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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9-12-27 关注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5〕27号)、《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8-2020年)》(穗科创字〔2018〕4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14〕11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本细则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创新平台产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本细则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二章 创新研发奖励

  第三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评审、审定。

  第四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海珠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五条 对本细则生效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经审核认定,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于在本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协同创新平台,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5〕27号)第五条规定,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签署共建协议,约定考核指标并通过考核的,按协议约定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

  (二)在本区内首次取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本细则生效后对以企业作为秘书长单位取得广东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认定的,奖励该企业30万元。支持广州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其申报广州市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题,申报成功并成功通过验收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七条 对本细则生效后首次取得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取得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上述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限申报一项。

  第八条 区内企业或研发机构从国外一流大学引进技术成果在本区转化的项目,经公开遴选专家评审后认定为优秀项目的,按照其技术合同金额的3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或机构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或机构每年享受的扶持项目不超过1个。技术合同的各方主体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支持区内单位开展研发活动、创新创业活动、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科普活动和医学研究活动。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重点支持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为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健康服务、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材料等产业发展。

  第十条 支持企业申报各项创新认定。按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政策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等专项予以配套。

  第十一条 对境外的国家科学院及其下属单位在本区与区内企事业单位合作设立的研发机构和技术成果展示平台,经公开遴选专家评审认定,可给予最高连续36个月最高每月5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十二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审核、评审、审定。

  第十三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会计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申报本章奖励资金所涉专利应属本区管辖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涉专利已获得授权,应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区的有效专利,且无权属纠纷或被申请专利权无效的情况;

  (二)所涉专利申请时,应为专利申请人地址在本区的新增专利申请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经审核认定,按如下标准给予专利创造奖励: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5000元/件,但获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费用减缴的,奖励2000元/件。

  2. 从未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首次依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额外增加奖励5000元。

  3. 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区总部企业、高企培育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额外增加奖励30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 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奖励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奖励1万元/件;每件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8万元(含)。

  2. 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奖励1万元/件。

  (三)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奖励。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奖励1000元/件;代理本区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奖励3000元/件。

  (四)申报人提交本条奖励申请的,按照专利申请实际发生费用予以奖励,即以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为限;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补差不叠加原则予以奖励;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区内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本条规定的专利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

  第十六条 申报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创造奖励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为已获得授权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注册在本区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申报人所提交的授权专利应为申请阶段专利申请人地址在本区,且获得授权时间应为申请本项奖励的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内。

  (三)申报专利授权奖励的,必须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申报指南提交书面材料。未按规定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奖励

  (一)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专利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取得信贷资金,且无逾期还款情况,并在上一年度内履行完毕还本付息义务后可申请贴息,贴息计算公式为:贴息额=贷款额×专利权质押担保的比例×1.5%。每笔实际贷款期限最长2年。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笔贷款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50万元。

  (二)申请专利质押贴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申报人为质押专利的专利权人,用于质押融资的专利权必须是申请人拥有并且维持有效的自主产权;

  2. 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系银行;

  3. 申报人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标准认证通过奖励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组织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标准认证,申请本项奖励时,累计拥有2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专利运营奖励

  (一)区内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通过以下方式实现运营并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专利技术转让、作价入股在本区设立公司的,对专利技术输出方按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金额、专利作价入股的出资额进行奖励:上述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1.5%给予奖励;上述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2%给予奖励。同一申报人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区内企事业单位自有核心发明专利从授权之日起3年内通过专利技术产业化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并在本区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符合如下条件的,可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奖励:

  (一)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在本区“一区一谷一湾”内实施的优质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申报人应以一项核心高价值专利项目申报,所涉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无权属纠纷或被申请专利权无效。

  (三)申报人为项目合法实施单位,拥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制度,企业财务状况良好,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项目应符合本区产业政策,涉及专利是本产业或技术领域的关键或核心技术,技术创新水平在产业中处领先地位,项目实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专利奖获奖类:申报项目的核心专利曾获得上一年度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

  2. 竞赛获奖类:申报项目上一年度在市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

  3. 风险投资类:上一年度以来接受非关联投资机构500万元以上创业风险投资(不包括个人投资、集团内部投资、母公司投资给子公司、原有股东增资扩股等投资行为);

  4. 效益突出类:上一年度项目年度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毛利润率在6%以上。

  每个申报人限报一项,且项目未曾列入省、市、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同等条件下,已通过国家贯标认证的单位优先,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优势单位、强企优先。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实行评审制,每年评审通过项目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20万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具体评审标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配套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获得上级多项奖励的,可选择区最高资助额度申请配套奖励;配套奖励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

 

  第四章 招商平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一节 奖励对象

  第二十三条 引荐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引进企业过程中向本区提供真实的企业投资意向、协助本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企业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者认可,且在近3年有2次以上成功引进企业案例(引入本区或其他地区均可)的国内外各类社会专业机构。

  或在引进企业过程中向本区提供真实的企业投资意向、协助本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企业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者认可的本区注册企业(不含上述社会专业机构及区属国有企业,下同),且该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被引进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10%。

  (二)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等财政资金拨付机构不属于本细则的奖励对象。

  (三)奖励对象引进企业是指引导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方式落户本区(即办理商事登记、统计管理和税务征管关系),其中,房地产建设单一项目公司除外。被引进企业的主导产业应当符合本区重点倡导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第二节 奖励内容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外资企业奖励

  自被引进企业在本区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达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利用外资的5‰给予引荐单位奖励(按照实际入资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单个引荐单位最高奖励每年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本项奖励所称被引进企业是指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新设在本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贡献奖励

  引进经区投资促进局认定的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按照被引进企业落户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给予引荐单位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

  (一)被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在不足300万元部分,按照被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给予引荐单位奖励;

  (二)被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在300万元以上到不足500万元部分,按照被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5%给予引荐单位奖励;

  (三)被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5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被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20%给予引荐单位奖励;

  (四)若被引进企业未纳入本区“四上”企业统计,则各档次的奖励比例调减5%。

  第二十六条 特别奖励

  引进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引进企业,可给予引荐单位一次性特别奖励。被引进企业符合(一)至(七)多项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一)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奖励50万元。

  (二)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评定的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30万元。

  (三)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发布)投资设立的控股独立法人企业,奖励30万元;投资设立独立会计核算分公司,奖励15万元。

  (四)上一年度中国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投资设立的控股独立法人企业,奖励20万元。

  (五)上一年度全球外包服务100强(国际外包专家协会发布)投资设立的控股独立法人企业,且为该企业在广州市设立的最高一级机构,奖励20万元。

  (六)上一年度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投资设立的控股独立法人企业,且为该企业在广州市设立的最高一级机构,奖励15万元。

  (七)上一年度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人力资源管理期刊《人力资本管理》发布)投资设立的控股独立法人企业,且为该企业在广州市设立的最高一级机构,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若被引进企业同时符合新设立外资企业奖励、经营贡献奖励、特别奖励条件,可申请多项奖励。但单个被引进企业新设立外资企业奖励、经营贡献奖励与特别奖励之和不得超过被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第三节 引入企业申报和确认

  第二十八条 预申报

  引荐单位在引入企业洽谈期间,持资质申请表、投资者签署的有效期内的委托书、预申报表格及有关材料,在被引进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或变更之日的15日前,向区投资促进局进行预申报。本细则生效后15日内的被引进企业落户的,可不受预申报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预申报确认

  (一)若预申报截止前仅1个申报主体对被引进企业提出预申报申请且材料齐备时,认定该预申报有效。

  (二)若预申报截止出现2个或以上申报主体对同一被引进企业提出预申报申请且材料齐备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 由申报主体进行协商确认资金奖励比例,并共同出具说明报区招商部门;

  2. 若申报主体在7日内协商不成,仅对先进行预申报且资料齐备的引荐单位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本章奖励不受本细则第三十四条在地承诺期的限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获扶持对象应对扶持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本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必须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三条 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必须承诺在享受扶持后5年内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如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伪造迁离或变更事实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扶持对象自收到负责扶持项目审核的主管部门发出的退回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追回,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列入失信名单,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本区各类政策扶持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承担本细则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相关组织机构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参与本细则相关工作的资格,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类扶持措施、资格认定的申报由区投资促进局统一受理。区投资促进局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本细则奖励或补助的审核、认定、解释等权利归相关审核和评审部门所有。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涉及的产业、企业所属行业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扶持对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及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是指综合考虑企业产业带动、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情况确定,具体以区财政局会同各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实际利用外资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各类扶持奖励措施的兑现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新落户是指本细则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珠区,即企业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新落户海珠区。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程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涉日期,均以自然日计算。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涉货币单位,除特殊说明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扶持政策需本区财政共同承担的部分,本区将在同类型的区级扶持资金中自行予以抵扣。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本细则有效期届满,有关认定及奖励措施不再执行。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第四十五条 《广州市海珠区专利扶持办法》(海府〔2016〕27号)(简称“原政策”)已于2019年3月28日废止,废止前已申报或已获得该办法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意见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细则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企业的统称。界定标准为: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首次新增房地产项目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和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4.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其他服务业和文化体育娱乐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其他服务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