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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9-12-27 关注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提高本区土地、物业利用效率,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字〔2018〕26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金融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2016〕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中国广州、中国深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8〕131号)、《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商务服贸〔2017〕8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产业、企业所属行业等以区统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为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本细则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创新载体产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本细则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但同一主体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主体自首次获得奖励年度起计连续3年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和。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五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六条 本章所称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本章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场所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本章所称创新园区是孵化器的升级与拓展,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物理空间、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服务功能的科技企业与创新创业人才集聚的园区。

  第七条 创新载体的登记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本区众创空间。

  1. 其运营机构为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且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

  2. 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登记或认定的众创空间。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1. 其运营机构为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且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

  2. 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登记或认定的孵化器。

  (三)已获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且登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申请登记为本区科技创新园区,并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根据创新园区内行业特点和产业内容附注“海珠区XX产业基地” “海珠区XX产业园区”等字样。

  第八条 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给予奖励:

  (一)新登记(认定)奖励

  1. 通过改造三旧物业并登记为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对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改造三旧物业并登记为本区科技创新园区的,对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 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孵化器的新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 新认定的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4. 取得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取得广东省粤港澳台众创空间或广东省国际众创空间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单个科技创新园区累计享受的新登记(认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享受的新登记(认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众创空间享受的新登记(认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年度考核评价奖励

  1. 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评为A级和B级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

  2.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评为A级的单位,奖励25万元。评价年度已享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条奖励。

  3. 对广州市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评为A级的科技创新园区奖励2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10万元,对绩效评价为B级的科技创新园区奖励1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万元。

  单个科技创新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每年只能享受以上一个类别中的一个级别的年度考核评价奖励。

  (三)评审奖励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创新园区,经专家评审后可授予科技创新特色园区称号,并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 依据《海珠区产业发展规划(2018-2035)》,重点导入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新兴金融、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等现代创新产业,严控低端低效产业入驻。

  2. 结合海珠区功能片区、街道产业发展导向明确园区的产业定位,按照“一园区一特色一主题”的原则,塑造园区特色产业生态,并不断完善产业链。

  3. 创新企业集聚效应较强。园区内已集聚一定数量的创新型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和新业态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或者创新型企业租赁面积占企业租赁总面积的70%以上,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1)培育或引进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培育或引进2家以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3)集聚5家以上获得风投创投融资的企业。

  4. 经济效益定位明确。园区应具有一定的创税创收能力,入驻企业商事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保证在海珠区,且园区内纳入统计范围的法人企业年度营业总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园区内法人企业年度纳税合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对科技创新载体的管理

  本细则登记的科技创新载体连续2年不参加广州市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或得分在60分以下从而被市取消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登记资格的,其取得的海珠区孵化器、创新园区和众创空间登记资格及享受政策也自动取消。

 

  第三章 金融产业园区

  第十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十一条 金融产业园区登记。

  (一)登记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产业载体,可申请登记为“海珠区金融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金融园区”)。

  1.金融园区负责投资建设的投资机构及运营机构(可为同一主体,下同)明确,已依法取得相应的立项备案凭证、规划许可证,已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具备正常运营的基础设施条件,不包含违法建设。

  2.金融园区用于金融产业招商的总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

  3.金融园区面向金融产业开展主题招商和运营管理的意向及运营机构明确,已编制金融园区策划书,明确招商目标及时间表。

  4.金融园区投资机构和运营机构共同承诺:

  (1)金融园区创建期最长为3年。

  (2)在金融园区创建期内有符合《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资本集聚实施细则》规定的10家以上金融业机构落户,所租赁办公面积占金融园区写字楼总建筑面积50%以上。

  (3)在园区创建期内必须完成竣工验收,确保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各类手续完备。

  (4)在金融园区创建期内需配合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落户的金融业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需无条件配合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开展处置工作。

  (二)登记申请与受理。

  1.由金融园区投资机构及运营机构联名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书面申报。

  2.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金融园区登记、开展监督检查等。符合条件的机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布登记名单。

  (三)监督及验收程序。

  1.经登记的金融园区投资机构及运营机构应严格执行金融园区策划书及其承诺,定期主动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报告招商及运营情况,并接受实地检查。如招商及运营情况不符合策划书及其承诺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核实后予以取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2.经登记的金融园区凡达到策划书及其承诺的,可由金融园区投资机构及运营机构联名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申请验收。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验收并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凡未通过验收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予以取消登记。

  (四)本细则发布前已获登记的新兴金融产业园区、风险投资聚集区归口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管理。对本细则发布后通过验收的新兴金融产业园区投资机构、运营机构的扶持资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对金融园区投资机构的建设补助。

  (一)新建类金融园区工程综合单价(地价除外)6000元/平方米以上,按工程总投资的1%,对金融园区投资机构予以补助。

  (二)扩建、改建类金融园区工程综合单价(地价除外)2000元/平方米以上,按工程总投资的3%,对金融园区投资机构予以补助。

  (三)上述建设补助累计最高额度为: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不满3万平方米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且不满5万平方米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金融园区运营机构的运营补助。

  (一)落户金融园区的金融业机构获认定为市、区总部企业的,分别按每家10万元、5万元计算,对金融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落户金融园区的金融业机构在园区验收的当年度或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不满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不满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每家3万元、5万元、10万元计算,对金融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同一金融园区运营机构的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要求。

  (一)金融园区投资机构和运营机构的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二)金融园区投资机构和运营机构依法依规诚信正常经营,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三)金融园区的工程综合单价、工程总投资,落户的金融业机构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长率等指标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核定。

  (四)金融园区通过第十一条规定的验收程序后,该园区的投资机构、运营机构方可向区投资促进局申请建设、运营补助。

 

  第四章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

  第十五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十六条 文化产业园区的登记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文化产业载体,可申请登记为“海珠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以下简称“文化园区”),并可依规定,继续申报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

  (一)文化园区具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本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内设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

  (二)运营机构发展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区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有明确的范围及拐点坐标,园区有较为完整且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三)以文化产业为主业态,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并已集聚不少于3家文化企业,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 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的 51%以上,成效明显,在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

  (四)有文化企业服务和扶持办法,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

  (五)园区文化企业拥有不少于500件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园区业态充分考虑产业链的延伸性。

  (六)文化园区依法诚信运作,无违法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文件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登记途径。

  (一)文化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开聘请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及现场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及园区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对评审符合条件的,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议通过后,在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 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外公布区级园区审定结果。

  第十八条 管理和评估程序。

  (一)区级园区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

  (二)区级园区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分为“评估合格”、“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撤销登记”三种。

  (三)市级以上园区根据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对文化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运营补助。

  (一)首次登记为区级文化园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首次获评为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和50万元。

  (三)创建国家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区(基地、集聚区)的,国家主管部门正式同意创建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创建成功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园区摘牌后经整改,重新申请通过的园区不重复补助。

  (五)逐级获得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五章 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

  第二十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广州市琶洲会展总部和互联网创新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琶洲管委会”)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专业服务业是指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

  第二十二条 登记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服务业载体,可向琶洲管委会申请 “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 预登记。

  (一)大厦(园区)面向专业服务业开展主题招商和运营管理的意向及运营机构明确。

  (二)大厦(园区)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已按规定取得合法产权证明,具备正常运营的基础设施条件,不包含违法建设。

  (三)大厦(园区)运营机构书面承诺:

  1. 用于引进专业服务业企业的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2. 自承诺之日起2年内引进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数量5家以上。企业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楼宇或园区申请评定的上一自然年度计。

  预登记后,支持楼宇或园区运营机构开展定向招商、宣传推介等活动。

  已预登记的楼宇或园区,达到承诺条件或承诺期限届满后,由楼宇或园区运营机构申请评定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楼宇或园区登记为“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

  未预登记的楼宇或园区,达到上述承诺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评定,对符合条件的楼宇或园区登记为“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

  第二十三条 经登记的“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对楼宇或园区的运营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第二十四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园区”)指符合本细则条件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登记的特定区域。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园区可由其运营机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登记人力资源园区:

  (一)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如非自有产权物业的应具有5年以上合法使用权证明;

  (二)园区运营机构明确,水、电、消防等基础设施齐备;

  (三)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且落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四)园区运营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诚信经营,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

  经登记的人力资源园区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七条 对人力资源园区运营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落户人力资源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4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补助;

  (二)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落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且年营业总收入超过8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运营补助。

  (三)逐级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补助差额部分。

  第二十八条 成功申报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00万元、5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七章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园区

  第二十九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三十条 鼓励本区产业载体申请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园和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对获得“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认定奖励的本区主体,在市级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对获得省级以上的示范园区(或基地)认定奖励的本区主体,在上级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扶持。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审核、认定、解释等权利归相关部门所有。其中,园区登记管理由第二章至第七章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由符合条件的园区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登记、监督管理和验收。奖励申报由区投资促进局统一受理,区投资促进局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本细则奖励或补助的审核、认定、解释等权利归相关审核和评审部门所有。

  第三十二条 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政策需区财政共同承担的,应在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

  第三十三条 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应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扶持对象在收到负责扶持资金审核的主管部门发出的退回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的,由负责扶持资金审核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回,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5年内申报本区各类政策扶持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享受本政策扶持的对象必须承诺在享受扶持后5年内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如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伪造迁离事实的,认定机关有权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并要求其退回已取得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承担本细则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相关组织机构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参与本细则相关工作的资格,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相关概念说明。

  (一)本细则所涉及“以上”“以下”“以内”“最高”均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二)本细则中所涉日期,均以自然日计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细则中扶持对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及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长部分以区财政局会同各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实际利用外资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但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意见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第三十八条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认定与扶持办法》(海府〔2016〕11号)(简称“原政策”)已于2019年3月28日废止,废止前已申报或已获得该办法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