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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惠企政策摘要汇编

发表于:2020-03-01 关注 

  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惠企政策摘要汇编

 

  一、金融政策类

  (一)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0〕7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双百企业”中的大型民营企业。

  3.相关标准: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4.申报条件:

  (1)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严重失信违法记录;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重庆市“双百”企业名单中的大型民营企业;

  (3)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流动资金还贷存在暂时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5.牵头部门:区经济信息委

  6.办理科室:企服科

  7.办理人员:崔盛贤

  8.联系方式:68834745

  (二)建立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对满足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单笔最高100万元的免息借款,用于企业采购原材料、设备等。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满足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3.相关标准:单笔最高100万元的免息借款,用于企业采购原材料、设备等。

  4.申报条件:

  (1)在我市辖区注册,纳入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委明确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清单;

  (2)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由储备企业全部收储。

  5.牵头部门:区经济信息委

  6.办理科室:企服科

  7.办理人员:崔盛贤

  8.联系方式:68834745

  (三)续贷续保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困难中小微企业

  3.相关标准: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

  4.申报要件:按各银行机构要求

  5.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6.办理科室:金融业务科

  7.办理人员:谭子游

  8.联系电话:68906386

  (四)担保增信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

  3.相关标准: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

  4.申报要件:按各担保机构要求

  5.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6.办理科室:金融业务科

  7.办理人员:谭子游

  8.联系电话:68906386

  (五)降低贷款利率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小微企业

  3.相关标准: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4.申报要件:按各银行机构要求

  5.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6.办理科室:金融业务科

  7.办理人员:谭子游

  8.联系电话:68906386

  (六)专用再贷款支持涉农和小微企业新增贷款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涉农企业、小微企业

  3.相关标准:在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发放涉农贷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

  4.申报要件:按各银行机构要求

  5.牵头部门:

  区金融办:金融业务科,谭子游68906386

  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科,鞠进68922139

  (七)开展定向授信贷款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

  3.相关标准: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可贷额度200万元。

  4.申报要件:按各银行机构要求

  5.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6.办理科室:金融业务科

  7.办理人员:谭子游

  8.联系电话:68906386

  (八)外贸企业金融支持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中小微外贸企业

  3.相关标准:支持进出口银行与商业银行开展针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总限额10亿元),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给予中小外贸企业1%(年化)贴息资助。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比例提高至70%。

  4.申报流程:

  (1)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业务: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申报。

  (2)信保资金池申报流程:企业向信保资金池政策合作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3)保费扶持申报流程: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全套申报材料提交至出口信保公司,出口信保公司汇总整理后统一申报。

  5.牵头部门:

  区金融办:金融业务科,谭子游68906386

  区商务委:开放发展科,周薇68556382

  (九)支持公路运输企业恢复运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全力支持零担冷链运输企业复工复产稳岗,对零担冷链运输企业给予贷款1年期基准率不高于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零担冷链运输企业

  3.相关标准:给予贷款1年期基准率不高于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申报要件:(1)《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零担冷链运输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2)贷款合同;(3)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单据;(4)贷款实际用途证明材料等。

  5.牵头部门:区商务委

  6.办理科室:市场物流科

  7.办理人员:侯官清

  8.联系方式:68173671

  (十)充分发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加强应急转贷服务,将应急转贷的比例提高至原到期应还贷款额度的100%,确保2020年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1.政策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4.联系电话:67513235

  5.办理部门:

  区科技局:统计与服务科,曾维俊68153365

  (十一)对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获得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知识价值风险补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减免20%。

  1.政策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4.联系电话:67513235

  5.办理部门:

  区科技局:统计与服务科,曾维俊68153365

  (十二)对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符合全市统一规定的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具体以2020年1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50%给予贴息。

  1.政策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4.联系电话:67513235

  5.办理部门:

  区科技局:统计与服务科,曾维俊68153365

  (十三)区级政策贷款

  1.政策来源:《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渡口委办〔2020〕6号)

  2.支持对象: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且具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3.相关标准:优先享受“助保贷”、“创业担保贷”等政策,并在产业基金、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和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等方面给予倾斜。建立500万元区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4.申报要件:按各银行机构要求

  5.牵头部门:

  区经济信息委:企服科,崔盛贤68834745

  区金融办:金融业务科,谭子游68906386

  区科技局:统计与服务科,曾维俊68153365

 

  二、财政政策类

  (一)中小微困难企业贷款贴息。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9大类行业,且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

  3.相关标准: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以2020年1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申报要件:按照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内容准备

  5.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6.办理部门: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区商务委:供销社办公室,韩汉卿68173690

  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科,鞠进68922139

  区经济信息委:企服科,崔盛贤68834745

  区文旅委:产业发展科,余诗梅68151697

  区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科,曾维俊68153365

  (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专项再贷款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市级名单)

  3.相关标准: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企业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申报要件:(1)填报《重庆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4)若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国家统一调度的资料和文件等,也应一并提供。以上资料,请企业盖骑缝章。

  5.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6.办理部门:

  区经济信息委:企服科,崔盛贤68834745

  区财政局:产业科,何烨68173303

  (三)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融资担保公司

  3.相关标准:2020年新发生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金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70%-80%的,给予1%的补贴;占比80%-90%的,给予1.2%的补贴;占比90%及以上的,给予1.3%的补贴。

  4.申报流程:登录重庆市财政局金融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qycw.cq.gov.cn/进行申请表格的填报以及资料上传。申请文件纸质文件报送区经济信息委。

  5.资金来源:市级

  6.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7.办理部门:

  区经济信息委:企服科,崔盛贤68834745

  区财政局:产业科,何烨68173303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相关标准: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

  4.申报要件:疫情结后,以市里文件通知为准

  5.牵头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科,鞠进68922139

  区商务委:供销社资产管理科,陈坚68560235

  (五)支持卡车航班助力国际货运恢复。对2020年年内新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每天1班及以上)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对2020年年内新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每天1班及以上)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物流企业

  3.相关标准: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4.申报流程:(1)备案:3月底前,计划在2020年内新开通的卡车航班公司向重庆机场集团进行备案。(2)申报:通过备案并按要求开行的卡车航班公司,在卡车航班开行满1年后向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进行书面申报。(3)审核:书面申报材料由重庆机场集团进行初审,由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复核。(4)公示: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5)拨付:市政府口岸物流办拨付补贴资金。

  5.牵头部门:区商务委

  6.办理科室:市场物流科

  7.办理人员:侯官清

  8.联系方式:68173671

  (六)对2019年度首次认定和连续第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实施科研项目,申请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普惠项目立项支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1.政策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4.联系电话:67513235

  5.办理部门:

  区科技局:科技发展科,吴小东68153365

  (七)对从事防疫产品生产和新冠肺炎治疗药物、医疗设备研发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同时申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138号)第九条(一)(二)所列普惠项目,获得研发经费支持。

  1.政策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4.联系电话:67513235

  5.办理部门:

  区科技局:科技发展科,吴小东68153365

  (八)对科技型企业牵头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诊疗救治提供的具有明确应用效果的新技术、新产品,按照不超过其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1.政策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4.联系电话:67513235

  5.办理部门:

  区科技局:科技发展科,吴小东68153365

  (九)对科技型企业参加深圳高交会、北京科博会等展会重庆展团,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视情况给予一定布展费用补贴。

  1.政策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4.联系电话:67513235

  5.办理部门:

  区科技局:科技发展科,吴小东68153365

  (十)加大企业科研奖励。对科技型企业成功申报市级新冠肺炎防治科技攻关项目的,区财政给予等额项目经费配套,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开发的产品和提供技术服务等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的,经审核,按照产品(服务)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取得重大突破的,实施一事一议,单独给予奖励。

  1.政策来源:《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渡口委办〔2020〕6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申报要件:(1)区级项目申报表,市级新冠肺炎防治科技攻关项目申报书、项目下达通知、任务书;(2)区级项目申报表,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新冠肺炎防治产品(服务)上市文件,产品(服务)销售发票。

  4.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5.办理科室:科技发展科

  6.办理人员:吴小东

  7.联系电话:68153365

 

  三、税收政策类

  (一)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中小企业

  3.相关标准:

  (1)享受疫情防控困难减免的中小企业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

  (2)享受条件: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造成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纳税人申请。

  (3)减免期限:疫情防控困难减免期限确定为2020年第1季度,即所属期为1-3月份的税款。

  4.申报要件:企业纳税人要申请疫情防控困难减免的,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受疫情影响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月份及税额等);

  (3)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5.牵头部门:区税务局

  6.办理科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7.办理人员:张捷

  8.联系方式:68832587 68900762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政策来源: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支持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3.相关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4.牵头部门:区税务局

  5.办理科室:所得税科

  6.办理人员:吴欢

  7.联系方式:68904139

  (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政策来源: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支持对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

  3.相关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4.牵头部门:区税务局

  5.办理科室:所得税科

  6.办理人员:吴欢

  7.联系方式:68904139

  (四)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政策来源: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支持对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

  3.相关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4.申报要件: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5.办理科室:所得税科

  6.办理人员:吴欢

  7.联系方式:68904139

  (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政策来源: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支持对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3.相关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4.牵头部门:区税务局

  5.办理科室:所得税科

  6.办理人员:吴欢

  7.联系方式:68904139

  (六)延期缴纳税款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3.申报要件:(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4.牵头部门:区税务局

  5.办理科室:征收管理科

  6.办理人员:曹婷

  7.联系方式:6890418368900762

  (七)延期申报

  1.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2.支持对象: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纳税人。

  3.相关标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4.申报要件:(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

  5.牵头部门:区税务局

  6.办理科室:征收管理科

  7.办理人员:曹婷

  8.联系方式:68904183 68900762

  (八)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

  1.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2.支持对象:所有纳税人

  3.牵头部门:区税务局

  4.办理科室:征管科

  5.办理人员:文邦培

  6.联系方式:6890076268904183

  (九)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支持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3.相关标准:属于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4.申报要件:与2019年12月底相比存在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5.牵头部门:区税务局

  6.办理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7.办理人员:陈佳

  8.联系方式:68904159

  (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支持对象: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

  3.相关标准:属于运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

  4.牵头部门:区税务局

  5.办理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6.办理人员:陈佳

  7.联系方式:68904159

  (十一)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支持对象: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企业

  3.相关标准: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企业

  4.牵头部门:区税务局

  5.办理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6.办理人员:陈佳

  7.联系方式:68904159

  (十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

  2.支持对象: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企业

  3.相关标准: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4.牵头部门:区税务局

  5.办理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6.办理人员:陈佳

  7.联系方式:68904159

  (十三)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3.相关标准: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4.牵头部门:区税务局

  5.办理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6.办理人员:陈佳

  7.联系方式:68904159

  (十四)防疫运输行业免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企业

  3.相关标准: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企业

  4.牵头部门:区税务局

  5.办理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6.办理人员:陈佳

  7.联系方式:68904159

  (十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重庆市内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88812366服务热线将于2020年2月3日起正常对外服务,重庆市发票寄递业务将于2020年2月3日起集中受理配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0年2月份征期延长至2020年2月24日。

  1.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2.牵头部门:市税务局

  3.联系电话:12366

  (十六)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审核用于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发改财金〔2020〕230号)

  2.支持对象: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相关标准:

  (1)医疗应用物资

  ①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剂、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②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③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2)生活物资

  ①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②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③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4.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2)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3)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4)企业未列入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签订信用承诺书;

  (5)申报时企业为正常生产状态。

  5.牵头部门:

  区发改委:民营经济中心,杨雪68643133

  区经济信息委:企服科,崔盛贤68834745

  区商务委:统计监测科,石正陆68838270

  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科,鞠进68922139

  (十七)个体定额

  1.政策来源:《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渡口委办〔2020〕6号)

  2.支持对象:“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3.相关标准: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4.申报要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5.牵头部门:区税务局

  6.办理科室:征管科

  7.办理人员:文邦培

  8.联系方式:68900762 68904183

 

  四、稳岗政策类

  (一)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我市受疫情影响严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企业,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资金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职工待岗生活补助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3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市医保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0号)和《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渡口委办〔2020〕6号)

  2.支持对象:我区受疫情影响严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企业

  3.相关标准:返还标准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确定。计算方式:2019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及一次性趸交、计提费用)

  ÷12×3×50%

  4.申报要件:《重庆市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申请表》、《中小企业声明》

  5.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6.办理科室: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7.办理人员:黎珂、张爱军

  8.联系方式:6808370268922911

  (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2.6%,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中小微型企业裁员率标准调整时间从2月22日起执行,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之日截止。截止之后,中小微型企业裁员率仍按照渝就发〔2020〕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裁员率不超过2019年度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6%;大型企业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2019年度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6%。已享受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3号)、《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就发〔2020〕2号)和《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2.支持对象:裁员率合格的企业

  3.相关标准: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4.申报要件:《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5.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6.办理科室: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7.办理人员:张爱军

  8.联系方式:6808370268922911

 

  五、社保减免类

  (一)阶段性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除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单位

  3.申报要件:无需申报

  4.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5.办理科室:区社保局单位参保科

  6.办理人员:姚睿

  7.联系方式:68083001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企业

  3.申报流程: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平台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缓缴,填写缓缴的原因并选择缓缴险种及对应时段,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确定缓缴名单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报送备案表。

  4.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5.办理科室:区社保局单位参保科

  6.办理人员:姚睿

  7.联系方式:68083001

  (三)2020年2月-2020年4月期间,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实行减半征收,费率由8%降低到4%。用人单位已全额缴纳2020年2月和3月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对于其减征部分的金额,可以按规定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由参保单位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2020年1-2季度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缓缴,最迟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10号)

  2.支持对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3.相关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率由8%降低到4%。

  4.申报要件:企业选择告知,无须递交资料

  5.牵头部门:区医疗保障局

  6.办理科室:参保科

  7.办理人员:窗口工作人员

  8.联系方式:68082553

 

  六、降低成本类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上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

  1.政策来源:《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2.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3.联系方式:89183000

  4.区交通局:建管所,王俊生88613880

  (二)阶段性降低用气成本

  1.政策来源:《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降低中小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0〕129号)、《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21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288号。

  2.支持对象:各类用气企业

  3.相关标准:自2月22日起,非居民用气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主城区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包括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销售价格由2.308元/立方米下调为2.074元/立方米;车用CNG销售价格由3.418元/立方米下调为3.184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5.02元/kg下调为4.68元/kg)。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户2月1日至2月21日用气量按照调整前价格的90%结算,2月22日起用气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降低相关行业销售价格。中石油、中石化在渝销售企业应全面落实对直供化肥生产企业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5%、对其他直供用户在原综合价格基础上降低21%的政策。鼓励上游企业根据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及市场供需情况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价格。

  此次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其中主城区城市燃气转供CNG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自2020年3月14日零时执行,执行至2020年7月21日24时。

  4.申报要件:除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户中在燃气企业登记的用户类别信息不明确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用户编号进行办理。其他非居民用户无需进行申报,由供气企业直接按政策执行。

  5.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6.办理单位:

  (1)线上办理:

  重庆燃气24小时客服热线:966777

  重庆渝川大渡口公司业务办理QQ号:596859353

  重庆燃气微信公众号:

  (

  2)营业大厅咨询:

  重庆燃气大渡口分公司九宫庙管理站:钢花路799号附1号20号68841777;新城管理站:春晖路62号翠园小区11栋68922666。

  重庆渝川大渡口分公司:九龙坡C区聚业一路9号西城新苑小区3期南区5号68525187、68912177

  7.办理人员:各燃气公司工作人员

  8.联系方式:重庆燃气大渡口分公司九宫庙管理站:68841777,新城管理站:68922666。渝川燃气:68525187、68912177

  (三)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

  1.政策来源:《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0〕144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208号)

  2.支持对象:除高耗能行业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电力用户。

  3.相关标准: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按到户电价的95%结算。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月、3月份用电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按规定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收。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4.申报要件:除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外,无需用户申报、由供电企业按照系统中记录的用户申请用电时提供的行业分类直接执行。若用户对执行情况不清楚,或实际用电行业分类发生变化的,可联系所在区县相关负责人,电网企业将安排专人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需要向供电企业申报。

  5.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6.办理单位:

  (1)国网市电力公司用户可登陆“网上国网”APP申报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其他供电企业用户需前往电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国网二维码

  (2)国网市电力公司大渡口区建桥营业厅:68459901

  7.办理人员: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公司工作人员

  8.联系方式: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公司周为(对应大渡口区)13983085114。国网市电力公司大渡口区建桥营业厅:68459901。

  (四)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

  1.政策来源:《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3.相关标准: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4.申报要件:无需用户申报、由供电企业按照系统中记录的用户申请用电时提供的行业分类直接执行。若用户对执行情况不清楚,或实际用电行业分类发生变化的,可联系所在区县相关负责人,电网企业将安排专人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5.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6.办理单位:

  (1)国网市电力公司用户可登陆“网上国网”APP申报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其他供电企业用户需前往电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2)国网市电力公司大渡口区建桥营业厅:68459901

  7.办理人员: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公司工作人员

  8.联系方式: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公司周为(对应大渡口区)13983085114。国网市电力公司大渡口区建桥营业厅:68459901。

  (五)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

  1.政策来源:《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难关促发展的十二条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8号)

  2.支持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相关标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4.申报要件:无需用户申报、由供电企业按照系统中记录的用户申请用电时提供的行业分类直接执行。若用户对执行情况不清楚,或实际用电行业分类发生变化的,可联系所在区县相关负责人,电网企业将安排专人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5.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6.办理单位:

  (1)国网市电力公司用户可登陆“网上国网”APP申报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其他供电企业用户需前往电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2)国网市电力公司大渡口区建桥营业厅:68459901

  7.办理人员: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公司工作人员

  8.联系方式: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公司周为(对应大渡口区)13983085114。国网市电力公司大渡口区建桥营业厅:68459901。

  (六)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207号)

  2.支持对象:主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

  3.相关标准: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的90%结算。对除上述四类用户以外的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

  4.申报要件: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户提供卡号、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租赁单位)等相关资料办理。除上述四类用户以外,其他非居民用户无需进行申报。

  5.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6.办理单位:

  线上办理: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用户,关注“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生活号,在“微网厅”菜单栏,点击“非居民优惠办理”模块,提交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4类行业的非居民9折优惠用水申请。

  业务咨询:大渡口区营业厅(大渡口区春晖路96号渝港花园2楼):68900199

  7.办理人员: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8.联系方式:重庆市水务集团官方客服电话:966886。

  大渡口区营业厅68900199。

  (七)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也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以后,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

  3.申报要件:企业提供正式公文申请

  4.牵头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5.办理科室:住保科

  6.办理人员:王翔

  7.联系电话:68082050

  备注:重庆主城区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管,主城各区住房城乡建委无相关职能职权。经了解,企业征求职工意见后,可前往公积金缴纳银行网点,现场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

  (八)缓缴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建设企业、施工企业

  3.相关标准:本区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

  4.申报要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审批表、直接发包通知书

  5.牵头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6.办理科室:建筑业科

  7.办理人员:黄海龙

  8.联系电话:68903216

  (九)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

  3.相关标准:对存入项目资本金额度较高、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和无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可申请缓存部分项目资本金。主城区项目最低控制金额:小于1000万的,一次性存入;1000万-5000万的,首次存入1000 +(应存金额-1000)×25%;5000万-20000万的,首次最低存入金额2000 +(应存金额-5000)×20%;应存金额大于20000万的,首次存入最低金额5000万。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要缓存的企业申请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

  4.申报要件:企业存入项目资本金申请表、需要缓存的在表上注明原由。需提前使用项目资本金的,提交项目资本金使用申请表,在表上注明提前使用的原因和工程进度证明。

  5.牵头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6.办理科室:房地产科

  7.办理人员:黄强

  8.联系电话:68950770

  (十)缓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建设企业

  3.申报要件:受疫情影响项目,企业提供正式公文申请。

  4.牵头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5.办理科室:计财科

  6.办理人员:吴慧蓉

  7.联系电话:68910734

  (十一)缓缴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企事业单位

  3.相关标准: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申请延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申报流程:

  (1)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

  ①建设单位向项目属地区县(自治县)政府申请,取得政府同意的书面意见。

  ②建设单位凭政府同意的书面意见和《关于疫情期间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承诺书》,报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手续。负责审批的市或区县(自治县)人防主管部门核实资料后,出具同意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手续。

  (2)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

  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建设单位通过“渝快办”或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人防设计审核事项阶段,上传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书面批复意见,负责审批的市或区县(自治县)人防主管部门核实资料后,出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手续。

  5.牵头部门:区人民防空办

  6.办理科室:指挥工程科

  7.办理人员:朱春霆

  8.联系方式:68190062

  (十二)免征医疗器械产品及药品注册费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和相关医疗机构

  3.申报流程:

  (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服务指南网址:http://zwfw.cq.gov.cn/icity/govservice/banlixiang?code=000172026000&orgcode=500000156&has?_child=0&object=5

  (2)药品注册服务指南网址:http:/zwfw.cq.gov.cn/icity/govservice/banlixiang?code=000172031000&orgcode=500000156&has_child=0&object=5http:/zwfw.cq.gov.cn/icity/govservice/banlixiang?code=000172002000&orgcode=500000156&has_child=0&object=5

  4.申报方式:企业无需申报

  5.牵头部门:市药监局

  6.办理科室: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7.联系电话:60343664

  (十三)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稳定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深化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切实提升水运物流效率,降低水运物流成本。对我市内支线船公司承运的内贸和外贸集装箱纳入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口岸作业费补贴政策范围给予支持。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我市内支线船公司

  3.牵头部门:区商务委

  4.办理科室:市场物流科

  5.办理人员:侯官清

  6.联系方式:68173671

  (十四)减免房屋租金。疫情期间,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楼宇、工业厂房、职工公寓、门面)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认定)和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家业经营主体,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标准,免收1-3个月的租金。区属国有企业委托给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理的门面、房屋等经营性资产的租金,参照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减免。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渡口委办〔2020〕6号)。

  2.减免主体:出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区属国有企业

  3.减免对象: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家业经营主体。

  4.减免期限:从重庆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前,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标准,免收1-3个月的租金。

  5.减免程序: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兑现减免租金的政策。

  6.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7.办理企业:建桥公司、大晟(集团)公司、渝台公司

  8.相关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

  区财政局国资管理科,杨骄68928112

  建桥公司资产财务部,陈玮楠68951628

  大晟(集团)公司资产事业部,陈艳68689010

  渝台公司企业服务部,胡欢欣15123266749

  (十五)减免经营租金。引导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商城、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对中小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普降租金率达到10%以上的,以当月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存为基数,按照普降租金率比例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个月。

  1.政策来源:《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渡口委办〔2020〕6号)

  2.支持对象: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商城、农贸市场、批发市场

  3.相关标准:普降租金率达到10%以上的,以当月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存为基数,按照普降租金率比例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个月。

  4.申报要件:(1)申请承诺书;(2)租金减免台账;(3)当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复印件;(4)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5)商户租赁合同复印件;(6)当月租赁发票或收据复印件;(7)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5.牵头部门:区商务委

  6.办理科室:供销社办公室

  7.办理人员:韩汉卿

  8.联系方式:68173690

 

  七、其他政策类

  (一)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技能培训(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家政服务培训)可将全部理论课(不低于总课时的30%)纳入线上培训,可通过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也可纳入,创业培训可采取直播授课、线上互动交流答疑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补贴最高4862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纳入目录范围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企业自有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

  3.相关标准:纳入市级认定职业培训机构清单范围内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企业自有培训中心的可开展培训。培训工种及补贴金额按最新发布的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确定,最高4862元/人。企业自主或依托有资质培训的机构开展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按照职业培训工作流程,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同意后,即可开展。在职职工参加《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初级(五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或企业、机构参照当地特色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补贴标准按照《目录》执行。

  4.申报要件: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花名册》、税务发票,向批准培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其中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5.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6.办理科室:区就业局人培科

  7.办理人员:谭静娴、曾丽梅

  8.联系电话:68083035

  (二)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所有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其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1.政策来源:《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渝文旅办〔2020〕5号)

  2.支持对象:在大渡口区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3.相关标准:暂退其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4.申报要件:旅行社相关证照、旅行社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5.牵头部门:区文化旅游委

  6.办理科室:市场管理和统计科

  7.办理人员:马瑶

  8.联系方式:68083750

  (三)服务外包补贴。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2.支持对象:对医药研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系统运维服务、大数据分析服务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服务外包企业或机构

  3.相关标准:在岸业务视同离岸业务,享受相应补贴。在2020年上半年开展的服务外包相关培训,线上培训视同第三方培训或线下培训,享受相应补贴。

  4.申报流程:网上申报-区县初审-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资金拨付。

  申报网址:http://222.177.124.41:8083/login

  5.牵头部门:区商务委

  6.办理科室:市场物流科

  7.办理人员:侯官清

  8.联系方式:68173671

  (四)面向科技型企业启动实施一批应急专项,重点加强大数据疫情防控、智能机器人及调度平台、高效检测仪器设备和防护产品、远程视频办公系统等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开展生物医用材料、新药研发、大数据智能化诊疗技术等前沿技术攻关。

  1.政策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4.联系电话:67513235

  5.办理部门:

  区科技局:科技发展科,吴小东68153365

  (五)将2020年度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分为两批次,第一批自2月上旬开始申报,第二批次自6月上旬开始申报。根据抗击疫情需要,第一批的申报截止时间予以延后,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采取市区联动、线上为主的方式,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解惑释疑。

  1.政策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4.联系电话:67513235

  5.办理部门:

  区科技局:科技发展科,吴小东68153365

  (六)支持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支持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才申报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重庆英才"计划相关项目。

  1.政策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4.联系电话:67513235

  5.办理部门:

  区科技局:科技发展科,吴小东曾维俊68153365

  (七)对接券机构新接收科技型企业支付的科技创新券,实行"即接即兑",在完成约定的科技服务或融资服务事项后,即可申请兑付,次月拨付资金。

  1.政策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4.联系电话:67513235

  5.办理部门:

  区科技局:科技发展科,吴小东68153365

  (八)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估中,增设抗击疫情贡献评判参考项,对为入驻企业和团队减免房屋租金等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政策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4.联系电话:67513235

  5.办理部门:

  区科技局:统计与服务科,曾维俊68153365

  (九)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辖区科研院所、生物医药企业联合高校积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政策来源:《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渡口委办〔2020〕6号)

  2.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3.办理科室:科技发展科

  4.办理人员:吴小东

  5.联系电话:68153365

  (十)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对用工需求量大的企业,建立“一对一”用工服务机制,疫情期间,充分运用大渡口就业APP和就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帮助企业招工;疫情结束后,每周组织用工招聘会;必要时,对用工需求量大的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

  1.政策来源:《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渡口委办〔2020〕6号)

  2.支持对象:所有企业

  3.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4.办理科室:区就业局人培科、综合科

  5.办理人员:谭静娴、王涛

  6.联系方式:6808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