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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新政: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将享最低地价和租金

发表于:2019-12-06 关注 

12月5日,自然资源部召开媒体座谈会,解读近日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为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自然资源部在《指导意见》中提出,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的,出让和租赁方式的供应年限分别为50年和20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出让底价也将远低于商业及房地产用地地价,还将在此基础上再打七折。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等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等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但还存在有效供给不足、消费政策不健全、营商和消费环境有待改善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

9月20日,民政部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划,要求到2022年社区100%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作为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基础也是重要的一环,此次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指导意见》对于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规划和用地保障提出了优化政策。

不少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的机构及企业曾反映,用地成本较高是制约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一个瓶颈。对于这个问题,本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明确且细化的政策,提出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而且,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

“也就是说,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价格,要按照最低底价和租金来提供的,远低于商业及房地产用地底价,而且在此基础上还将再打七折。”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司长郑凌志解释,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养老服务业,理应在降低成本方面获得支持,尤其是用地成本,“希望以此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

对于公众关注的城市中心城区居住区养老难的问题,《指导意见》也给出了解决方案。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对于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房屋等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的需求。

《指导意见》还提出,为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后用于养老服务,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对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情形,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推动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纳入跨部门监管,同时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来源: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