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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对承租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物业减免租金申报指引

发表于:2020-03-27 关注 

  广州市越秀区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对承租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物业减免租金申报指引


  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越府办规〔2020〕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第10条,为减轻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若干措施》第10条 :“减轻企业和个人租金负担。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的物业租金,视疫情情况可减半收取4、5月份的物业租金,并落实到承租人,免收和减收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作利润。”


  二、支持对象

  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三、支持内容

  (一)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物业(以下统称出租方)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承租户),免收2、3月份的物业租金,对已经收取当期租金的,可顺延至下一个租金缴纳周期执行。

  (二)关于视疫情情况减半收取4、5月份物业租金问题,届时根据上级通知另文明确。

  (三)若承租户为中间转租方的需承诺同步对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减免不低于其享受的租金减免幅度。


  四、支持条件

  (一)承租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位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中小微企业。

  (二)最终承租户不属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则不论转租方是否符合减免条件,相应的物业均不能减免租金。

  (三)对违反契约精神或不配合政府“抗疫”的承租户不在租金减免范围。主要包括:一是拖欠租金或违反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而又不配合整改的承租户。拖欠租金的承租户是指在租赁合同期内,截止到2019年12月因其自身原因蓄意欠租且当前仍未缴清所欠租金的承租户;若当前已补交完毕所欠租金的除外。二是不积极配合物业出租方和政府部门及所属街道的各项防疫工作,不认真落实租赁物业辖区的防疫消毒卫生措施或发生抗击防疫的违规事件的承租户。


  五、需提供材料

  承租户需提供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身份证明;中小微企业证明(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1)的标准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

  1、物业租金减免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

  2、个体工商户证明(如是自然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对确实难以举证提交相关材料的需出具承诺书,并对真实性负责及承担虚假承诺的经济法律责任。

  (二)中小微企业

  1、物业租金减免申请书;

  2、商事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人社参保证明;

  4、报税证明;

  5、对确实难以举证提交相关材料的需出具承诺书,并对真实性负责及承担虚假承诺的经济法律责任。

  (三)涉及转租的经营方

  1、物业租金减免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人社参保证明;

  4、报税证明;

  5、《物业转租租金减免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

  (四)受理过程中出租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必要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一)告知减免对象。出租方通过快递、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相关承租户,主动告知承租户免租事项(包括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需提交申请材料等)。

  (二)申请材料受理。相关租户在收到出租方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租金减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出租方指定的邮箱,原件通过快递送交出租方。

  (三)申请材料审核。由出租方收齐承租户所提交材料后,按单位内部决策审批流程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

  (四)签订减免协议。对于经最终审核无异议的承租户,签订租金减免协议(若为中间转租方的应承诺同步同幅度减免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由各物业出租单位设立专门受理通道办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原双方租赁合同所载信息或征询合同所载物业出租方/甲方。


  八、附则

  本指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