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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1-05-21 关注 

穗埔商务规字〔2021〕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 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广州开发区黄埔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4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20〕14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是指从事航运金融(类金融)、航运交易、邮轮游艇游船服务的服务业企业;从事航运物流(不含仓储、码头装卸)、船舶管理、船舶保税供应、无船承运、船舶技术服务(不含船舶修造)、船舶燃料供应、航运代理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以及从事智慧航运服务、航运法律服务、航运经纪、航运电商服务、航

  运信息服务、航运人才服务、航运文化服务、船员服务、船级社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航运仲裁、海事法律、航运智库、协会组织、科研院所、资格认证等航运功能性机构。

  第四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五条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区内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立企业申请奖励,但其延续存量企业申请奖励的资格不受影响。


第二章 行业资格核定

  第六条 行业资格参考企业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的主营业务以及与航运服务相关的业务合同(业务委托书)、交易凭证(发票)等材料进行核定;根据行业特点,如有相关资格证书则需提供。功能性航运机构参考其国内外影响力和等级规模进行核定。

  第七条 相关企业或机构核定程序如下:

  (一)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审核企业相关材料,函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建设和交通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明确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办法所指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明确航运功能性机构国内外影响力及等级规模。

  (二)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成立行业资格审核专家小组,参考各部门复函和专家小组审核情况出具行业资格核定书面意见。

  (三)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出具的行业资格核定书面意见,作为各资金发放部门对企业和机构兑现本办法各项奖励的前置条件之一。

  第八条 国际级航运功能性机构需与全球至少十个主要港口国家及地区的航运类企业或机构有业务往来,提供业务合同(业务委托书)。

  全国性航运功能性机构需与国内至少五个主要港口城市的航运类企业或机构有业务往来,提供业务合同(业务委托书)。

  区域性航运功能性机构需与“粤港澳大湾区” (即“广州、佛山、肇庆、深圳、东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门”9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至少三个港口城市的航运类企业或机构有业务往来,提供业务合同(业务委托书)。


第三章 项目落户奖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前三款的新设立企业的项目落户奖资金分两期发放,相关的申请条件和发放额度如下:

  (一)经审核符合下述条件的企业,按奖励标准的50%发放首期奖励金:

  1.企业须在本办法施行后设立,且从事航运金融(类金融)、航运交易、邮轮游艇游船服务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从事航运物流(不含仓储、码头装卸)、船舶管理、船舶保税供应、无船承运、船舶技术服务(不含船舶修造)、船舶燃料供应、航运代理等服务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从事智慧航运服务、航运法律服务、航运经纪、航运电商服务、航运信息服务、航运人才服务、航运文化服务、船员服务、船级社等服务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2.签订承诺书;

  3.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

  4.经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行业资格核定。

  (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本区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按奖励标准的50%发放第二期奖励金。

  (三)以企业申请首期奖励金时的注册资本确定奖励标准,申请第二期奖励金时实缴注册资本如有增加,对增加的部分不再另行奖励;如企业同时达到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发放条件,可直接一次性发放全额奖励金。

  第十条 对新设立的航运仲裁、海事法律、航运智库、协会组织、科研院所、资格认证等航运功能性机构,经核定,按其国内外影响力和等级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相关说明如下:

  (一)航运功能性机构注册登记的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须在本区,且注册登记时间须在本办法施行后。

  (二)经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对机构国内外影响力和等级规模进行核定,对国际级航运功能性机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全国性航运功能性机构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区域性航运功能性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申报项目落户奖后,兑现程序如下:

  (一)区投资促进部门根据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核定意见和企业或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由区投资促进部门通过黄埔区、开发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三)公示后满足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由区投资促进部门予以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项目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从区外迁入的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或本条款规定时间内,新增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万元以上,按本细则第九条的发放额度及本细则的兑现流程,以实缴注册资本(含区外认缴区内实缴及区内认缴并实缴两类),参照新设立企业项目落户奖给予奖励。新增营业收入为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起政策有效期内或本条款规定时间内任意一年的营业收入扣除迁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扣除当年专项上解市财政后的剩余部分,如为市外迁入企业,则当年专项上解市财政视为零。对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3日期间迁入的企业,如在2026年12月31日前达到上述条件,则视为在政策有效期内满足条件。

  (二)同一集团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 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双向提高注册资本金,仅 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

  (三)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以人民币以外币种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成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四)企业的营业收入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四章 经营贡献奖

  第十三条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相关申请条件和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条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本办法第三条前两款所指行业类别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2.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指行业类别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二)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分为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当最高值为负数时,基数视为0,即A=0),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B。

  1.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正增长),则增量部分=B-A,存量部分=A,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A×12%+(B-A)×60%。

  2.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增量部分=0,存量部分=B,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B×12%。

  (三)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申请入统当年不享受本条奖励。

  第十四条 对新注册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的企业,统计月度新增的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精英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具体申请条件和相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奖励的新注册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成立,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2.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

  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前两款所指行业类别的企业,月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指行业类别的企业,月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

  (二)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从首个入统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贡献奖。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精英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如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增长低于10%的,则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条奖励,但可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本细则第十三条奖励。

  (三)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均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本年为月度新增当年。月度新增当年即为首个入统年度。

  (四)本办法施行前项目方(投资方)已与本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于本办法有效期内才新注册的企业,不可享受本条奖励。

  (五)当年已享受本条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细则第十七条扶持。

  第十五条 经营贡献奖的其他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新注册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完成审核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应取消审核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二)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各资金发放部门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计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营贡献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迁入本区,统计关系不迟于注册地址迁入的下一年迁入本区的,视同满足月度新增的条件;对于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3日期间注册地址迁入本区的企业,如在2026年12月31日前统计关系迁入本区的,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二)首个入统年度(即首年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营业收入扣除迁入前一年营业收入后的新增营业收入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营业收入指标。

  (三)对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新迁入企业,从首个入统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贡献奖。首年按其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精英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如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增长低于10%的,则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条奖励,但可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本细则第十三条奖励。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企业精英奖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前两款规定的企业精英,均可享受本办法第五条企业精英奖,相关奖励标准和说明如下:

  (一)企业精英名单和排名由企业自主决定并统一申报,申请奖励的精英应当是本企业在职人员并在本区纳税。

  (二)奖励金额为当年本企业对精英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实际)的100%。

  (三)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企业精英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四)本条奖励涉及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应纳税额(实际)按《全区个人涉税事项兑现工作指引》计算。奖励金额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划入企业精英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及航运功能性机构予以租用区内办公用房补贴,相关奖励标准和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条奖励的企业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且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申请本条奖励的航运功能性机构须为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机构之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的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在本区。

  (二)在本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补贴60万元。

  (三)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或机构,每次申请的补贴期为本办法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用办公用房(以属地街道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生效时间为准)的次年。

  (四)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企业或机构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属地街道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为准(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等)。企业或机构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航运功能性机构予以购置区内办公用房补贴,相关奖励标准和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条奖励的企业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且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申请本条奖励的航运功能性机构须为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机构之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的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在本区。

  (二)企业或机构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办公用房面积(具体以房产证测绘面积为准,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如食堂、车库、仓库等)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

  (三)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或机构,购买时间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时间为准)的次年。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企业或机构购买且自用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十九、二十条不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从区外迁入的企业或机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迁入前一年实现正增长的,参照本细则第十九、二十条新设立企业或机构的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已在本区购买土地的现代航运服务企业及航运功能性机构,不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


第七章 能级提升奖

  第二十三条 对开发运营黄埔国际邮轮游船航线的企业或机构进行奖励扶持,相关奖励标准和说明如下:

  (一)对选择黄埔区内港口(码头)作为始发港(母港)开展国际邮轮旅游航线营运的邮轮公司,按照邮轮吨位予以航次奖励:A类邮轮(总吨位2万吨-4万吨,含2万吨、4万吨),每个往返航次给予2万元扶持;B类邮轮(总吨位4万吨-7万吨),每个往返航次给予3万元扶持;C类邮轮(总吨位7万吨以上),每个往返航次给予5万元扶持。

  (二)对以黄埔为始发地运营广州邮轮旅游市场新航线,安排10个往返航次以上的,按照邮轮驶离黄埔区内港口(码头)距离予以扶持:单次往返在1000海里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次往返在1000海里至2000海里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次往返在2000海里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选择黄埔区内港口(码头)作为首航母港的新建邮轮,按照航次数量予以扶持:连续航行5个往返航次以上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扶持;连续航行10个往返航次以上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扶持;连续航行15个往返航次以上的,给予120万元一次性扶持。

  (四)本条所称“新航线”、“新建邮轮”以交通部门(航运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备案材料为准,所称“新航线”奖励仅限第一家通过该航线行政许可的企业或机构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选择黄埔区内港口(码头)作为始发港或到达港,经营黄埔至天字码头、大沙头码头和广州塔码头等珠江游航线的游船公司,每航行50个往返航次,分别给予小游船(250个客位以下)、中游船(250-350个客位)、大游船(350个客位以上)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选择黄埔区内港口(码头)作为始发港开展港澳游艇自由行运营的游艇公司,每航行20个往返航次,分别给予小游艇(50个客位以下)、中游艇(50-100个客位)、大游艇(100个客位以上)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扶持。

  第二十六条 开发运营黄埔国际邮轮游船航线、珠江游黄埔航线、港澳往来黄埔自由行等航线的企业和机构,可叠加享受本细则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奖励政策,单家企业或机构每年享受扶持奖励资金最高2000万元。奖励中涉及梯度扶持的,达到下一梯度可以申请差额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所涉及的往返航次数量以港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所涉及的吨位、距离、客位等以交通部门(航运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材料为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具有航运专业技能和特殊岗位培训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公司)入驻本区并在本区开展培训业务,对开展航运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且受培训的学员取得全国适用的合格证书的机构,按2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相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奖励的专业培训机构(公司),需在当年9月30日前向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提交本年度培训相关材料(内容包括培训批次、培训名称、培训项目、培训人数、培训预算、培训通知、培训成果等),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进行留存。

  (二)申报航运专业技能和特殊岗位培训奖的专业培训机构(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培训奖的专业培训机构(公司)应在本区注册及纳税;

  2.申报培训奖的专业培训机构(公司)应具有国家交通运输部(含其所属单位)发放的相关资质材料;

  3.受培训的学员取得国家交通运输部(含其所属单位)颁发的合格证书;

  4.主要时间段(60%以上时间)在本区开展培训业务。

  (三)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不得超过机构培训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第八章 产业集聚奖

  第二十九条 对已投入使用的商务办公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现代航运服务业使用面积超过商务办公面积50%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产业集聚园区,经审核,按实际运营经费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相关说明如下:

  (一)对符合下述条件的运营单位,给予40万元奖励:

  1.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2.园区内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以本园区作为登记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登记注册信息以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相关证照为准;

  3.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经营单位,经审核符合下述条件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1.以自然年度计算,园区同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家本办法所指的航运功能性机构,奖励2万元;

  2.以自然年度计算,园区同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家本办法所指的规模以上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奖励4万元;

  3.以自然年度计算,园区同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家本办法所指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奖励2万元;

  4.以自然年度计算,园区提供给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使用面积同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奖励1万元;

  5.上述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三)自《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33号)实施以来,经审核,首次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园区,直接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

  (四)本条所称商务办公面积以房产证或经属地街道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为准,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等。


第九章 航运文化推广奖

  第三十条 对在本区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有助于提升本区航运产业发展的各种航运会议、活动、论坛等,经审核,按活动实际支出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相关说明如下:

  (一) 申报本奖励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主办方或者承办方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2.参会方为各级交通运输、航运管理部门和现代航运服务业单位、企业或机构代表(需有知名航运服务业单位、企业或机构),需涵盖大部分珠三角城市或国内5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

  3.参与嘉宾含有在国内航运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

  4.有5家地市级以上知名媒体及航运专业类媒体参与传播。

  (二)企业或机构需在活动前(至少提前60天)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含申请报告、预算、方案等),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留存;并于活动结束后30天内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及活动经费发票,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材料,经审核后给予相应活动奖励。

  第三十一条 航运文化推广奖励由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申报,仅限一家企业或机构申报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当年仅限享受一次航运文化推广活动奖励,若活动有政府部门参与出资举办,实际活动经费需扣除政府部门支出部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或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或规定时间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申请本奖励。申请本政策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三十三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对应资金发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由对应资金发放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主营业务”是指营业范围和营业收入以航运相关业务为主。

  本办法所称“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以企业登录统计一套表系统打印并盖章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财务状况表”为准。本办法所指“设立”、“注册”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迁入”作为设立、注册的特殊情形,以企业变更时间为准。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本细则所称“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当年专项上解市财政后的剩余部分,如为市外迁入企业,则当年专项上解市财政视为零。

  第三十五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达到”、“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或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或机构,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根据企业或机构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机构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分别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对申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是否属于本办法所指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航运功能性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二)本办法资助事项实行“一门式”政策兑现受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统筹、窗口收件、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投资促进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部门、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实质审核。各部门均应在政策兑现规定的时限期内办结。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信息服务系统是全区统一的办事指南、通知公告对外公布平台。

  (三)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的资金发放;区商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五条企业精英奖以及第六条办公用房补贴的资金发放;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七条能级提升奖第一款的资金发放;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第七条能级提升奖第二款、第八条产业集聚奖以及第九条航运文化推广奖的资金发放。

  (四)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和交通部门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企业购买土地、房屋情况证明;属地街道负责审核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区投资促进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及黄埔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年度预算,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四十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将企业失信相关信息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按承诺书自主退回相关奖励资金的,不公示失信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