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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解读

发表于:2020-01-16 关注 

  《云南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愈加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要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为落实财政部关于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管理有关要求,深化我省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联合起草了《云南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6月10日起印发施行。

       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7年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财库

  〔2017〕76号文),对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一是扩大定期存款银行范围。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

  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突破了社保基金只能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内进行定期存款的规定。

  二是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款银行。规定“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

  三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等方面。

  四是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主要原则和特点

  按照财库〔2017〕76号文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办法》按照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并兼顾金融机构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支持程度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银行作为定期存款银行,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同时,根据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要求,指标设置上突出安全性、收益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升社保基金管理服务能力4各特点。

  (一〉安全性

  基金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基金安全。在选择定期存款银行时考虑通过“五个措施”保障基金存放安全:一是将依法经营、符合监管要求、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等作为参与银行“入门”指标;二是将银行经营状况作为指标之一考核参与银行经营管理水平;三是采取存款存量控制,最大限度防控风险;四是根据风险情况存款银行提供符合要求的质押品进行定期存款质押;五是设置定期存款资格撤销机制。

  (二)收益性

  为做好保值增值,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要以收益性作为核心指标之一进行评价选择。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覆盖城乡居民,扩大缴费范围的空间已经很小,且伴随着提标降费的实施,社保基金发放压力逐年加大。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资金支出

  规模将越来越大,迫切需要更好地开展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提高基金收益。财库〔2017〕76号文明确,选择定期存款银行的综合评价指标中应包含利率水平指标。因此,在选择定期存款银行时,银行提供的利率报价应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之一,保障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保值增值收益。

  (三)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助推地方经济发展,按照财库〔2017〕76号文精神,设置地方经济支持度指标,评价银行对云南省内小微企业、涉农领域等贷款支持情况,激励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贷款支持力度。

  (四)提升社保基金管理服务能力

  随着社保事业不断发展,社保基金规模持续扩大,对基金存放银行的管理服务水平也提出更高要求。按照财库〔2017〕76号文精神,在选择定期存款银行时考虑银行对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服务支持度,引导银行提升服务质量,更好服务社保基金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参与银行范围、资格条件

  1.定期存款银行参与范围: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竞争选择。

  2.定期存款银行准入条件:(1)在昆明市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国内商业银行。(2)在昆明市辖区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3年以上,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稳健,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3)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3.参与竞争选择层级条件:各银行主体应由省级及以上机构参与竞争选择。

  4指定业务主办行:为便于日常管理,要求定期存款银行指定业务主办行,须是其在昆明市辖内(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的分支机构。

  (二〉竞争选择操作

  1.操作主体:根据资金性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

  2.定期存款银行数量:每次竞争选择选定6家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3.采用综合评分法评价:设置“经营状况”、“利率水平”、“地方经济贡献”、“服务水平”4项指标,考核参与银行的综合实力,全面、客观地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1)“经营状况”指标,权重30%,考核银行经营管理情况。包含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权益比率、资产利润率5个二级指标,综合评价银行的资产情况、运营能力等。

  (2)“利率水平”指标,评价参与银行利率报价综合收益水平,占30%权重。该指标采用各期限利率报价综合收益额评价各银行利率报价水平,不再依据最高存款期限利率评价存款银行利率报价。更加科学、全面考核银行利率报价水平,兼顾长期、短期存款收益,有利于提高银行总体利率报价水平。

  (3)“地方经济贡献”指标,占30%权重。该指标综合考核上一年度银行对云南省内小微企业、涉农等领域的贷款支持情况。体现了财政存款资源向地方经济支持力度大的银行倾斜。

  (4)服务水平”指标,占10%权重。考核参与银行为社保基金存放管理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包括分账核算、支付划款、对账管理、信息化服务、社保服务量等。

  单个银行得分=“经营状况”指标得分×30%+"利率水平”指标得分×30%+“地方经济贡献”指标得分×30%+“服务水平”指标得分×10%

  4.资金分配:依据综合评分排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入选的

  6家定期存款银行按照得分比例分配存款金额。单个定期存款银行分存额=当期定期存款规模×(单个定期

  存款银行得分÷当期定期存款银行总得分)

  (三〉存款比例控制机制

  扩大定期存款银行范围后,银行问自身经营管理状况的较大差异增加了社保基金安全风险,为了最大限度防控风险,引入了存款比例控制机制。

  1.控制各定期存款银行当期分存金额占当期存款总额的比例。各定期存款银行当期分存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存款总额的25%。

  2.控制各定期存款银行的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余额占该银行省内一般性存款余额比例。各定期存款银行的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省内一般性存款余额的20%。

  若定期存款银行当期存款金额分配后超出存款比例控制机制的,扣减该银行超出控制比例的金额。扣减部分在其余未超出银行问按得分比例再次分配。

  (四)资金划才发管理

  1.不得新设立财政专户:定期存款银行不得以资金存放为由新设立财政专户。

  2.到期本金、利息划回相应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款到期日,省财政厅向定期存款银行提供定期存款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划款要素信息,定期存款银行应按时将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足额划回相应的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