项目是指在同一国家(地区)就同一个特定标的进行的境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活动。项目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主体的变更视为同一项目。

  (三)申报材料。

  1.基本资料,详见附件4材料清单1-4项。

  2.项目资料,详见附件4材料清单5-16项。

  3.费用资料,详见附件4材料清单17-21项。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一)省属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汇总后于2018年6月5日前向省商务厅申请;其他省属企业直接于2018年6月5日前径向省商务厅申请。

  (二)各市属企业向所属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材料初审后于2018年6月5日前上报省商务厅并抄送省、市财政部门。

  (三)申请统保平台资助的项目,申报企业按全额保费申报,无需折算。并需将申报材料报广东信保下属所辖对应办公网点,由广东信保审核后交所在地市商务部门汇总申报。申报保费已由广东信保垫付的,应在申报文件中说明。

  (四)申报单位需将资金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同时将申请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电子版发至gdwjhzc@126. com邮箱,其余材料一式一份报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申报汇总单位在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后,需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报省商务厅并抄送省财政厅,平台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六、资金审核和拨付

  项目由省商务厅组织专家按规定进行评审并制订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七、监督与检查

  (一)申请企业及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各级商务、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单位,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省财政厅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三)获得“走出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按规定将项目执行情况报送业务主管部门,隐瞒不报者,将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四)省商务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本申报指南由广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各单位、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相关单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