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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9-12-27 关注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本区新兴产业,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促进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意见》(穗府办〔20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穗府规〔2018〕15号)、《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22号)、《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珠区产业发展规划(2018-2035年)>的通知》(海发改〔2019〕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会计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本细则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

  第四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五条 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四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贡献奖:

  (一)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高于20%且低于50%时,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二)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高于50%时,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第三章 现代商贸会展产业奖励

  第六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但同一主体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主体自首次获得奖励年度起计连续3年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和。

  第一节 商贸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申请本节奖励扶持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四上”批发零售企业;

  (二)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200万元以上;

  (三)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

  (四)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速为正增长。

  第八条 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净增并达到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对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商品销售总额增速5%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的,额外奖励10万元。

  (二)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商品销售总额增速5%以上,销售额较上年每增加10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上述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可叠加奖励,但同一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十条 对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的,额外奖励10万元。

  (二)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以上,销售额较上年每增加5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上述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可叠加奖励,但每年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二节 会展业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对本区以从事会展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

  (一)本细则生效后新落户本区的展览企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本细则生效后首次获得权威国际性(或国内)会展组织认证的展览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本细则生效后,国际著名展览公司独资子公司在本区新落户,且首次在本区举办单场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展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国际著名展览公司合资公司在本区落户,且首次在本区举办单场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展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企业在本区举办的各种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的,经审核符合条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

  (一)首届在本区举办、承诺在本区连续举办3届以上、每届展览面积达到0.6万平方米以上的创新性题材的专业展会,或者从广州市以外移至本区举办、承诺在本区连续举办3届以上、每届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创新性题材的专业展会,分别按在本区前3届展会中场馆收取的展览服务费的30%、20%、10%,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若首届展会在海珠区举办,但展览面积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则可自实际展览面积达到标准面积之届别开始连续计3届,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二)在本区内举办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境外企业实际参展面积占20%以上的,对展会经营方的海外推广费用(包括印制外文宣传品、海外媒体投放广告、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费用)给予50%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获得该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展览企业或其境外子公司独自或与其它公司合作在境外举办定期展会,且每届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前3届分别按展会场馆方收取的展览服务费20%、15%、10%的比例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四)对新获得权威国际性(或国内)会展组织认证的展会,一次性给予展会经营方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本区举办的国际会议和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会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会议主办方奖励:

  (一)会议参加人员来自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与会人数20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的在本区举办的国际会议,主办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按场租的100%给予奖励,主办方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按场租的50%给予奖励。

  (二)对首届在本区举办的、由国家级或国际性行业协会、学会学术机构举办的行业会议,或从广州市以外移至本区举办的、由国家级或国际性行业协会、学会学术机构举办的行业会议,会期1天以上,参会人数200人以上的,主办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按场租的100%给予奖励,主办方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按场租的50%给予奖励。

  本条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不受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限制。奖励对象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限制的,不受第六条奖励总额和第三十八条在地承诺限制。

  如会议主办方已与广州市内海珠区之外其他行政机关签订展会落户广州相关的战略合作协议的,不得再申请本条规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国际著名展览公司、权威国际性(或国内)会展组织、首届或首次举办、创新性题材展会、国际性、全国性展会和专业性展会、境外企业实际参展面积、会议等标准,由广州琶洲会展经济促进会公开遴选专家评审后予以确定,相关部门按照专家评审确定后的标准受理、审核相关扶持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本节扶持措施的展览和会议原则上每届间隔不超过2年。

  第三节 外经贸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十六条 针对外贸领域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我区外贸企业参加境外活动,有优秀项目或对拉动就业、巩固拓展多元化市场等有杰出表现的企业,经公开遴选专家评审,每年对不超过20个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所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以AEO认证证书颁布时间为准,对新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三)对在境外投资建设产业园区,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投资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四)对本细则生效后新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在上级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第(一)至(四)项奖励标准的,可叠加奖励,但每年累计可得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 针对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领域企业或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世界500强、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100强、全球在华十大供应商、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或中国服务外包百佳成长型企业在本区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首次完成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业务登统,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二)对年度登统(商务部确认)服务贸易业务实绩、服务外包离岸业务实绩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服务贸易业务实绩和服务外包离岸奖励条件时,取奖励较高一项给予;对年度登统(商务部确认)在岸业务实绩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离岸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针对外资领域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本细则有效期内,对本区新设立或增资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本细则有效期内,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首次超过15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所述企业,不包括住宅类房地产业单一项目企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

 

  第四章 文化旅游产业奖励

  第二十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但同一主体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主体自首次获得奖励年度起计连续3年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和。

  第二十一条 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并有文化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立项的文化旅游企业,经审核,按以下标准给予贡献奖:

  (一)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且不足50%的,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二)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在中央扶持资金拨付后,按企业所获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扶持,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在省级扶持资金拨付后,按企业所获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获得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在市级扶持资金拨付后,按企业所获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权威文化产业奖项的企业原创文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动漫、影视、设计、商业演出等),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分别择优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对在本细则有效期内首次入选权威文化企业排名或获得此类提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获得200万元。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称的“权威文化产业奖项”和“权威文化企业排名或提名”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开遴选专家进行认定,并在每年申报指南内公布。

 

  第五章 高端商务服务业奖励

  第一节 贡献奖励

  第二十六条 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四上”高端商务服务企业,经审核,按以下标准给予贡献奖:

  (一)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不足50%的,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二)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本节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二节 琶洲专业服务业奖励

  第二十七条 新落户(新设立或新迁入)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的专业服务业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3年(含落户当年)按照企业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按如下标准给予贡献奖:

  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50%给予奖励。

  本条所称的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涵盖区域范围包括琶洲岛和琶洲南区,琶洲南区以市政府同意的规划范围为准。

  本条所称的专业服务业是指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

  本条适用的企业必须是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的专业服务业企业。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七条奖励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企业,经审核,自企业落户当年起,对企业租用和自购办公用房的面积,按每年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连续3年(含落户当年)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可得补助最高100万元。

  租用办公用房的,应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自购办公用房的,应按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节规定的奖励扶持项目由广州市琶洲会展总部和互联网创新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

  第三节 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

  第三十条 本节奖励扶持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评审。

  第三十一条 本节扶持对象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进行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对新落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3年(含落户当年)按照该机构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80%给予贡献奖:

  (一)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50%给予贡献奖;

  (二)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200万元以上的,按60%给予贡献奖;

  (三)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300万元以上的,按80%给予贡献奖。

  第三十三条 新落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事登记地址在经本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各类产业载体的,租赁合法的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经审定,连续3年按租金参考价50%给予办公用房补助,同一机构每年所得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节所称“新落户”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管理关系均迁入或新设的行为;“经本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各类产业载体”指按《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实施细则》规定认定的各类产业载体;“租金参考价”不含物业费,以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租金参考价为准,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暂未公布租金参考价的,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考第三方评估价格核定补助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获扶持对象应对扶持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本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必须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七条 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必须承诺在享受扶持后5年内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如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伪造迁离或变更事实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扶持对象自收到负责扶持项目审核的主管部门发出的退回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追回,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列入失信名单,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本区各类政策扶持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承担本细则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相关组织机构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参与本细则相关工作的资格,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类扶持措施、资格认定的申报由区投资促进局统一受理。区投资促进局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本细则奖励或补助的审核、认定、解释等权利归相关审核和评审部门所有。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产业、企业所属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及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以区财政局核定的数据为准;实际利用外资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各类扶持奖励措施的兑现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第五章所称“新落户”指本细则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珠区,即企业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落户在海珠区。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中所涉日期,均以自然日计算。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涉货币单位,除特殊说明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最高、最低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最高、最低”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扶持政策需本区财政共同承担的部分,将在同类型的区级扶持资金中自行予以抵扣。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有奖励,均为税前奖励,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获得扶持对象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本细则有效期届满,有关认定及奖励措施不再执行。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第四十九条 《广州市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实施方案》(海府〔2016〕9号)《广州市海珠区加快电子商务应用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奖励办法》(海府〔2016〕28号)(简称“原政策”)已于2019年3月28日废止,废止前已申报或已获得以上政策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细则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细则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企业的统称。界定标准为: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首次新增房地产项目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和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4.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其他服务业和文化体育娱乐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其他服务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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