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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2-01-19 关注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科协联〔2022〕1号


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科协、科技局(委),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现将《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做好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和管理工作,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科学普及工作,推进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发展,强化我省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12日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实施方案》),做好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动员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由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安全、自然资源、旅游、传媒和服务等领域机构兴办,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和教育功能的示范性场所。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分为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和非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

  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固定场所、展品为主要依托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科普教育基地,包括: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领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场馆等科技场馆;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及医疗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等;依托先进农业技术和成果、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农业、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各类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光体验园等;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等。

  非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不以实体场地和展品为主要依托,而主要以网络、广播、电视、科普报告会、出版物等为载体,面向公众开展科学知识普及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普报刊、自媒体、科普作品创作基地、科学传播培训基地、科教广播电视频道等。


  第二章 创建与认定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以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为目标,旨在组织、鼓励各类机构参与科普活动,按照新发展阶段科普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依托各地域和各领域的资源禀赋、基础条件等资源要素,通过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不断提升全社会科普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

  第五条 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各类法人单位,均可自愿按照《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条件》,后附)开展创建工作,申请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第六条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共同认定命名。省科协和省科技厅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评估和复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协负责。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由广东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科技局(委)、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三类单位负责推荐。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动员、指导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开展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按照《认定申请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报和推荐。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机构可任选第六条规定的推荐单位中的一家提交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后方可参评科普教育基地。各推荐单位按照《认定申请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遴选,确定是否推荐并排序。

  (二) 专家评审。省科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依据《认定申请条件》对被推荐的申请单位(机构)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认定建议名单。

  (三)公示和命名。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协、省科技厅予以认定命名“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颁发牌匾。

  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每年认定一批。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5年,到期需重新申报。

  第九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建设的国家和省各类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创新创业基地等机构,可优先认定为省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省科协、省科技厅是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部门。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属地与推荐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所在地的市科协和市科技局(委)、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单位对科普教育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推荐单位和省科协、省科技厅工作指导与考核,主动及时报告科普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 省科协、省科技厅和省级学会、各级科协、科技局(委)、各有关部门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提供必要支持,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鼓励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将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纳入系统内业绩认定范围,对科普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宣传推介。

  (一)省科协、省科技厅将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进修活动,提高基地科普工作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开展基地间的互动合作、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水平。

  (二)省科协、省科技厅维护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省科协、省科技厅将择优资助科普教育基地开发和共享优质科普产品。科普教育基地举办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省相关政策优惠。

  (三)支持科普教育基地跨界跨地域联合开展主题行动(活动),整合资源,打造具有号召力、影响力和示范性的科普教育基地活动品牌。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通过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科技传播、科普基础设施等工程,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与执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一)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需定期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在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防灾减灾日、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全省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广东科普嘉年华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非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需定期开发科普文章、科普音视频、科普广播电视节目等,并面向社会发布。

  (二)科普教育基地开发的科普资源,可自愿提供给省科协、省科技厅使用,共享的科普资源数量和质量作为科普教育基地评优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图书、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或网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四)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特别是在全国科普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全省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广东科普嘉年华等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科普活动。

  (五)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六)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研究和宣传工作。积极发布基地简介、宣传材料、科普活动预报、科普活动总结和报道等。做好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并建立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协报送科普工作总结。

  (七)科普教育基地要设立联络组或联络员,组织实施相关的工作,及时反馈和沟通科普活动工作情况,并接受省科协、省科技厅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地级以上市科协或科技局(委)、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有关省直单位的业务指导。

  (八)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大投入力度,培育、建立科普工作志愿者队伍,创新科普资源环境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发动公民参与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协、省科技厅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其“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单位(机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不具备科普教育基地创建、认定基本条件或不能履行科普教育基地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和称号仅代表科普工作成绩和荣誉,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售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和称号用于宣扬反动言论、封建迷信、欺骗误导公众、谋取不当权益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协和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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