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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04-16 关注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穗南开组发〔2018〕1号

  2018年03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以下简称“本区”或“南沙区”)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经认定的单位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人才。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人才包括:

  (一)经认定的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具体分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见本细则第二章);

  (二)在南沙区内重点发展领域工作的骨干人才及高管人才(见本细则第三章);

  (三)首次与南沙区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员、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等新引进人才(见本细则第四章);

  (四)在南沙区内各专业领域岗位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人才,包括高层次教育人才、高层次卫生人才、航运专业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投资人才、博士后科研人员(见本细则第五章)。

  第二章 高端领军人才认定及支持

  第一节 人才认定

  第四条 区组织部门负责高端领军人才的申报指引、受理申报、核查确认和上报审定工作,负责协调各单位落实社会服务各项支持政策。

  第五条 高端领军人才分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具体包括:

  (一)杰出人才

  1.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数学、工程科学奖)、美国国际技术创新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 或fellow ,统一翻译为“院士”);

  3.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中的顶尖人才或团队带头人,以及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入选者;

  4.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创业领军人才;

  5.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入选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

  6.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获得以下资助或获得以下奖项、荣誉称号之一者(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

  (1)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外籍专家;

  (5)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6)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的论文奖和著作奖(限第1位完成人);

  (7)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须为学术带头人);

  (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须为学术带头人);

  (1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主持人;

  (11)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12)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

  7.经本区认定中国唯一总部在本区的世界500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5人);

  8.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优秀人才

  1.近5年,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1)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

  (2)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外杰出人才(A类)或率先行动百人计划学术帅才;

  (3)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需为学术带头人);

  (4)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5)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

  2.近5年,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1)广东省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的团队带头人或个人;

  (2)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本土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入选者;

  (3)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广东省“特支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入选者;

  (4)直辖市或经济排名前5名的省份认定的创新创业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在所属奖项中的第一档次获得者(限科技与工程领域)。

  (5)广州市杰出产业人才补贴获得者(限前2档次);

  (6)本区培养的广州市创业领军团队和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

  (7)广州市金融领军人才;

  3.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担任过教授及以上职务者或在世界一流科研机构担任过研究员及以上相当职务者(限科技与工程领域);

  4.国家部委、直辖市政府或经济排名全国前10名的省政府作为指导、支持或承办单位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排名前3名的获奖项目(企业或团队)的主要核心成员,在赛后3 年内参赛项目落户本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5.经本区认定中国唯一总部在本区的美国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沪深A 股市值前300名上市企业或在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上市且市值超过10亿美元的上市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每个申报单位限报5人);

  6.近5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主要发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其发明专利技术被国际主流标准组织接纳为标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1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7.近5年获得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授权的主要发明人,且担任年营业收入8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1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8.近5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主要发明人,且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1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9.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青年后备人才,包括:

  1.近5年,入选下列计划、担任以下职务或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1)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的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2)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内优秀人才(B类)或率先行动技术英才;

  (3)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科研团队的核心成员(前3名,不含带头人);

  (4)本区培养的广州市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核心成员(前2名,不含带头人);

  (5)广州市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3人);

  2.近5年,获得5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授权的主要发明人,且担任年营业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1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3.近5年,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且在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主要职务者或为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1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4.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担任过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仅限科技和工程领域);

  5.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且在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一流科研机构、海外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连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2年以上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仅限科技和工程领域);

  6.在海外世界知名大学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取得硕士学位,拥有特殊技术专长或国际一流应用技术,取得行业公认职业资格,且在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一流科研机构、海外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担任过高级技术岗或管理岗职务,连续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仅限科技与工程领域);

  7.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仅限科技与工程领域);

  8.经济排名全国前5名的省政府相关部门、经济排名前10名的市政府(直辖市除外)作为指导、支持或承办单位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排名前3名获奖项目(企业或团队)的主要核心成员,且在赛后3年内,其参赛项目落户本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9.通晓国际金融市场规则,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经本区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在本区注册,且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不含专业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区域总部负责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上年度获清科集团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之“中国天使投资人10强”、“中国创业投资家10强”或“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家10强”的投资人,且在本区投资额累计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在本区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基金规模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人;

  (3)在本区注册,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实际管理资金规模在30亿元人民币规模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核心高级管理人才(控股股东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多个基金仅限申报1个基金管理主体,每个单位仅限申报1人);

  (4)近5年,在本区注册的投资机构担任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其中本人或所在机构进入清科集团或投中集团年度排行榜(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0.通晓国际航运市场规则,具有丰富的航运管理或研发从业经验,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得到业界有关专家认可,经我区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高层次航运人才:

  (1)担任在本区注册的Alphaliner全球排名前20的班轮公司的核心高级管理职务2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担任在本区注册的通过国家标准评估认定的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的核心高级管理职务2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1.上年度被评为“中国最佳创新公司50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限申1人);

  12.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的核心成员(每个项目限申报1人);

  13.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 本节所称的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节所称的美国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美国500强公司”排行榜的企业。

  第七条 本节所称的中国500强企业以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

  第八条 本节所称的中国最佳创意公司50强是指入选美国三大商业媒体之一《快公司Fast Company》的中文版每年发布的中国最佳创意公司50强排行榜的企业。

  第九条 本节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次职务的人员。

  第十条 本节所称的世界知名大学指全球综合排名前150名(或专业排名前50名的学科领域)的一流大学,具体排名以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150名为参考。

  第十一条 本节所称的世界一流科研机构指全球科研实力排名前100名(或专业排名前30名的学科领域)的科研机构,具体排名以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自然》指数科研机构、企业研究所排名和武汉大学世界一流大学与科研机构排名为参考。

  第十二条 本节所称的新引进是指在本细则施行之后,首次到本区创新创业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才;本节所称的新培养是指在本细则施行之前已经在区创新创业,在本细则施行之后进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人才范围且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才。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扶持的高端领军人才在本区创新创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条件

  1.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岁(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不限年龄,院士可以放宽到75岁);青年后备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5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以申请认定或评定时为准);

  2.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先进,有产业化开发潜力,前景广阔;

  4.能够组建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2人全职在南沙区工作,默认为团队第一、第二核心成员。其余核心团队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平均每年兼职在南沙区工作3个月以上。

  5.项目资金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的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2)实缴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且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

  6.企业全职职工不少于5人,或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7.本人为主要创办人,在新创办的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且个人占股比例在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3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20% ,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15%。)

  (二)长期创新条件

  1.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岁(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不限年龄,院士可以放宽到75岁);青年后备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5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以申请认定或评定时为准);

  2.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聘用协议;

  3.在本区引进单位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且在引进单位全职工作(外籍人才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自广州市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科研人员可在广州市原单位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但应在引进单位全职工作。

  (三)短期创新条件

  1.属于我区重点发展领域及战略性新兴发展产业领域的“高精尖缺”人才,能领衔引进单位核心攻关项目,解决核心技术或操作难题;

  2.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协议;

  3.每年在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四条 区组织部门受理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认定申请后,适时委托专业机构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经审定后,发放对应人才类别的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高端领军人才发放《高端领军人才证书》。其中

  (一)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发放A证;

  (二)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发放B证;

  (三)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发放C证。对持C证的人才证书,载明服务或项目年限、每年服务(工作)时间,并以证书所载明服务年限作为管理期。

  第十六条 高端领军人才认定申报常年受理(不含法定节假日),首次申报时间以申报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应在达到第五条、第十三条的条件后1年内提出认定、评定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高端领军人才认定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新引进和新培养的高端领军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报相应级别的人才认定。

  第二十条 对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本区、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本细则所列高端领军人才认定相关条件的,应调整出管理名单,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和相应服务优惠。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可申请认定。

  第二节 安家补贴

  第二十二条 区组织部门受理高端领军人才安家补贴申请,适时委托相关部门、专业机构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审查意见,对经认定且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高端领军人才,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定后,予以发放安家补贴。

  第二十三条 安家补贴标准及发放:

  (一)对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创业或长期创新(持A证、B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安家补贴。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二)对本区新引进的短期创新(持C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分别按照每天50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安家补贴。其中诺贝尔奖、院士安家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天1000元,短期创新人才安家补贴按年度集中申报发放。上述人才3年内在南沙区以家庭为单位首次购买唯一住房,经认定的,可分别一次性追加30万元、20万元安家补贴,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追加50万元。

  安家补贴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划入高端领军人才个人账户。安家补贴发放期间应满足相关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安家补贴申请时间:

  安家补贴申请每年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首次申请安家补贴须在发证之日起3年内向区组织部门提出,逾期申报的不予发放。

  第二十五条 安家补贴申请条件:

  (一)本区创业人才申请安家补贴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青年后备人才A证;

  2.本人承诺,不以实际控制人(或前5大股东)身份在区外经营其他企业,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3.本人承诺,所创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出资(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二)本区长期创新的人才申请安家补贴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青年后备人才B证;

  2.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聘用协议;

  3.在本区引进单位全职工作(外籍人才每年在本区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4.引进单位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少于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5.引进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

  (3)已在主板、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的企业;

  (4)经区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5)经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

  (6)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单位。

  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需在本区创业并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条件方可申请安家补贴。

  (三)短期创新人才申请安家补贴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C证;

  2.在引进单位(企业、项目)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项目主要负责人、首席技术官等相当技术职务;

  3.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协议;

  4.项目建设或工作时期内,每年在引进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5.引进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

  (3)已在主板、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的企业;

  (4)经区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5)经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

  (6)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申请高端领军人才安家补贴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区组织部门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 持有A证、B证且未享受安家补贴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3年。补贴期自首次提出之日起连续计算。享受免租人才公寓的高端领军人才,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十八条 住房补贴是对人才租房或购房支出的补贴,租房支出是指本细则实施后,在南沙区范围内租住住宅或公寓的实际支出;购房支出是指在本细则实施后,在南沙区范围内购买住宅的实际支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住房补贴时,需提供有效租房或购房证明材料,住房补贴额度不超过实际租房、购房支出金额。

  第三十条 新引进和新培养的高端领军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条件,经重新申报认定的,按照新标准享受安家补贴,原已发放的安家补贴、住房补贴等相似性质的待遇支持,在新标准中予以减除。

  第三节 高端人才卡

  第三十一条 区人社部门是高端人才卡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发放工作,区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提供配套支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经认定并持有A、B证的南沙高端领军人才发放高端人才卡。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可享受各相关部门提供的便利、优质服务:

  (一)政务快捷服务: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南沙区高端人才卡服务专窗导办岗,实行特定待遇“一站式”服务,为持卡人办理涉及个人政务事务提供绿色通道。持卡人向区各职能部门、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申请行政服务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医疗保障服务:

  1.优先就医:区卫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为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到指定区属医疗机构就医,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专属导医服务,优先专家预约、优先诊疗、优先缴费等“三优先”服务。

  2.免费体检:持卡人可享受通过第三方提供的含一次全面体检在内的每年3000元标准的商业医疗保险服务。

  (三)交通便捷服务:区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免费乘坐中国(广东)自贸区南沙快线、享受南沙客运港往来港澳水上客运服务优惠。

  (四)通关快捷服务:

  1.持卡人可享受南沙海关专窗快捷服务,持卡人回国定居或来华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入境携带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科研、教学用品,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2.区口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在南沙客运港设立快捷通道,为持卡人提供通关快捷服务。

  (五)住房保障服务:对在南沙区创新创业,且无住房的人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优先安排人才公寓。

  (六)入户快捷服务:持卡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符合入户条件的,区公安部门予以优先快捷办理入户。

  (七)子女教育服务:区教育部门负责为持卡人子女入学优先安排区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优质学位。其中,高端领军人才中的杰出人才与优秀人才子女可在全区范围选择一所公办学校申请就读,青年后备人才子女申请就读的,可优先安排。区教育部门负责为持卡人子女就读非区属公办学校、幼儿园提供协调帮助。

  (八)文化娱乐服务:区文广部门负责协调区图书馆、文化馆等机构为持卡人免费开放区内文化服务设施。

  (九)健康休闲服务:区国资部门负责协调区属国有企业在其经营的旅游景点为持卡人提供免门票优惠。

  (十)消费优惠服务:持卡人可享受餐饮、购物、酒店等多项消费优惠贵宾服务。

  (十一)金融服务:持卡人可以享受指定金融机构的个人授信、企业融资等金融服务。

  (十二)商务服务:为持卡人提供机场及高铁贵宾服务,包括贵宾休息室、快速安检通道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凭高端领军人才证书到区人社部门申请南沙高端人才卡。

  第三十五条 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批准,高端人才卡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变更。

  第三十六条 高端人才卡每年由区人社部门负责资格确认,持卡人及单位配合。

  第四节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

  第三十七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由区科技部门负责,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三十八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分为“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两类申报评审。

  (一)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主要依托产业化项目引进;引进后重点围绕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快速产业化潜力和广阔市场前景。

  (二)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主要依托重大研发平台、重点学科和重大项目引进;引进后重点围绕产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原创性问题进行研究。

  第三十九条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海洋、新材料及新能源、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十条 申请团队认定的条件:

  申请“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第(一)至(九)项条件,申请“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第(一)至(八)项和第(十)至(十一)项条件:

  (一)团队成员(含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下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不限年龄,院士可以放宽到75周岁。

  (二)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优先支持从国(境)外引进的团队。带头人须为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人才。

  (三)团队成员引进后需在南沙连续工作5年以上,其中团队带头人需全职在南沙工作;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2人全职在南沙工作,默认为团队第一、二核心成员;其余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平均每年兼职在南沙工作3个月以上。优先支持所有成员全职在南沙工作的团队。

  (四)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应占80%以上。

  (五)团队成员至少两两之间在高校、企业、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中有过3年以上稳定合作基础。

  (六)团队承诺投入项目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七)团队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研究方向为世界科技前沿领域,或能解决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紧缺的核心关键技术,或符合我区经济结构调整需要且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带动作用。项目应具有良好研究基础,预期3年内能实现重大突破,5年内能取得重大成果。

  (八)团队经评审入选后,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不得任意调整投入项目经费、项目内容和项目目标。

  (九)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须在南沙注册企业,承诺所创办企业10 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资本(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十)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用人单位须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十一)创新团队依托单位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为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

  第四十一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支持:

  对入选的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通过后补助形式给予团队资助。其中,带头人为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团队最高资助2000万元;带头人为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给予团队最高资助1500万元;带头人为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给予团队最高资助1000万元。资助资金包括场地补贴、研发设备购置补贴以及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团队项目,资助金额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上不封顶。

  (一) 场地补贴所称场地是指创业团队在本区租赁或者购买的用于生产、研发、办公用房。在本区租赁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为期三年的免租场地(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按创业团队实际发生的租金进行补贴,每年集中兑现一次。自购用房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 研发设备购置补贴所称的研发设备是指创业团队在扶持期内,开展研发、中试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对创业团队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40%给予补贴。补贴期为自创业团队入选当年起5年内。每年集中兑现一次。

  (三) 在创业团队入选当年起的5 个财务年度内按照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5%予以奖励。每年集中兑现一次。

  第四十二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支持:

  对入选的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通过前资助按档次以科技项目申报支持方式给予团队500万元、800万元的资助。其中,带头人为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团队资助800万元;带头人为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给予团队资助500万元。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团队项目,资助金额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上不封顶。

  创新团队资助资金分两期给予资助,团队入选后资助60%,第二年度通过考核后资助40%。资助资金根据《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于创新团队的技术研发、运行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十三条 团队入选评定: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区政策兑现窗口,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区科技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提请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对入选团队的评定进行最终审定,确认符合条件的给予公示。

  第四十四条 资助资金兑现:入选创新团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部门根据公示名单对创新团队进行第一期的资金拨付。入选创新团队申请第二期的资金资助,以及入选创业团队申请资金资助,需报送材料至区政策兑现窗口,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估意见,区科技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根据经费额度和审批权限提请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审定,并予以公示。在公示后,由区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十五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的认定和申请资金兑现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最终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四十六条 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形式参与共同投资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项目。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选定投资的南沙区重点扶持或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8年的股权投资支持。引导基金在5年内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则退出;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向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委托机构(广州南沙产投基金公司)进行申请,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七条 对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给予资金配套。对国家级的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的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的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200万元。

  领军人才团队项目不受此限额限制,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包括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广州市“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项目及经南沙区政府审定的重大人才团队项目。

  第五节 院士工作站资助

  第四十八条 院士工作站资助由区科技部门负责,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持且绩效评估优秀的单位,在管理期满后一年内,按广东省科技厅资助经费10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五十条 申报程序: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区政策兑现窗口(单位需要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区科技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公示后,进行奖励资金拨付。

  第五十一条 申报材料最终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六节 人才引荐奖

  第五十二条 区人社部门是高端领军人才引荐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引荐奖励的受理、审查、发放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区组织部门负责对引荐奖励申请进行复核。

  第五十三条 人才引荐奖的奖励对象为向本区引荐高端领军人才及团队的人才中介机构,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与我区建立合作关系的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海外(境外)人才工作站(不含政府派驻机构)。

  第五十四条 人才引进后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并获得A、B证的,对成功引荐该人才的人才中介机构,经人社部门认定后给予人才引荐奖,奖励标准如下:

  (一)每推荐1名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奖励30万,且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给予引荐单位50万元奖励;

  (二)每推荐1名杰出人才奖励20万,其中,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奖励标准提高至30万元;

  (三)每推荐1名优秀人才奖励10万,其中,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奖励标准提高至20万元。

  第五十五条 引荐人才团队的,原则上按照团队中符合第五十四规定的人数累计给予奖励。向本区引荐杰出人才作为团队带头人的创新创业团队,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实行一事一议,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引荐单位可申请最高至300万元的奖励。

  第五十六条 每个人才和团队只能由一个引荐单位申报,且只能申报一次。人才同时符合多个认定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标准给予引荐奖励。同一引荐单位获得的引荐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五十七条 引荐奖申请每年实行集中受理,引荐单位应按照通知或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格。

  第五十八条 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推荐备案

  引荐单位应在首次人才引进时向区人社部门出具推荐函及引荐人才、用人单位以及引荐单位三方签订的引荐高层次人才关系证明材料;

  (二)单位申报

  区人社部门在人才引进后20天内向引荐单位出具备案函;区组织部门对引荐人才进行认定并发放高端领军人才A、B证后,引荐单位即可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引荐人才、用人单位以及引荐单位三方签订的引荐高层次人才关系证明材料;

  2.引荐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引荐人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及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4.创业类人才需提供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企业任职证明等原件、复印件;创新类人才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引荐人才的社保证明

  (三)审查

  区人社部门审查后交区组织部门复核。再由区人社部门将奖励名单、奖励资金报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

  (四)奖励金拨付

  引荐奖奖励金分两期兑付。第一期在引荐奖申请通过后首期兑付50%,引进的人才在首期兑付一年后仍在原单位创新创业的,经申报单位申请第二期予以兑付剩余50%。

  第三章 骨干及高管人才奖励

  第一节 骨干人才奖

  第五十九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六十条 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本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本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第六十条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申报时仍在申报单位工作。

  此外,骨干人才所在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内;

  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第六十一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本区发展的贡献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

  第六十二条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也可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对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

  2.对澳门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测算纳税额;

  3.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

  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以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同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二)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属于在南沙区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

  第六十三条 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企业申报:

  骨干人才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报资料,具体包括:

  1.申报单位相关资料

  (1)广州南沙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1)总部型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收原件),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南沙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需提交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经营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

  2.申报人相关资料

  (1)《广州南沙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特殊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外籍人员需提供中英文姓名,并备注国籍);

  (3)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4)区地税部门出具的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年至少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5)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7)在企业担任相应职务的,需提交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以及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证明文件;在科研机构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或学科带头人的需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9)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如港澳及外籍人员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还需按具体申报公告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二)部门审查

  项目引进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人社部门,分别对企业申报材料、骨干人才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

  (三)复核及审定

  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奖励名单、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四)奖励金拨付

  骨干人才奖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企业提供的骨干人才个人账户。

  第二节 高管人才奖

  第六十四条 申请高管人才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二)高管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第六十五条 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

  第六十六条 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广州南沙高管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

  2.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外籍人员需提供中英文姓名,并备注国籍);

  3.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4.区地税部门出具的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年至少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5.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7.申请人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以及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除上述申报材料外,还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企业认定相关材料。

  (二)审核及奖金拨付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高管人才奖,将高管奖励名单、高管个人年度经济贡献情况以及核定的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额度报送区人社部门,由区人社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拨付高管奖,并将已拨付的高管奖励数据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 高管人才奖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高管个人账户。

  第六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管人才子女入学可享受区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优质学位,具体由区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安排。

  第四章 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

  第六十九条 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由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发放,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指本细则施行之日起,首次与区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员、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认定的科研院所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新引进人才所在单位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范围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经营范围中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

  第七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住房补贴: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二)具有南沙区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才除外);

  (三)在南沙区范围内有合法住所(购房或租房);

  (四)未享受过南沙区安家补贴、购房优惠等相关政策,未(租)住过南沙区人才公寓;

  (五)与本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无代缴情况)或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学士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计算时点)。

  第七十三条 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一)具有国内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的人员2万元/人;

  (二)具有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硕士的人员4万元/人;

  (三)具有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的人员6万元/人。

  第七十四条 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分两次等额发放,首次申请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引进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保满1年时提出,第二次申请在首次申请获批1年后提出,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区(港澳台和外籍人才除外),且在本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发放剩余补贴。

  两次申请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 年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七十五条 申请人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区人社部门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

  申请人又被本区单位录用的,按规定持申请材料,重新申请继续发放住房补贴。

  第七十六条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住房补贴,已享受优惠租住人才公寓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第七十七条 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由区人社部门每年集中受理,申请程序及提交材料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相关网站系统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2.学历和学位证明;

  3.劳动合同或相关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4.社保证明;

  5.南沙区户籍证明;

  6.购房或租房相关材料(购房者提供在本区范围内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的合法产权证明。采取租房方式的需提供被单位录用后,在本区范围内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

  1.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及学历学位证书等情况进行复核;区公安部门对户籍情况进行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享受人才公寓政策、在本区有合法住所情况进行复核。

  2.审核合格的,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区人社部门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拨付住房补贴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影响发放的,由区人社部门发放补贴至个人账户。

  第五章 各类人才专项奖励

  第一节 高层次教育人才

  第七十八条 区教育部门是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的主管部门,负责高层次教育人才的申报、审核、管理和奖励。区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工作。

  本细则所指高层次教育人才,是指在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高等院校、教研机构等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或管理经验,引进至我辖区范围内教育系统各单位(含中央、省、市所属学校、教科研机构或教学站点驻南沙相关机构、或镇街属公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工作,能引领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人才。

  第七十九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国家,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杰出的专业技能水平、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原则上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教育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外、境外高层次教育人才不受该条件限制;

  (四)55周岁以下(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放宽到6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再放宽);

  (五)非广州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

  (六)5年以上教育管理或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工作经验。

  第八十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的对象分四类: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

  第八十一条 教育领军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入选者,国家新世

  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三)近5年,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四)近5年,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

  (五)国家级名教育家。

  第八十二条 教育杰出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担任过正式教职的院长或教授职务;

  (二)近10年,在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取得正式科研职位,担任研究员及相当职务;且连续从事教学研究工作3年以上者;

  (三)国家级名校(园)长,且任校(园)长期间学校在课堂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优化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个性发展、打造学校品牌等方面有突出业绩,在全国或国际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作用,有较大影响力;

  (四)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人才。

  第八十三条 教育重点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或国家级“特支计划”教学名师;

  (二)省级名教育家、省级名校(园)长;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校长或教师;

  (四)副省级城市以上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

  人才、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等称号获得者;

  (五)近5年,取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主持人;

  (六)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人才。

  第八十四条 教育优秀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级名教师,或特级教师,或省级“特支计划”教学名师,或副省级城市以上学科带头人;

  (二)副省级以上城市知名学校(幼儿园)的校(园)长,或由地级市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名教育家或名校(园)长;

  (三)近5年,取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三等奖的成果主持人,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主持人;

  (四)3次及以上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体育、艺术竞赛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以上者;或者在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和对应项目的指导专家、教练;

  (五)在学科、教学等专业领域内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人才。

  第八十五条 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情况优先引进:

  (一)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教育专家的;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

  第八十六条 经审核批准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安家补贴

  1.教育领军人才:享受每人500万元安家补贴;

  2.教育杰出人才:享受每人300万元安家补贴;

  3.教育重点人才:享受每人150万元安家补贴;

  4.教育优秀人才:享受每人50万元安家补贴。

  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扣税后发至个人账户。

  (二)薪酬待遇(仅适用于区教育部门下属各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

  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属于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计。

  (三)优先培养

  支持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设立工作室,并按梯次给予一定工作室经费补助。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四)用人单位协助解决人才的入户和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问题。

  第八十七条 如果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或者本人选择不入编,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柔性引进人才不享受安家补贴;可按梯次给予薪酬待遇,参照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标准给予工作室经费补助,具体执行方案另行制订。

  第八十八条 区教育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符合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和教育优秀人才条件的已退休人员为高级教育顾问。高级教育顾问不享受安家补贴;可按梯次给予薪酬待遇,参照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标准给予工作室经费补助,具体执行方案另行制订。

  第八十九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申请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拟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汇总表;

  2.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办学许可证(仅民办教育机构提供);

  3.拟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鉴定证明)、职称证;个人简历、工作身份证明材料、工作表现证明材料;工作、学术成绩证明材料;符合相应高层次教育人才类别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声明,如担任学科带头人须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4.高层次教育人才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5.以上证件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其他证明材料收取原件。

  (二)部门审查

  区教育部门建立人才引进专家组,对拟引进人才的资格条件及能力组织考核;并对申报材料及高层次教育人才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

  (三)申报材料的复核审定、奖励拨付程序详见申报公告。

  第九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不含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我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引进单位签订6年以上(含6年)服务期的聘用(劳动)合同。聘用(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基本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任务目标、定期考核、违约责任等重大事项。中央、省、市所属学校、教科研机构或教学站点驻南沙相关机构、或镇街属公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须与引进单位签订工作服务协议(每年在南沙区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最短的服务期为6年。

  第九十一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由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年度考核合格以下的,不享受当年度相关待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终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二节 高层次卫生人才

  第九十二条 区卫计部门是高层次卫生人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受理、审核、管理和奖励。区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工作。

  第九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层次卫生人才是指在三级甲等医院和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技、预防、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尤其在常见病、多发症、疑难病诊治中,技术水平较高,得到同行公认,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能引领带动本区医疗学术技术进步和提升本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人才。

  第九十四条 医学领军人才指在南沙区卫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