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广东省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广东省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7 浏览量:1261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12-27/2022-01-30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2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 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年修订)》(粤财外〔2015〕120号)等文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指示精神,加快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促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提高预算完整性,均衡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先入库后安排资金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现予印发。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支持对象是向我省基地(附件 1)提供配套公共服务的项目单位,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申报项目相应业务资格。营业执照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相应的资格核准。

  (三)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为基地对应产业,且项目与外经贸发展直接相关。

  (四)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可以保持项目持续运作。

  (五)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积极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展、进行公共展示、开展对外经贸交流对接活动,为基地企业提供海外仓服务,开展基地区域品牌建设,进行基地整体宣传推广,扩大基地国际影响力的给予支持,对基地工作站协助开展基地建设相关工作的给予支持。具体如下:

  (一)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展

  对基地工作站组织基地企业线上线下抱团参加国际性展会,或其他单位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发动的线上线下国际性展会,参展基地企业不少于 8家的给予支持。

  1.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 70%给予支持,最高 40万元(单项 20万元)。

  2.组织费用。对组织基地企业报团参加国际性展会,参展企业不少于 8家的,按每场 10万元给予定额支持。其中,以基地名义组织基地企业参加“粤贸全球”“粤贸全国”“广交会”“海丝博览会”展会的,按每场 15万元给予定额支持。参展基地企业超过 8家的,每增加 1家给予不超过 1万元的支持。最高 50万元。

  (二)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建设

  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必须有集中、独立的展示厅,为基地特色产品展示(展销)时间不少于 6个月,入驻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按每入驻 1家基地企业给予不超过 1万元的定额支持,最高 30万元。同一基地公共展示(展销)平台支持数量不超过 3家。

  (三)公共海外仓服务

  对为基地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海外仓建设,基地企业入驻不少于 8家,并在支持期限内有业务往来的,按每入驻 1家基地企业给予不超过 2万元的定额支持。最高 40万元。

  (四)开展对外经贸交流对接活动

  对基地工作站组织基地企业开展对外经贸交流对接活动,或其他单位组织基地企业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发动的对外经贸交流对接活动给予支持,每场给予组织者不超过 10万元的定额支持。最高 30万元。

  (五)基地区域品牌建设

  1.基地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及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对首次在境内、外商标注册管理部门获得商标注册,给予注册费定额支持 30万元。对在境外增加注册国或地区的,每增加1个注册国或地区,给予注册费定额支持 5万元。对有效期满商标进行续展注册的,给予注册费定额支持 5万元。对已完成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的,给予一次性承办费定额支持 10万元。集体商标要突出基地区域特色产业,以协会等机构为商标名称的集体商标不予支持。

  2.基地整体宣传推广。对基地整体进行宣传推广,仅含:因对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基地名称进行宣传推广产生的广告费;因对基地概况、概貌进行宣传推广产生的广告费、宣传资料制作印刷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 70%给予支持,最高 30万元。宣传资料内含企业广告的,制作印刷费不予支持。

  (六)基地服务机构建设

  对基地工作站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基地调研、商务工作业务培训、信息报送、数据填报的,每个基地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 20万元的业务经费定额支持。对组织全省基地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或工作会议的基地工作站,按每场活动(会议)给予 10万元的定额支持;对组织片区或专题业务交流活动或工作会议的基地工作站,按每场活动(会议)给予 5万元的定额支持;最高20万元。

  以上支持内容只做入库使用,资金实际支持内容以财政部商务部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为准。

  每个支持对象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累计支持金额未达 5万元的不予支持。申报项目已享受中央或省级财政相类似资助的不予支持。


  三、支持期限、申报程序

  (一)支持期限

  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支持期限为 2021年 7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期间所产生的项目(非定额类以发票或付汇凭证等开具日期为准,定额类以事项实际发生日期为准,基地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的支持不受时间限制,已获支持的不再支持)。

  (二)申报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按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规定时限报送申报材料。省属单位申报按属地原则办理。

  2.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对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 2022年 1月 30日前将项目入库审核报告及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报我厅(贸易管理处),并将初审不合格项目及理由告知相关项目建设单位。逾期不予受理。

  3.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zxzj.mofcom.gov.cn),在申报截止日期前进行网上项目入库申报。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基本申报材料

  1.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每场活动或事项的基本情况、活动或事项开展的的意义等内容;

  2.项目建设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状况可以保持项目持续运作的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正本(附件 2);

  3.2022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申请表正本(附件 3);

  4.2022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票据清单汇总表(附件 4);

  5.2022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定额支持申请汇总表(附件 5)。

  (二)对应支持内容类别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展应提交:

  ①开展了抱团参展的佐证材料,如集体特装或设立公共展位对基地进行整体宣传推广活动的证明材料等;

  ②招展(组展)通知;

  ③企业报名资料,如报名表(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④出展证明材料,如参展现场的照片、图片等资料;

  ⑤组团单位与展览公司或举办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或举办单位免费为基地提供公共展位或集体特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⑥申请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支持的,还应提供项目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或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

  ⑦基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参展企业属于基地企业的证明材料。

  2.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建设应提交:

  ①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场地证明文件,如自有场地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场地租赁协议,包括有偿或无偿的,但应标明场地用途;

  ②开展了公共展示(展销)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及活动现场相关图片等;

    ③具有法律效力的基地企业入驻证明文件,如参展协议/合同(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等;

  ④基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参展企业属于基地企业的证明材料,或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公共海外仓服务应提交:

  ①提供公共海外仓服务的证明材料,如自建或租赁海外仓的场地租赁合同、海外仓现场照片等;

  ②基地企业入驻海外仓的业务合同等证明材料;

  ③在支持期限内基地入驻企业的业务往来证明材料,如提货单等;

  ④基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参展企业属于基地企业的证明材料,或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开展对外经贸交流对接活动应提交:

  ①开展对外交流对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

  ②对外经贸交流对接活动总体情况,包括活动内容、企业名单、过程和结果;

  ③基地企业参加对外经贸交流对接活动的证明材料;

  ④基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参加活动的企业属于基地企业的证明材料。

  5.基地区域品牌建设应提交:

  ①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的,提交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证书;对有效期满商标进行续展注册的,提交新的商标证书(复印件);

  ②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的,提交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文本及其它证明材料;

  ③对基地整体宣传推广的,提交项目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或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业务合同、实物或相关图片。

  6.基地服务机构建设应提交:

  ①基地工作站委托协议或地市商务局确认基地工作站的证明文件;

  ②基地工作站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基地调研、商务工作业务培训、信息报送、数据填报等工作的证明材料,如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请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文件或电话记录;基地工作站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基地建设调研报告(包括工作总结等);

  组织开展有关商务工作业务培训的通知、报名表(签到表)及培训活动照片等证明材料;报送基地建设动态信息证明资料,如报送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工作动态信息的截图等;填报基地建设相关数据证明资料,如填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截图、落实我省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报表(复印件)等;

  ③组织基地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及工作会议的证明材料,如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的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工作会议)的方案、计划、总结等;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工作会议)的通知、报名表(签到表)及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7.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材料。纸质材料一式 3份。电子数据材料包括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媒介 1份;可编辑的附件 4、附件 5的电子数据 1份。

  2.除特别注明的以外,均提供正本复印件,其中证明材料不接受自证材料。

  3.合同、票据等主要外文资料应附中文翻译。

  4.纸质材料用 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胶粘装订成册。

  5.申请报告、申请表、承诺书须加盖公章,整本材料须加盖骑缝章。


  五、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严格按照本指南明确的支持对象、支持内容、支持期限、申报要求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表(附件 6),

  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连带责任。督促项目按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财务规定使用,按时报送获取资金情况及项目绩效情况总结。

  省商务厅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等方式,对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书面复核、现场复核后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进行项目计划公示(7天)和下达。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级次和属地原则,按照当地财政拨付程序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资金监管及绩效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退回专项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在汇总上报申报材料时,需按照财行〔2019〕137号文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报送绩效目标表(附件 7)。

  本申报指南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商务厅

2021年12月27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