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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督查激励措施配套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0-04-09 关注 

  浙发改开放〔2020〕101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建“一带一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行动计划》(浙委发〔2018〕22号),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合力打造更通更强更顺的“一带一路”重要枢纽,绘好浙江色彩的“工笔画”,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制定了《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督查激励措施配套实施办法》,经浙江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对2020年度及以后的督查评价按此办法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2020年3月26日


  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

  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督查激励措施配套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54号),为规范开展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督查激励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激励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绩。

  第三条 督查激励对象为各设区市、县(市、区),设区市激励名额3个,县(市、区)激励名额6个。

  第四条 督查激励重点工作内容为: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围绕“一区、一港、一网、一站、一园、一桥”总体格局和十大标志性工程,对各地打造“一带一路”枢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工作按督查激励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

  第五条 督查激励评价指标体系按设区市、县(市、区)两类分别设置,设区市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1,县(市、区)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2。

  第六条 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推选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估。各设区市及时开展自查评估,做好相关支撑性材料的书面或电子台账整理,填报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形成自查评估报告,报送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书面核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汇总各设区市自查评估报告及指标完成情况后,分送省级有关部门核实确认。

  (三)视情抽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小组,视情对部分设区市、县(市、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综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按附件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排序。

  (五)统筹组织。按照一定差额比例形成拟列入督查激励推荐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组织实施督查激励工作。

  第七条 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给予以下激励支持:

  (一)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一带一路”项目库、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优先纳入省“一带一路”项目库、重大外资项目计划(或专班项目),给予重点跟踪服务和相关政策支持。

  (二)平台创建支持。优先支持国家级和省级“一带一路”发展平台创建,支持开展对外开放领域先行先试试点探索。

  (三)园区优化支持。优先支持各类开发区园区提升发展。

  (四)金融支持。优先支持申报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在境外发债融资。

  (五)土地支持。跨省增减挂钩节余土地指标重点投向“一带一路”建设先进市县。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督查考核评价指标

(设区市)

指标类型

指标名称

分值

评  分  标  准

数据来源

主要指标

(50分)

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增加值

6

排名第1得6分,第2至4名得5分,第5至7名得4分,第8至10名得3分,第11名得2分。

省商务厅、地方上报

跨境网络零售进出口总额增长率

6

排名第1得6分,第2至4名得5分,第5至7名得4分,第8至10名得3分,第11名得2分。

省商务厅、地方上报

实际使用外资增加规模

6

排名第1得6分,第2至4名得5分,第5至7名得4分,第8至10名得3分,第11名得2分。

省商务厅、地方上报

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

6

排名第1得6分,第2至4名得5分,第5至7名得4分,第8至10名得3分,第11名得2分。

省商务厅、地方上报

扩大国际交流合作

10

承办或主办单位为省级部门及以上或列入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年度工作要点的重要国际会议或文化交流活动,每项得1分,满分10分。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上报

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6

新增列入国家“一带一路”项目库项目或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的,每个项目得2分。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上报

5

列入省“一带一路”项目库的,每个项目得0.5分(已入国家项目库的不重复计算)。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上报

5

入选省“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大会签约项目并积极推动实施的,每个项目得2分。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上报

工作成效

(40分)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3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健全,并积极推进和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有机融合的,得3分;运行机制不健全的,得0分。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上报

信息采用量

3

通过“一带一路”工作网报送信息,并在浙江一带一路网采用的信息量排名情况,第1名得3分,第2至4名得2.5分,第5至7名得2分,第8至10名得1.5分,第11名得1分。

省发展改革委

十大标志性工程建设

9

承担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行动计划年度工作要点中十大标志性工程年度重要任务且按期完成的,每项得3分,未完成的,得0分。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上报

工作成果

5

成果列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清单或省级“一带一路”成果清单的,每项得1分。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上报

5

创建“一带一路”国家级平台或省级平台,得到国家或省级部门授牌的,得5分。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上报

工作创新

5

推进“一带一路”工作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得5分。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地方上报

5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积极排摸风险点,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得5分;出现风险,且处置风险不力的,每次扣1分。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地方上报

5

在境内外开展“一带一路”创新活动并取得实效的,每项得1分。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地方上报

专家评价

(10分)

10

11个设区市“一带一路”办负责人陈述年度工作亮点,专家根据工作推进力度、改革创新情况、取得实际成效等方面,给出具体的评价分。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总  分

100


附件2

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督查考核评价指标

〔县(市、区)〕

指标类型

指标名称

分值

评  分  标  准

数据来源

工作成效

(100分)

货物贸易出口总额增加值

10

排名前1/3得10分,排名中间1/3得6分,排名后1/3得2分。(指当年有数据的县市区)

省商务厅、地方上报

实际使用外资增加规模

10

排名前1/3得10分,排名中间1/3得6分,排名后1/3得2分。(指当年有数据的县市区)

省商务厅、地方上报

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

10

排名前1/3得10分,排名中间1/3得6分,排名后1/3得2分。(指当年有数据的县市区)

省商务厅、地方上报

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5

新增列入国家“一带一路”项目库项目或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的,每个项目得5分。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上报

5

列入省“一带一路”项目库的,每个项目得1分(已入国家项目库的不重复计算)。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上报

5

入选省“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大会签约项目并积极推动实施的,得5分。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上报

扩大国际交流合作

10

承办主办单位为省级部门以上或列入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年度工作要点的重要国际会议或文化交流活动,每项得5分,满分10分。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上报

工作成效

(100分)

十大标志性工程建设

15

承担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行动计划年度工作要点中十大标志性工程建设重要任务且按期完成的,每项得5分,满分15分。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上报

信息采用

10

通过“一带一路”工作网报送信息,并在浙江一带一路网采用的信息量排名情况,第1名得10分,每递减1名减0.3分。

省发展改革委

工作成果

5

成果列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清单或省级“一带一路”成果清单的,每项得1分。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上报

5

创建“一带一路”国家级平台或省级平台,得到国家或省级部门授牌的,得5分。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上报

5

推进“一带一路”工作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得5分。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地方上报

5

在境内外开展“一带一路”创新活动并取得实效的,每项得2分。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地方上报

总  分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