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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表于:2020-07-02 关注 

穗府办规〔2020〕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4日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2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延长租金减免时间

  (一)对承租市及区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直管公房、人才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减免政策范围的,在免收有效合同期内2020年2、3月份租金的基础上,减半收取4、5月份租金;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住房保障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二)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非国有物业参照上述政策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二、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三)用好用足国家面向中小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银行机构通过调整绩效考核办法、优化追责机制、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以优惠利率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展期、续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广州银行、广州农商行)。

  (四)完善推广“银税互动”工作机制,将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B级扩大至M级(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充分发挥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投放信用、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质押等类别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广州市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续贷,积极化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推动制造业协同复产达产

  (六)建立企业直通车网络服务平台,主动开展政策推送、信息发布、在线咨询,协调解决企业诉求困难,实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全覆盖,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适当提高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或订单融资比例,以及预付款融资或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比例(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鼓励和引导产业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款融资服务平台”和“粤信融”“中小融”“信易贷”等融资对接平台在线确认账款,支持产业链上游中小微企业融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八)鼓励市及区属国有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开放空间载体、场景应用,按程序积极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在资本、品牌和产供销方面与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配套协同,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服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四、支持商贸服务行业复工营业

  (九)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不影响公共秩序和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因地制宜,有序采取“店铺外摆”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和提供餐饮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十)加快推动直播电商在专业批发市场的应用,为直播电商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融合发展搭建交流平台,助推专业批发市场复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一)大力推动传统展会项目数字化转型,市政府部门主办的线下展会率先线上开展,引导专业展会主办机构将线下品牌展会项目开通线上展览;制定2020年广州市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线上展会推荐目录,对企业参加目录内的线上展会,按其实际发生的线上参展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最多可获得2个线上展会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各展会主办部门)。

  (十二)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按规定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五、加强外贸企业帮扶

  (十三)对完成技术改造的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除统一享受省财政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外,在现有技术改造支持资金中对其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予以一定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加工贸易市场主体,取同期全省和广州市加工贸易进口增速二者之间的高值为基准目标增速,并按此设定企业加工贸易进口基准目标值,对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超出其基准目标值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十四)用好省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按规定年底前暂免征收缓税利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对中小微型外贸企业首次获得的银行贷款,如该笔贷款此前未享受国家、省、市级贴息,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十五)降低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成本,疫情期间保险费率、资信收费下降不低于30%,加大小微企业覆盖面;推动我市单一窗口尽快上线小微企业在线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功能,实现企业投保、保单生效、保费确认全线上操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六)帮助企业出口转内销,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引导外贸企业与国内大型电商平台加强合作,融合直播带货模式,搭建内销展示交流平台,线上线下同步展示销售广州优质出口产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七)推动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政策加快落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六、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十八)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在评审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不低于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支付 50%的预付款,并鼓励免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各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进一步推进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采购单位必须支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免抵押线上融资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各预算单位)。

  (十九)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支出定额范围内,按程序委托旅行社、酒店等企业承办培训、会议活动,委托餐饮企业提供用餐供配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市直各预算单位)。

  (二十)加快清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对已过建设期仍未验收的工程项目要加快验收,对达到单项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要及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