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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问答

发表于:2020-05-14 关注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问答


(注:本工作问答由省税务部门提供,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一、问: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企业全部都需要实行核定征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的要求,并非要求对所有平台登记企业一刀切实施核定征收。物流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以前年度实行查账征收的,符合条件的今后可以不变更征收方式,不强制要求必须按报关收入总额的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问: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收入规模较大跨境电商出口零售企业可以核定征收吗?

  答:可以。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零售企业如未能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不能清晰核算成本费用,即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


  三、问: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经营多业的,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零售企业?

  答: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由于主营项目是指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因此,跨境电商企业从事零售业务的收入总额是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时,才是36号公告所指的“零售出口企业”。


  四、问:跨境电商出口零售企业核定企业的收入总额按4%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如何确定?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收入总额时不能扣除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