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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可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缓缴所得税

发表于:2020-07-17 关注 

       7月17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获悉,为贯彻上级部署,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同时,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此外,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