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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中区出台15条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发表于:2020-02-08 关注 

  重庆渝中区出台15条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和渝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一、积极落实市政府政策

  1. 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对接落实市政府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提供政策咨询、申报指导等相关服务(见附件)。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2. 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3. 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4.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5. 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

  6.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重庆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责任单位:区住房城市建委)

  7. 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免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鼓励重点商务楼宇、商场、园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运营企业,经审核,可按不超过减免租金的30%,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8. 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2个季度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三、加强企业服务保障

  9. 加强政务服务保障。一般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在法定审批时限的基础上再缩减,涉防控疫情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即办即批。提高全区各政务服务部门在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网上预审业务比例,精简审批环节。防控疫情相关企业申报事项,实行备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和优化审批服务等特事特办方式,整合政务服务部门资源,集中精干审批力量,实施“网上办”“掌上办”“邮政寄递办”等多种服务方式,提供预约服务和延长网上办事服务时间等举措,开展点对点服务、报审即批、集成服务。(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各审批服务部门)

  10.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11. 加强餐饮保障。鼓励餐饮企业在保障卫生安全的前提下,为楼宇、园区入驻企业提供无接触配送餐服务,按照其配送餐数量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12. 加强住宿保障。因疫情防控、民生保障而确需开工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可在定点宾馆、公寓租用企业返岗人员隔离观察、临时周转用房(租住期不超过14天),对定点提供服务的宾馆、公寓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13. 强化企业服务。设立企业服务中心,及时收集企业诉求,对企业遇到的困难和诉求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提请区委、区政府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14. 提供法律服务。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经济法律服务,组建经济法律专家顾问团队,帮助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经济纠纷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15. 加快政策兑现。对符合兑现条件的区级各类专项政策,加快兑现进度,原则上在2020年上半年完成各项政策资金兑现。(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相关部门)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国家、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遵照执行。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