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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31 浏览量:289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3-31/2020-04-15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15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商务管函〔2020〕〕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年修订)》(粤财外〔2015〕12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外贸稳定增长,加快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提高预算完整性,均衡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先入库后安排资金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现予印发。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以下简称2020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支持对象是向我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附件1,以下简称基地)提供配套公共服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申报项目相应业务资格。

  营业执照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相应的资格核准。

  (三)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为基地对应产业,且项目与外经贸发展直接相关。

  (四)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可以保持项目持续运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基地区域品牌建设。

  1.基地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及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对首次在境内、外商标注册管理部门获得商标注册,给予注册费一次性定额支持30万元。对在境外增加注册国或地区的,每增加1个注册国或地区,给予注册费一次性定额支持3万元。对已完成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的给予承办费一次性定额支持10万元。

  2.基地整体宣传推广。对基地整体宣传推广产生的广告(不含活动事项、产品及企业的广告)费、宣传资料的制作印刷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展。

  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或基地工作站组织的基地区域注册企业(以下简称基地企业)抱团参加国际性展会给予支持。要求参展的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展位须进行集体特装,或设立公共展位,展示基地区域品牌或基地整体形象。

  1.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

  2.组织费用。按境内展每场3万元,境外展每场6万元,列入“粤贸全球”计划的每场8万元给予定额支持。

  (三)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建设。

  展示(展销)中心必须有集中、独立的展示厅且展示(展销)时间不少于6个月,入驻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对组织基地企业生产的产品(以下简称基地产品)进行集中展示(展销)产生的场租费给予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70%的支持;利用自有场地的按每入驻1家基地企业给予1万元定额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境外贸易服务供给。

  1.对为基地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海外仓、为基地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境外售后服务平台的场租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服务基地企业不少于8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或基地工作站组织基地企业在境外开展贸易交流对接活动产生的场租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基地服务机构建设。对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基地调研、数据统计、资料收集的基地工作站,每个基地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业务经费定额支持。

  每个支持对象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支持金额未达3万元的不予支持。申报项目已享受政府相类似资助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支持期限、申报程序

  (一)支持期限。

  2020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入库项目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组织的活动项目或所支出的费用(非定额类以发票或付汇凭证等开具日期为准,定额类以参展日期或开展培训日期或注册日期为准,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首次申请补贴不受时间限制)。

  (二)申报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按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限定时限报送申报材料。省属及中央驻粤单位申报按属地原则办理。

  2.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对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4月15日前将审核报告及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报我厅(贸管处),并将初审不合格项目及理由告知相关项目建设单位。过期不予受理。

  3.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基本申报材料。

  1.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每场活动或事项的基本情况、活动或事项开展的的意义等内容。

  2.项目建设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经中介机构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完本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正本(附件2)。

  3.2020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申请表正本(附件3)。

  4.2020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票据清单汇总表(附件4)。

  5.2020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定额支持申请汇总表(附件5)。

  (二)对应支持内容类别,提交的相关资料。

  1.基地品牌建设应提交:

  ①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的,提交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证书;

  ②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制定的,提交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标准及使用规则文本及其它证明材料;

  ③基地整体宣传推广的,提交项目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或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业务合同、实物或相关图片。

  2.组织基地企业抱团参展应提交:

  ①项目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或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

  ②开展了集体特装或设立公共展位对基地进行整体宣传推广活动的证明材料;

  ③招展(组展)通知;

  ④企业报名资料;

  ⑤出展证明材料;

  ⑥组团单位与展览公司或举办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或举办单位免费为基地提供公共展位或集体特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3.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建设应提交:

  ①租赁场地开展公共展示(展销)的提交项目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或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开展了公共展示(展销)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

  ②利用自有场地开展公共展示申请定额支持的提交开展了公共展示(展销)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基地企业入驻证明文件。

  4.境外贸易服务供给应提交:

  ①组织企业交流对接活动的,提交项目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或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企业交流对接活动总体情况,包括活动内容、企业名单、过程和结果;开展企业交流对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基地企业参加企业交流对接活动的证明材料。

  ②海外仓或售后服务平台建设的,提交项目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或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海外仓或售后服务平台建设的证明材料;基地内企业进驻相关海外仓或售后服务平台的业务合同等证明材料。

  5.基地服务机构建设应提交:

  由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开展相关事项的详细证明材料。

  6.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材料。纸质材料一式3份。电子数据材料包括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媒介1份;可编辑的附件4、附件5的电子数据1份。

  2.除特别注明的以外,均提供正本复印件,其中证明材料不接受自证材料。

  3.所有外文资料应附中文翻译资料。

  4.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胶粘装订成册。

  5.申请报告、申请表、承诺书须加盖公章,整本材料须加盖骑缝章。

  6.申请定额支持无需提供发票或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


  五、资金监督及绩效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严格按照本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对象、支持内容、支持期限、申报要求进行审核,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连带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在汇总上报申报材料时,需按照财行〔2019〕137号文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报送绩效目标表(附件6)。

  本申报指南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1.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名单

  2.2020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申请表

  3.承诺书

  4.2020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票据清单汇总表

  5.2020年外贸转型升级资金项目定额支持申请汇总表

  6.中央对地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专向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联系人:殷世卫 020-38819855,张君宏 020-38819856;传真:38817177)

  广东省商务厅

  2020年3月31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