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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9-12-27 关注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6〕12号),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推动海珠区产业结构升级,为海珠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评定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在本区依法登记、合法诚信运作并经评定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单位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人才。

  第三条 本细则扶持的人才需在本区创新创业。

 

  第二章 人才评定

  第一节 人才评定条件

  第四条 本细则评定的人才分为产业领军人才和产业精英。产业领军人才分为杰出领军人才和名家巨匠。产业精英分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和创业人才。创业人才分为成长型创业人才和初创型创业人才。

  第五条 本细则评定的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见附件,每年发布一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作风正派、恪守学术规范、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第六条 产业精英每年单个企业申请最多20名。

  第二节 创新创业条件

  第七条 本细则扶持的人才在本区创新创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条件

  1. 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以收到申请之日为准,下同)。

  2. 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本人和至少1名团队核心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

  3. 本人作为主要创办人创办企业,即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且个人占股比例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3亿元以上且不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20%;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15%)。

  4. 企业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5. 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可降低至30万元)。

  6. 企业全职工作职工不少于5人,或企业在本区办公用房合法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可减少至3人或50平方米)。

  7. 企业股权比例在政策扶持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本人所占股份不低于15%。

  (二)长期创新条件

  1. 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2. 产业领军人才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其余人才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在该单位全职工作。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短期创新条件

  1. 属于本区重点发展领域及战略性新兴发展产业领域人才,能领衔用人单位核心攻关项目,解决核心技术或操作难题。

  2. 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 每年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境外人才每年应不少于3个月)。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全职工作是指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且每年通过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9个月以上。

  第三节 人才评定工作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杰出领军人才的评定部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文艺类、体育类等名家巨匠的评定部门,区教育局是教育类名家巨匠的评定部门,区卫生健康局是卫生类名家巨匠的评定部门。

  区投资促进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的评定部门,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是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的评定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创业人才的评定部门。

  第十条 人才评定部门协调区相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通过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评定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示后,发放《海珠人才证书》,并载明评定类别。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示是指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获得相关资格。

  第十二条 《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和《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创业人才)》有效期3年。

  《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金融高级专业人才)》有效期1年。

  有效期内,人才可申请相关奖励和福利保障。

  第十三条 产业领军人才评定申请常年受理。

  产业精英评定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遇特殊情况,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个别受理。

  上述申请应由本人与所在单位联合提出。

  各类人才应在达到评定条件后1年内提出评定申请;达到更高级别评定条件的,1年内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级别人才评定。经重新评定的,可按照新级别申请新的扶持,原已发放的安家费、住房补贴等相似性质的待遇扶持,在新级别扶持中予以减除。

  第十四条 对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本区、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本细则所列的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申请部门报告,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评定部门应及时终止资格,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奖励和福利保障。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涉及诚信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撤销资格,收回证书,终止有关奖励和福利保障并按有关规定取消、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不再受理其人才评定申请。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可申请产业领军人才评定。

 

  第三章 资金奖励

  第一节 安家费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杰出领军人才安家费审核部门,名家巨匠评定部门是本部门评定人才安家费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相关部门、专业机构通过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研究提出安家费发放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核部门公示后,代扣个人所得税划入产业领军人才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安家费发放对象应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且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请条件如下:

  (一)创业的产业领军人才

  1. 承诺本人10年内不以实际控制人(或前5大股东)身份在区外经营其他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应为本区企业的分公司。

  2. 承诺所创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出资(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二)长期创新的产业领军人才

  1. 用人单位为杰出领军人才、名家巨匠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低于80万元、50万元。

  用人单位为杰出领军人才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2. 用人单位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海珠区总部企业。

  (2)产业领军人才创办、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确认的上市挂牌企业。

  (4)经区投资促进局评定的重点招商企业。

  (5)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评定的金融企业。

  (6)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评定的科研机构。

  (7)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评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8)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评定的文化企业。

  (9)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评定的体育企业。

  (10)经区教育局评定的学校。

  (11)经区卫生健康局评定的医疗机构。

  (12)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安家费发放标准

  (一)本区新取得《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杰出领军人才)》并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人才,符合安家费发放条件的,给予总额400万元安家费,按2:2:1的比例分3年发放。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符合安家费发放条件的,安家费总额提高至500万元。

  (二)本区新取得《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名家巨匠)》并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人才,符合安家费发放条件的,由评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安家费金额,总额最高300万元,按2:2:1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十九条 安家费申请常年受理,申请应由本人与所在单位联合提出。

  首次申请安家费须在《海珠人才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节 产业精英奖励

  第二十条 产业精英评定部门负责本部门评定的产业精英资金奖励事宜。评定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产业精英评定部门公示后,代扣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划入产业精英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本细则和本区其他政策取得的贡献奖,分为人才奖励和企业奖励两部分,人才奖励和企业奖励的比例由企业提出并经评定部门同意,但人才奖励部分不得低于企业奖励部分。

  第二十二条 贡献奖人才奖励部分的奖励对象为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的人才,按以下顺序发放。(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优先发放本企业在本区上一年度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50万元以上的产业精英,按在本区上一年度个人纳税工资薪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本人,具体比例由评定部门确定。

  应优先发放金额高于贡献奖人才奖励部分的,则按优先发放金额和贡献奖人才奖励部分总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二)剩余部分,用于发放本企业产业精英的境外人才奖励(境外人才奖励按本细则第三章第三节发放)。

  (三)剩余部分,用于发放本企业产业精英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按本细则第五章第二节发放)。

  (四)尚有剩余的,用于拨付本企业产业精英的体检费用(体检费用按本细则第九十六条执行)。

  (五)尚有剩余的,用于发放本企业产业精英的交通保障(交通保障按本细则第五章第五节发放)。

  (六)尚有剩余的,按本企业所有产业精英上一年度在该企业应纳税工资薪金的比例确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三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人才在本区上一年度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50万元以上的,经获得贡献奖的企业书面同意,由对应的产业精英评定部门纳入第二十二条贡献奖人才奖励部分发放顺序(一)和(六)的发放人员范围。

  第三节 境外人才奖励

  第二十四条 产业精英评定部门是本部门评定人才中的境外人才奖励负责部门,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是本细则第二十六条境外管理人才奖励负责部门。负责部门提出奖励方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后,由负责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划入人才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产业精英所在企业获得贡献奖的,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的境外人才,按在本区上一年度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分别评定的企业中,本细则生效后首次在本区全职工作的境外人才,其上一个工作岗位是在国(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担任部门总监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现担任企业部门总监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个人在本区上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单个企业限报1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根据申请人所在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每年支持最多20人。

  第二十七条 境外人才奖励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申请应由本人与所在单位联合提出。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境外人才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籍人士。

  第四节 创业人才扶持

  第二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产业精英中创业人才的扶持事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相关部门、专业机构通过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扶持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代扣个人所得税划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创业人才)》的人才可申请创业人才经费扶持,用于人才的工薪补助、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累计最高50万元。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创业人才经费扶持累计最高60万元。

  (一)成长型创业人才,每年按其所在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前一年度增量的30%给予创业人才经费扶持,该年度获得的创业人才经费按2:2:1的比例分3年发放。

  (二)初创型创业人才,每年按其所在企业上一年度获得的市场化投资实际到账的投资额10%标准给予创业人才经费扶持,该年度获得的创业人才经费按2:2:1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三十一条 创业扶持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申请应由本人与所在单位联合提出。

 

  第四章 高端团队扶持

  第一节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评定和扶持

  第三十二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评定和扶持事宜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复核评审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公示后,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三十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应同时满足以下评定条件

  (一)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杰出领军人才)》;带头人不得兼任其他团队成员,不得参与其他团队运营。

  (二)团队成员(含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下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杰出领军人才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至少2名核心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优先支持所有团队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的团队。

  (四)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80%以上。

  (五)团队至少两名核心成员在高校、企业、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中有过1年以上稳定合作经历。

  (六)团队承诺投入项目的自筹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七)团队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研究方向为世界科技前沿领域,或能解决本区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紧缺的核心关键技术,或符合本区经济结构调整需要且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带动作用。项目预期3年内能实现重大突破,5年内能取得重大成果。

  第三十四条 团队经评定后,未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书面同意,不得替换、减少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减少项目经费投入,不得更改项目内容、目标等。

  第三十五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扶持分为贡献奖、股权投资和专项扶持。

  第三十六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创办企业的,评定当年起连续3年按不低于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50%的比例予以贡献奖,具体比例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确定。

  按本条获得的贡献奖的人才奖励部分发放对象为本团队所有成员,按本团队所有成员上一年度在该企业工资薪金的比例确定奖励比例。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资本集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可申请海珠基金的产业、人才专业子基金投资。

  第三十八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专项扶持包括办公用房补助、研发经费补助。

  (一)评定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最高300万元。

  本细则所称的办公用房补助是指经评定的团队在本区租赁场地用于生产、研发、行政等可享受的补助。办公用房补助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实际租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含物管费、水电费等),采用后补助方式兑现。团队享受办公用房补助期间,不得将用房对外转租、分租、闲置,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二)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创办企业的,按《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规字〔2019〕2号)核定的该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95%给予补助,累计最高2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取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国家对项目扶持的50%予以配套,累计最高500万元。

  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通过中期考核后给予500万元资助。

  入选广东省人才计划“本土创新科研团队”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按省财政首期资助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四十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评定和扶持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

  第四十一条 对掌握世界前沿技术、拥有优质人才资源和科研资源,落户“一区一谷一湾”建设重大公共技术平台、实施产业高端化项目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可“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扶持,扶持金额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节 院士工作站扶持

  第四十二条 院士工作站扶持事宜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扶持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公示后,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十三条 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持的企业,按扶持经费的100%给予配套扶持,单个企业累计最高200万元。

  第四十四条 院士工作站扶持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

  第三节 博士后站、博士工作站扶持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站(含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工作分站、博士后流动站,下同)、博士工作站及研究人员扶持事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扶持方案后,报海珠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后,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拨付给个人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站扶持

  (一)新设站(基地)扶持:

  1. 对本区新设立的博士后站,给予每站50万元的启动经费扶持。

  2. 对本区新设立的省、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启动经费扶持。设立级别提高,按扶持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扶持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二)对获得上级评估优秀的博士后站、博士后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工作经费扶持。

  (三)生活补助:

  1. 本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2年。

  2. 入选“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和“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博士后资助项目)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分别给予每人25万元、30万元生活补助,发放方式参照“广东特支计划”和“珠江人才计划”相关规定。

  (四)安家补助:

  博士后研究人员从本区博士后工作站(分站)期满出站1年内,留在本区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并通过用人单位在本区缴纳社保的,给予每人20万元安家补助,按照2:2:1的比例,分3年发放。

  上述博士后研究人员,入选“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博士后资助项目)的,安家补助可一次性发放。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区内创新创业,按本细则评定为产业领军人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扶持。

  第四十八条 对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入选广州市博士后国际培养计划的博士后,按照市财政提供的国际培养专项资助的50%给予配套扶持,每人最高5万元。

  第四十九条 对本区新设立的博士工作站给予每站10万元的启动经费扶持。

  对获得上级评估优秀的博士工作站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扶持。

  第五十条 入选“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的博士,给予每人25万元生活补助,发放方式参照“广东特支计划”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上述由本区财政提供的新设站(基地)扶持由设站单位(基地)申请、管理和使用,用于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聘用科研人员、科研场地及其他科研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基地)要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手续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博士生活补助和博士后生活补助、安家补助由受资助的博士和博士后支配使用。

  第五十二条 事先未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核或书面报告的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与博士工作站及其研究人员申请上述扶持经费将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除外)。

  第五十三条 博士后站、博士工作站及研究人员扶持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

  第四节 名家巨匠工作室评定和扶持

  第五十四条 名家巨匠工作室按文艺、体育、教育、卫生分类,评定和扶持事宜分别由区名家巨匠评定部门负责。评定部门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复核评审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定部门公示后,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十五条 名家巨匠工作室评定条件

  (一)工作室成员由1名带头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名家巨匠)》;带头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室成员,不得参与其他工作室运营。

  (二)工作室成员(含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下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至少1名核心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优先支持所有工作室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的工作室。

  (四)工作室以带头人专长为基础,以工作室成员集体智慧为依托,针对专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涉及本区的专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申请省级以上重点研究课题,撰写相应的理论文章。

  (五)工作室每年推出一定数量的具有海珠特色的优秀作品,并通过讲座、研讨会等形式进行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卫生类除外)。

  (六)带头人制定团队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培育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才。

  (七)工作室在本区有固定场地作为主要活动开展场所,并依法运作。

  (八)工作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

  第五十六条 工作室经评定后,未经评定部门书面同意,不得替换、减少团队核心成员。

  第五十七条 名家巨匠工作室扶持分为办公用房补助、工作经费补助。

  (一)评定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最高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最高50万元。

  (二)评定当年起,给予名家巨匠工作室连续3年工作经费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具体金额由评定部门评审后确定。

  第五十八条 名家巨匠工作室评定和扶持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

  第五十九条 对本区文艺、体育、教育、卫生等方面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名家巨匠工作室,可“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扶持,扶持金额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五节 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评定和扶持

  第六十条 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评定和扶持事宜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可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复核评审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公示后,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六十一条 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评定条件:

  (一)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为持《海珠人才证书》的境外人士;带头人不得在境内兼任其他团队成员,不得参与境内其他团队运营。

  (二)至少1名核心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优先支持所有团队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的团队。

  (三)团队成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杰出领军人才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团队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研究方向符合本区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五)团队在本区注册设立企业,境外人才占股不低于50%,承诺创办的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和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资本(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第六十二条 团队经评定后,未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书面同意,不得替换、减少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减少项目经费投入,不得更改项目内容、目标等。

  第六十三条 评定当年起,连续2年给予最高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六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在区科技计划项目中单设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专项,优先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第六十五条 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评定和扶持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

 

  第五章 福利配套

  第一节 人才公寓

  第六十六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本区人才公寓相关事宜。

  第六十七条 人才公寓可以通过购买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用人单位、专业运营机构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筹集房源,用作人才公寓。房源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第六十八条 人才公寓以免租、市场价租赁的方式提供。参与筹集房源的社会力量可按规定享受投资补助。

  每名持《海珠人才证书》的人才只限申请一套人才公寓。

  第六十九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人才申请免租人才公寓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单位未提供住房。

  (二)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安家费或安家补助。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过本市各级住房保障或人才住房补贴(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十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人才可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并一并提出地理区域、家具电器等需求。杰出领军人才可申请建筑面积最高1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申请建筑面积最高2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名家巨匠可申请建筑面积最高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的人才可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可申请建筑面积最高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创业人才可申请建筑面积最高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同等条件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精英优先免租入住人才公寓。

  第七十一条 产业精英应与所在企业(申请企业)联合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单个申请单位免租申请人最多5名。

  第七十二条 申请企业可按以下标准申请免租名额。免租名额由产业精英评定部门确定。

  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元,分为Ⅰ类企业和Ⅱ类企业。Ⅰ类企业指在本区商事登记时间未满2年(以收到申请之日为准),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企业。Ⅱ类企业指在本区商事登记时间已满2年,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企业。

  (一)申请企业具备如下条件,享受最多5个免租名额:

  1. Ⅰ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2. Ⅱ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比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增加10亿元以上。

  (2)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比前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增加3000万元以上。

  (二)申请企业具备如下条件,享受最多3个免租名额:

  1. Ⅰ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2. Ⅱ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比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增加5亿元以上。

  (2)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比前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增加1000万元以上。

  (三)申请企业具备如下条件,享受最多2个免租名额:

  1. Ⅰ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2)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2. Ⅱ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比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增加3亿元以上。

  (2)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比前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

  (四)申请企业具备如下条件,享受最多1个免租名额:

  1. Ⅰ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2. Ⅱ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比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增加1亿元以上。

  (2)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比前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增加300万元以上。

  第七十三条 经核查,申请企业未能达到本节的免租条件和承诺,由产业精英评定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追缴租金。申请企业承诺未完全实现,但符合免租条件中较低标准的,可保留较低标准的免租名额。

  第七十四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人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入住人才公寓,累计免租期最长3年。期间,符合申领安家费条件的人才可提出安家费申请并于1个月内搬离人才公寓,其安家费应扣减已享受的人才公寓租金。入住免租人才公寓未满3年的人才,可申请改领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应扣减已享受的人才公寓租金。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人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入住人才公寓,视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合理安排,累计免租期最长3年。

  产业精英取得免租名额的,免租期最长1年,与承租时间一致。

  第七十五条 免租人才公寓分配程序

  (一)申请。免租人才公寓申请常年受理。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免租人才公寓,应与所在单位提出联合申请。

  夫妻双方均持《海珠人才证书》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查。区住房和建设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请材料和申请资格进行初审,人才评定部门复核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才评定部门公示后,相关人才获得免租人才公寓承租资格。

  (三)配租。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审核结果、房源情况,并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等因素确定配租方案,并组织实施。承租人和承租单位选定住房后,不得要求调换。

  (四)签约。

  1. 入住政府存量房源的,由人才公寓提供者或其受托机构、承租人、人才评定部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杰出领军人才的人才公寓租金支付事宜,名家巨匠和产业精英评定部门负责本部门评定人才的人才公寓租金支付事宜。合同期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租赁期内的其他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合同条款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三方权利义务等,并明确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 入住市场房源的,由人才公寓提供者或其受托机构、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用人单位支付房屋履约定金和租金。合同期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租赁期内的其他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合同条款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三方权利义务等,并明确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标的房源进行租金评估,评估租金在已办理租赁备案证明的合同约定租金上浮不超过10%的,根据合同约定租金,向用人单位拨付人才公寓租金补贴;超过10%的,按评估租金向用人单位拨付人才公寓租金补贴。

  第七十六条 免租期内,承租人及承租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终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一)人才资格被评定部门撤销的。

  (二)承租人与承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承租单位提出终止意见的。

  (三)承租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取得自有产权住房的。

  (四)承租单位注销或迁离本区。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已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免租人才公寓申请人,应当在办结人才公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的,终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入住政府存量房源的,人才评定部门自合同终止当月起停止支付房屋租金;入住市场房源的,区住房和建设局自合同终止当月起停止向用人单位支付人才公寓租金补贴。

  第七十八条 免租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期满,如需继续租住的,由承租人与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视房源情况予以安排,可按照市场价承租。

  第七十九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的人才未取得免租人才公寓的,应通过其就职的用人单位以整体租赁的方式向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以市场价租赁人才公寓,该申请常年受理。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组织人才公寓提供者或其受托机构提供房源,组织其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房源由用人单位分配和管理,分配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备存。

  第八十条 根据本细则向持《海珠人才证书》人才提供房源的人才公寓提供者或其受托机构应在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备案证明。完成租赁备案证明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和建设局报告,经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获得申请投资补助资格。

  第八十一条 根据本细则向持《海珠人才证书》的人才提供房源的人才公寓提供者或其受托机构,可向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投资补助。经审核,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经租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所载建筑面积,按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人才公寓提供者或其受托机构发放投资补助。

  人才公寓投资补助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核、公示后,按程序拨付投资补助。

  第八十二条 承租人如出现工作变动、《海珠人才证书》被收回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入住人才公寓情形的,承租单位应立即向区住房和建设局书面报告。若因承租单位瞒报、晚报、漏报造成损失的,由承租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十三条 集中成片的人才公寓小区应加强社区服务管理。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人才公寓小区的党组织、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共建更干净、更整洁、更平安、更有序的人才公寓小区。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在广州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包括以下情形: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节 住房补贴

  第八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杰出领军人才住房补贴审核部门;名家巨匠和产业精英评定部门是本部门评定人才住房补贴审核部门。各审核部门提出发放方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后,由审核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八十六条 住房补贴是对人才在本区租房实际支出的补贴,住房补贴额度不超过已办理租赁备案证明的合同约定租金。补贴期最长3年,自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杰出领军人才)》的人才,可享受最高1.5万元/月的住房补贴(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享受最高2万元/月的住房补贴);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名家巨匠)》的人才,可享受最高1.2万元/月的住房补贴。

  第八十七条 产业精英所在企业获得贡献奖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1万元/月的住房补贴,补贴期1年。

  第八十八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的人才申请住房补贴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单位未提供住房。

  (二)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安家费或安家补助。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过本市各级住房保障或人才住房补贴(以市场价入住人才公寓和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十九条 住房补贴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住房补贴,应与所在单位提出联合申请。

  第九十条 补贴期内,申请人和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终止享受住房补贴:

  (一)人才资格被评定部门撤销的。

  (二)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申请单位提出终止意见的。

  (三)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取得自有产权住房的。

  (四)申请单位注销或迁离本区。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 教育保障

  第九十一条 区教育局负责各类人才的教育保障事宜。

  第九十二条 按照市、区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对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人才统筹协调其直系亲属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创业人才)》的人才统筹协调其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四节 医疗服务

  第九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持《海珠人才证书》人才的医疗服务事宜。

  第九十四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人才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基础上,个人负担的医疗部分再补助50%,每年最高10万元。

  第九十五条 协调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南区)、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等5所三甲医院为海珠人才定点服务医院。

  第九十六条 每年集中组织1次体检。体检机构原则上在人才定点服务医院中选择。

  产业领军人才体检费用标准为最高5000元/年/人。

  产业精英所在企业获得贡献奖的,该企业可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申请最多4名产业精英1次免费体检,体检费用标准为最高3000元/年/人。具体人员由所在企业提出并经产业精英评定部门书面同意。

  持《海珠人才证书》的人才自愿不参加免费体检的,可申请体检费用补贴,产业领军人才最高3000元/年、产业精英最高1500元/年。

  第九十七条 建立人才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健康体检、健康评估、疾病预警、动态监测、追踪服务等服务。人才可自主选择区内星级家庭医生,由签约的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管理、监测、追踪、指导,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

  第五节 交通保障

  第九十八条 本节所称的交通保障指未办理过广州市中小客车牌照的人才通过竞价方式取得中小客车普通车增量指标,按增量指标竞价成交价格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第九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杰出领军人才交通保障审核部门;名家巨匠和产业精英评定部门是本部门评定人才交通保障审核部门。各审核部门提出保障方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后,由审核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一百条 符合条件的持《海珠人才证书》人才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广州市中小客车普通车增量指标的,可申请交通保障。

  产业领军人才按增量指标竞价成交价格8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3万元。

  产业精英所在企业获得贡献奖的,该企业可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申请最多4名产业精英交通保障,按增量指标竞价成交价格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最高3万元。具体人员由所在企业提出并经产业精英评定部门书面同意。

  第一百零一条 交通保障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才应与所在单位提出联合申请。

  第六节 出入境保障

  第一百零二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的外籍人才居留许可和入境后转R(人才)签证工作,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受理,并设立“绿色通道”予以办理。

  第一百零三条 对持《海珠人才证书》的外籍人才,给予最高5年的居留许可,一般按人才用人单位备案、信誉等级情况及公函申请年限予以批准。对无法办理5年居留许可的外籍人才,可推荐申请办理广州人才绿卡后,再申请办理最高5年的居留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 对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外籍人才,入境后可申请办理转R(人才)签证。对无法办理5 年R(人才)签证的外籍人才,可推荐申请办理广州人才绿卡后,再申请办理转R(人才)签证。

  第一百零五条 人才的居留许可申请由用人单位向区公安分局按规定提出,不支持个人申请。

 

  第六章 人才服务支持

  第一百零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服务支持事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后,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一百零七条 人才服务支持包括人才引进奖励、人才培养奖励、人才引进补贴。引进或培养的人才须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长期创新条件。

  (一)人才引进奖励对象是为本区单位从广州市外引进的人才3年内取得《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自行从广州市外引进的人才3年内取得《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本区单位。

  人才引进奖励标准:杰出领军人才40万元/人、名家巨匠30万元/人。

  (二)人才培养奖励对象为本区单位,其员工已在本单位全职工作连续满3年并首次取得《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

  人才培养奖励标准:杰出领军人才40万元/人、名家巨匠30万元/人。

  (三)人才引进补贴对象是通过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广州市外引进的人才3年内取得《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本区单位。

  人才引进补贴标准:本次引进所产生中介服务费的50%, 杰出领军人才最高40万元/人、名家巨匠最高30万元/人。

  每个人才只能由单个引进或培养单位申报,且只能申报一次。

  第一百零八条 人才服务支持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本细则获得各项扶持的个人,需承诺自获得最后一次扶持之日起5年内在本区持续创新创业。

  根据本细则获得各项扶持的单位及获得各项扶持的个人创办的单位,需承诺自获得最后一次扶持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本区。

  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扶持对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贴。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政策需区财政共同承担的,应在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细则扶持资金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按本细则相关条款申请扶持的,需同时满足具体条款要求的所有条件,并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提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获扶持对象应对扶持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海珠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获相关奖励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奖励或扶持资金。在资金发放部门发出退回通知书超过30个工作日后仍未退回的,由资金发放部门负责按规定追回,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列入失信名单,取消其5年内申请本区各类奖励及扶持资金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已享受奖励及扶持资金的人才和团队,如出现不适宜继续享受奖励及扶持的情况,所在单位及个人应立即向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止发放其奖励或扶持资金。若因瞒报、晚报造成损失的,可向个人及负有责任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一事一议”,是指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或团队,可由评定部门提出,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特别扶持。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细则所提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最高”“最多”“最长”“已满”“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未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中共海珠区委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海委发〔201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9年3月28日废止。根据《实施意见》评定的2017年、2018年区创新创业人才及相关单位可按该《实施意见》享受相关扶持至管理期完毕,或按本细则申请评定并享受相关扶持,同时扣减已享受的资金扶持。

  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细则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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