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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经[2017]6号)

发表于:2017-04-25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经[2017]6号)

发布日期:2017-04-25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5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是指从事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文化体育、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科技研发、知识产权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外包、批发零售及商贸业、商务连锁、企业投资管理的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以及其他本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但因历史原因导致统计关系暂不在本区的,报区商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未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参考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一主营业务确定其是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

第四条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800万美元以上的(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8000万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6000万元以上、6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本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相关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为:

(一)用地企业达到以下条件后提出申请,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落户奖励:

1.企业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设立,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条件;

2.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签订经济效益承诺书;

3.企业须在本区取得用地并已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

(二)非用地企业达到条件后提出申请,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落户奖励:

1.企业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设立,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条件;

2.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签订经济效益承诺书;

3.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或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

第六条  项目落户奖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发放奖励,区招商主管部门认定程序如下:

(一)区招商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函商区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确定企业行业类别(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外资)、入统情况后,会同项目引进部门提出符合项目落户奖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或发放额度,并将项目相关资料征求部门意见。前期未征求专家评审意见的非用地项目,还需征求专家意见;

(二)区招商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情况和承诺书,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三)公示后的企业名单须由区招商主管部门报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完成资格认定程序。

第七条  项目落户奖由项目引进部门会同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三)验资报告、“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用地企业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非用地企业需提供经营场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六)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定义的投资方上一年度进入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排行榜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办法项目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从区外迁入并增资,且迁入并增资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商贸业企业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或新增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或新增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净增资量,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新设立企业项目落户奖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营业收入、注册资本净增资量、新增经济发展贡献均应扣除企业迁入前一年在迁出区的相关数据。

(二)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新成立的企业,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四)本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内资企业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外资企业以区统计局根据商务部确认的外资指标数据和企业的验资报告为准。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本办法所指“设立”,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第九条  本办法或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落户中新广州知识城的企业,相关奖励按照其对知识城的经济贡献计算,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商业综合体予以项目落户奖:

(一)商业综合体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项目,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予以奖励。

(二)商业综合体出租或出售商用写字楼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出售或出租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或当年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出售或出租完税证明;

4.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主体和其引进项目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如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

5.引进项目当年在本区的完税证明。

第十一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村、社集体予以项目落户奖:

(一)村、社集体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项目,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予以奖励。

(二)村、社出租集体用地使用权或其上盖物的,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1.产权证明:提交集体用地或其上盖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

2.出租证明:当年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经表决通过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文件(与会人员签名及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结果公示(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3.出租完税证明;

4.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引进项目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如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复印件;

5.引进项目当年在本区的完税证明。

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企业予以项目落户奖:

(一)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项目,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予以奖励。

(二)企业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提交相关资料:

1.转让自有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产权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转让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同意转让(受让)的批复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复印件;

(3)土地转让完税证明或受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主体和其引进项目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如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复印件;

(5)引进项目当年在本区的完税证明。

2.出售或出租其上盖建筑物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出售或出租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或当年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出售或出租完税证明;

(4)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主体和其引进项目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如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

(5)引进项目当年在本区的完税证明。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商贸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

(一)申请本条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营业收入在本区商贸业企业中排名前30名且同比增长5%;

2.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本区商贸业企业中排名前30名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

3.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当年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奖励应按其在本区首个入统年度的营业收入、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其上一年度对应基数后的新增部分计算,当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同比增速视为满足前项规定,予以其当年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奖励。

(三)区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全区企业的相关数据,区商务部门和统计部门按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分别出具上一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前30强的商贸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名单。

(四)本条第(一)项情况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 本条第(二)项情况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一)申请本条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营业收入在本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中排名前30名且同比增长3%;

2.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本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中排名前30名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

3.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当年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奖励应按其在本区首个入统年度的营业收入、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其上一年度对应基数后的新增部分计算,当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的,同比增速视为满足前项规定,予以其当年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奖励。

(三)区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全区企业的相关数据,区商务部门和统计部门按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分别出具上一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前30强的商贸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名单。

(四)本条第(一)项情况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 本条第(二)项情况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一) 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2.当年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或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企业是否符合本条奖励条件并自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在2017、2018、2019年连续三年,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三)企业高管人才奖励金额(按本办法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的核算)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奖励金额等于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该企业高管人才奖励金额剩余部分一次性划入企业基本账户。

(四)本办法颁布实施前项目方(投资方)已与本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于2017年内才新注册的企业,不可享受本条奖励。

第十六条 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当年公司审计报告原件、纳税证明、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原件;

4.经营场地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企业提供);

5.验资报告(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企业提供)。

第十七条  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已实际经营的企业,合并区外企业的,或被区外企业合并的,新成立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新成立企业的新增经济发展贡献作为奖励金的测算依据。新增经济贡献等于新成立的企业在达标年的经济发展贡献减去该新成立企业成立前一年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的经济发展贡献。

(二)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可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三)企业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奖励资金(高管人才奖励除外)主要用于企业的扩大生产、科技创新等方面。

(四)对本办法或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落户中新广州知识城的企业,相关奖励按照其对知识城的经济贡献计算,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高管人才奖励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均可享受本办法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

(一)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等,且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本区纳税。具体奖励对象和奖励对象排名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

奖励金额是指当年本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0%。两项所得均指当年本企业发放给该高管人才,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高管人员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高管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二)本办法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资金由发放部门根据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0%计算出每个高管奖励金额后,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再直接划入高管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的商贸及其他营利性企业的董事长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进行奖励,每家企业给予1个名额,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仅在首次从规模(限额)以下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时可享受一次奖励。

当年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商贸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名单,由区统计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终审通过后的名单提供。具体奖励对象由企业提供。

本条奖励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区商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再直接划入高管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本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一条 符合高管人才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高管人员个人申请表(高管本人亲笔签名);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

(五)个人银行账号;

(六)由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当年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在职工作证明(加盖公司公章)、上级控股母公司的委派书等;

(八)股东和股息红利证明文件。

第五章  资金配套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扶持和奖励的,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区建设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一)配套标准分别按照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补助资金的100%、70%、50%予以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 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二)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发放前征求本区政策研究部门、科技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等部门意见,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处理。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其他补助资金资助、配套、奖励、贴息的,如已获补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已获补助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

(四)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配套申请。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完成公开招投标后,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已中标金额拨付配套资金。如上级部门补助资金要求项目验收后再拨付的,区级配套资金也待项目验收后与上级补助资金一并拨付。

(五)本条资助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奖励资金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建筑安装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合同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4.设备购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第3、4项根据项目资金下达文件的要求选其一提供或一并提供。

5.项目建设进展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结题的证明文件(适用于上级部门补助资金要求项目验收后再拨付的情况);

8.项目情况等其他相关材料。

(六)特殊情况的处置。使用本区上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配套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处置:

1.项目实施期间因故中止的,项目单位应提前60个工作日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已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包括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项目资金专用账本、使用财政资金的审计报告等)。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核查,并向上级配套资金部门提出请示。40个工作日内,区发展改革部门未收到上级明确答复意见的,将组织专家论证会现场核查中止原因,并提出是否全额或部分收回区级配套财政资金的处理意见。

(1)经专家论证会论证认为属于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对已实施部分涉及区级配套财政资金不予追回;

(2)经专家论证会论证认为属于非因客观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参考专家组意见,责令项目单位全部或部分退回已拨付的区级配套财政资金。

2.项目单位分立、合并或变更单位名称的,项目单位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核查,并向上级配套资金部门提出请示,根据上级配套资金部门处理意见确定是否由变更后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单位承担使用区级配套资金的权利与义务或责令退回区级配套财政资金。

3.项目单位减少、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应提前 60 个工作日书面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变更后的项目实施内容,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核查,并向上级配套资金部门提出请示。上级配套资金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未明确答复意见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现场论证,并提出是否继续实施变更后的项目建设内容或责令退回区级配套财政资金处理意见。

4.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单位变更项目建设地点的,项目单位应提前60个工作日书面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变更后的项目建设地点,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出处理意见:

(1)项目建设地点在本区内变动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核查,并向上级配套资金部门提出请示。并根据上级配套资金部门处理意见确定是否继续在变更后的地点实施项目建设或责令退回区级配套财政资金;

(2)项目建设地点变更至本区以外的,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项目单位全额退回区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工信部门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制造业和信息融合发展方向、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方向,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试点企业,由区工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以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资金配套:

(一)配套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工信部门资助金额的100%、70%、5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股权投资方向除外),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工信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二)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企业在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结题后,向区工信部门提出配套申请。区工信部门在发放资金前征求本区发展改革、科技部门、商务部门意见,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其他补助资金资助、配套、奖励、贴息的,如已获补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已获补助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

(四)本条资助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上级工信部门项目配套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照);

3.上级工信部门下达奖励资金的有关文件;

4.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结题的证明文件;

5.项目情况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区商务部门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项目资金且上级商务部门要求配套的,且由区商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以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金配套:

(一)配套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补助金额的 100%、70%、50%予以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 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商务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二)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企业在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结题后,向区商务部门提出配套申请。区商务部门在发放资金前征求本区发展改革、科技部门、工信部门意见,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其他补助资金资助、配套、奖励、贴息的,如已获补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已获补助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

(四)本条资助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上级商务部门项目配套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照);

3.上级商务部门下达奖励资金的有关文件;

4.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结题的证明文件;

5.项目情况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区商务部门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且当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出口额介于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投保“新型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不在本条配套范围内),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条奖励由区商务部门负责发放资金。符合出口信用保险配套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投保明细表;

(五)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

(六)保险费发票;

(七)企业付款银行水单。

第二十六条  区保税业务主管部门对进口企业(开具信用证的进口方)整车进口给予每台3000元的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保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照);

(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三)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五)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第六章  产业联盟发展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经依法成立并认定通过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一)申请本奖励的行业协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经黄埔区(含原萝岗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2.由区商务部门统筹管理,服务于本区服务业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行业协会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应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经费(人员费用不低于资助费用总额的30%)、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议费、其他与委托任务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本条资助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奖励: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

4.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多个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的,按被认定的最高层级予以奖励;企业或园区被认定的层级提高,按照奖励标准的差额予以补足。申请企业应提供国家、省、市商务部门出具的示范电子商务企业或园区认定文件。

  第七章  企业上市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上市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是指在国内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及上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企业。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该奖励可分阶段或一次性享受。

(二)本条奖励由区金融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上市公司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1.《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分阶段给予奖励:

1.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可给予第一阶段奖励50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企业办理股改(如有)或成立注册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

(2)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的有关证明(如广东省证监局关于企业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的公示,或相关同等效力文件)。

2.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可给予第二阶段奖励100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证券主管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或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得国家证监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有关证明。

3.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可给予第三阶段奖励150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企业获得证券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等相关证明;

(2)企业招股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四)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企业,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方可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300万。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阶段奖励或一次性奖励的,按对应阶段的材料要求提交材料。

(五)境内间接上市企业(指区内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本区,纳入本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300万。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有关证券及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收购上市壳企业的文件;

2.上市壳企业资产重组后的证明文件及迁入本区的证明文件。

(六)境外上市企业,在获得广州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上市扶持资金后,可配套奖励300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外文版本的文件需提供中外文对照版):

1.企业获得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证明;

2.企业招股说明书,以及企业募集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3.利用红筹等方式上市的企业还需提供境内外企业资产重组情况及区内经营主体企业审计报告等文件;

4.企业获得广州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上市补贴的相关证明。

(七)对新入驻区内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按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该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二)本条奖励由区金融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新三板”挂牌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辅导推荐和相关服务的协议(仅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提供);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批文,以及股票公开转让公告等证明文件;

5.企业公开转让说明书(仅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提供);

6.申请进入“新三板”最高层奖励的,还需提交企业进入最高层的相关证明文件(仅申请最高层奖励的企业提供)。

(三)对新入驻区内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挂牌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是指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区内股份制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有限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本条奖励由区金融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挂牌服务的相关协议或文件;

4.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2017年、2018年、2019年。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且须于扶持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或达到扶持要求及承诺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前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商贸业企业是指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是指除商贸业企业之外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本办法中申请奖励企业的具体所属行业,以区统计部门提供的入统行业为准;如仍未能区分其所属行业,则依据广州市机构设置对口的原则确定。

除本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由区招商主管、商务部门负责之外,其他奖励属于商务服务业由区商务部门、科技服务业由区科技部门、建设服务业由区建设部门、仓储物流等交通服务业由区交通部门负责企业奖励金的申请、认定、审核和发放工作。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三款(含新注册企业的高管人才奖励)资金发放;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商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第三款、第六条资金配套第二款、第七条产业联盟发展奖励第一款和第二款资金发放;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一款、第二款及对应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资金发放;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工信、商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六条资金配套第一款资金发放;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保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六条资金配套第三款资金发放;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金融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八条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发放。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实缴注册资本量(外资)、入统情况(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等数据;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确定企业行业类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房管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并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分别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招商、商务、金融、发改、工信等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企业在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直接划拨至高管个人账户,其他事项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获得本办法的奖励资金,除有规定使用用途的资金外,可用于企业生产、营业成本支出,如电费、燃油费等。

第四十一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除本细则第二十五条信用保险配套条款、第三十一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条款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外(舍去元位后的尾数),其他事项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15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