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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花都区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20-08-20 关注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花都区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花科工商信字〔2020〕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花都区亲商助企二十六条》》(花办函〔2020〕1号),我局制定了《花都区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0年8月19日


  (联系人:罗燕红,联系电话:36881333)


花都区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花都区亲商助企二十六条》,提高企事业单位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全社会不断加强研发投入,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花都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巳纳入花都区研发经费统计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三条  科技创新奖励包括科技进步奖励、研发费用增量奖励等两个类别。

  第四条  申报对象

  (一)科技进步奖励申报对象:上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二)研发费用增量奖申报对象:已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且当年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科技进步奖励:上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40万元,三等奖奖励30万元;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4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20万元。

  (二)研发费用增量奖励:对巳建立内部研发机构且当年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不超过其研发费用增长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每年申报的研发费用增量奖励是对当年较上年度的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增量进行奖励,如2020 年申报的研发增量奖励是对2019年(当年)较2018 年(上年度)的企业申报研发费用的增量进行奖励,之后申报年度参照此计算方式。

  (三)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益对象自行承担。

  笫六条  奖励资金优先使用规定:

  奖励资金优先用于奖励企业技术人才和高管。奖励企业技术人才和高管的资金以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为上限,按获奖励企业技术人才和高管个人所得税巳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总和核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各部门职能分工:

  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花都区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报、评审、计划编制及专项资金下达工作。

  花都区财政局负责根据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编制的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奖励资金预算、报批及拨付、项目绩效评价等。

  花都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设置”政策兑现“服务专窗,以及负责花都区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形式审查和材料收集汇总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及政策兑现工作流程:

  (一)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二)计划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附件)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三)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策兑现“服务专窗;

  (四)花都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受理的申报项目汇总统一报送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

  (五)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编制项目计划,并经党组会议审定;

  (六)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在区政府网站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

  (七)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根据公示结果向花都区财政局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八)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根据区财政资金报批结果,下达项目计划及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笫九条  获奖励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应按照项目计划将安排奖励技术人才和高管的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按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处理账务及涉税事项。

  笫十条  获奖励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项目财政奖励资金。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收回财政奖励资金。

  笫十一条  获奖励企业及企业技术人才和高管要积极配合区级以上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组织的项目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等工作。

  笫十二条  凡上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本项目奖励资金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笫十三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本细则中“以上“包含本数。

  笫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笫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鉴于资金拨付的延后性,凡发生在《花都区亲商助企二十六条》有效期内的奖励扶持,可在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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