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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组织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特别专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20-02-13 关注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特别专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战新办【2020】4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有关工作部署,我们制订了《关于组织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特别专项的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0年2月9日



关于组织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特别专项的实施细则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要求,按照《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定出资事项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方向

       新型冠状病毒诊断试剂、疫苗、治疗性药物和相关影像诊断、检测等医疗辅助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二、支持对象

       在本市进行法人注册并开展研发和生产活动,具备项目组织实施能力的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鼓励企业牵头,产学研医联合方式申报。


       三、支持方式与标准

       按照“先立项、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支持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

对于建设期内创新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并开展产业化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立项后实质性开展相关工作,但未能获得相关产品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殊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核定。建设期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原则上项目建设期为一年。项目投资范围包括开发或设计人员劳务费、设备软件购置费及设备改造费用、试制用原材料费、试制用燃料及动力费、测试检测费、临床研究费用等协作研究费用、其他研制费及配套费用等。


       四、申报与管理程序

       1、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利用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指南,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电子化手段受理立项申请报告。

       2、专业机构重点对项目建设条件、与专项相符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立项建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审议,确定立项方案,明确项目验收目标。

       3、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负责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和管理工作。

       4、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后评估工作,重点对项目建设目标和投资额完成情况、项目支持额度进行审核,并提出支持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审议形成项目支持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5、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支持额度将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项目单位。相关资金从2020年度市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监督监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开展联合监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立项支持的,取消申报资格,中止项目支持。


       六、其它

       已获得本市其它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不再重复支持。


       本细则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