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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番禺区品牌奖励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于:2022-04-14 关注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番禺区品牌奖励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原因

  《番禺区品牌奖励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品牌奖励办法》)于2018年设立,有效期至2023年1月25日,由原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2019年我区完成知识产权机构改革工作以后,区市场监管局行使专利和商标管理职能,按照国家、省、市都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的统一思路,我区在整合原来的专利资金管理办法和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新的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品牌奖励办法》的第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有关品牌奖励的范围和标准,正在制定的《管理办法》保留了《品牌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取消部分已不具备奖励条件的条款。为做好政策衔接,需提前废止《品牌奖励办法》。


  二、政策衔接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吸收了《品牌奖励办法》的第七条、第八条,对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资助;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吸收了《品牌奖励办法》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地理标志商标和集体商标资助;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吸收了《品牌奖励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对政府质量奖资助;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吸收了《品牌奖励办法》的第十二条,对省名牌产品资助。


  三、取消内容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处字〔2019〕2号)《广东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停止开展“广东优质”品牌认证工作的通知》(粤强省办〔2019〕2号)《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停止201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以及工作实际,《品牌奖励办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已不具备奖励条件,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