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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物资供给的若干措施专项扶持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0-03-17 关注 

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物资供给的若干措施专项扶持实施细则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给的若干措施》(深龙工信规〔2020〕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龙岗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应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给的若干措施》涉及的资金扶持事项,包括购置设备补贴和新租厂房租金补贴项目,实行总量控制、企业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原则。


  二、购置设备补贴

  (一)扶持对象。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是指纳入统筹调度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医用口罩企业、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生产企业、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

  (二)扶持标准。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购买或自制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并在此期间投入使用的,具备生产医用防护口罩资质或医用防护服资质的企业按其设备购置成本的30%给予补贴;不具备生产医用防护口罩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口罩的,按其设备购置成本的20%给予补贴,若在政府统筹调度期间,该企业获得生产医用防护口罩资质,扶持金额按照其设备购置成本的30%补齐,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申请条件。申请本专项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必须均在龙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3、申报企业应纳入我区统筹调度,须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1)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被纳入龙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物资保障组(下称“物资保障组”)统筹的企业名单中且与物资保障组委托的第三方或我区各公立医疗机构签订供销合同或框架协议,同时切实履行供货要求;

  (2)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与物资保障组出具应急物资自用需求证明信的区内大型企业签订供销合同,同时切实履行供货要求。

  4、申报企业已取得相关生产资质,具有与所生产物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等主要条件,且生产的产品属合格产品。

  (四)有关说明

  1、在统筹调度期间,纳入统筹调度的企业生产的应急物资应优先供应给物资保障组委托的第三方或我区各公立医疗机构,物资保障组对应急物资的采购需求会根据疫情情况及防控要求进行调整;

  2、自制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是指企业自行设计制造的或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后的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此类设备按料件成本加成法核定设备购置成本,享受补贴的设备购置成本核定数为设备料件成本的1.1倍;

  3、本条政策可与《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中“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 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同时申请;

  4、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不能与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扶持同时申请;

  5、设备投资额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投入金额,根据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情况核定,发票日期原则上须在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内。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取得发票的,可提供期内有效付款凭证、设备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佐证材料进行补充说明,区工信局视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进口设备以银行付汇凭证和海关进口报关单为准。


  三、新租厂房租金补贴

  (一)扶持对象。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是指纳入统筹调度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医用口罩企业、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生产企业、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

  (二)扶持标准。对于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凡在政府统筹调度期间专为应急主要物资生产新租厂房的,按所在片区工业生产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给予全额补助3个月,补助期限可视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标准,具体延长期限及申请流程等将另行出台相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申请本项专项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必须均在龙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3、申报企业应取得《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供给的若干措施》购置设备补贴专项扶持,以区工信局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名单为准;

  4、申报企业新租厂房的用途应为在政府统筹调度期间专为应急主要物资生产,即为在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购买或自制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并在此期间投入使用而新租的生产场地,租用关联企业厂房的不给予补贴;

  5、申报企业新租厂房租赁起始时间应在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且租赁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四、申请和受理

  (一)区工信局通过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和申请指南,明确扶持对象、扶持标准、申请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等事项。

  (二)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区工信局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五、审核和公示

  (一)区工信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或企业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核查申报单位纳税地、统计地、是否属于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等情况。采用评审方式的项目,区工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二)审核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区工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不予扶持的向其企业反馈理由。


  六、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区工信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已获资助项目和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区工信局等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绩效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三)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区工信局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区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六)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区工信局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申报企业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区工信局督促项目企业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1、按照国家、省、市、区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企业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2、申报企业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材料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七、附则

  (一)项目扶持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如果总扶持金额超出财政预算,则对项目应获扶持金额进行缩减。

  (二)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