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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2018年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投资在孵企业补贴)

发布时间:2018-09-25 浏览量:117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8-12-04/2018-12-20
  • 项目类型 :
      创客空间/孵化器/产业园/科技园
  • 扶持方式 :
      投资补贴
  • 资助金额 :
      3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2018年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根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现开展2018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申报,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相关名词解释

  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以及与孵化器相结合的投资机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等。

  (一)孵化器是指按照《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我市孵化器登记范围且2016年度孵化绩效

  评价得分60分(含)以上的创新创业载体。孵化器运营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的,负责运营上述载体的法人机构。

  (二)在孵企业是指按照《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注册地在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截止2017年6月30日,成立时间不超过66个月(中央“千人计划”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84个月)。

  (三)与孵化器相结合的投资机构包括以下两类:

  孵化器载体建设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的,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者其他融资方式,投资建设孵化器载体并拥有该载体所有权的法人机构;

  在孵企业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的,具有投资功能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在孵企业的法人机构。

  (四)与孵化器相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是指孵化器采用合作共建、自建或引进等方式在孵化器内设立的,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五)本专项所指的创业导师是指为创业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包括:各行业成功的创业企业家、优秀个体经营者;各行业从事人力资源、财税、营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秀专家;投融资、法律咨询领域的专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领域专业人员。创业导师应了解科技、经济发展趋势,掌握各级政府关于促进创业就业的政策规定,具备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的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综合素质,遵纪守法。其中:

  1.创业企业家和优秀个体经营者,一般须从事创业指导服务相关工作1年以上,在创业指导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其经营主体运营期间遵纪守法、业绩突出,并在同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2.各行业领域优秀专家,一般应从事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指导方面的经历,或取得过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就业创业指导、培训方面的工作经历或取得相关专业领域成果。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申报材料要求

  专项资金分为补贴类和奖励类两大类,均为后补助方式支持。

  (一)补贴类资金类别。

  补贴一、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补贴

       支持对象:孵化器载体建设投资机构

  支持范围:孵化器载体建设投资机构通过贷款建设孵化器载体,按实际发生的建设投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补贴,若该贷款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则剔除已获得的补助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贴,每个孵化器载体建设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要求建设的孵化器载体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贷款利息补助期限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报书;

  2.贷款协议、到账证明、利息支出证明;

  3.孵化器载体项目决算报告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4.若贷款项目与申报的孵化器载体不一致,需出具孵化器载体建设的专项审计报告。

  补贴二、新增孵化面积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按照新增孵化面积以每100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是指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纳入我市孵化器登记范围的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半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累计享受补贴的新增孵化面积总量不得超过孵化器载体登记面积,已享受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建设投资项目补助的孵化器载体不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报书;

  2.新增孵化面积汇总表(区分在孵企业租赁面积和公共服务面积);

  3.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

  4.公共服务面积证明材料,可包含场地功能划分图、建设图纸等。

  补贴三、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或与孵化器相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

  支持范围:对在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平台建设投资包含场地和设备费用,应扣除财政资金支持部分。要求公共技术平台已经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转。平台建设投资支出发生时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报书;

  2.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明;

  3.公共技术平台功能说明材料;

  4.享受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的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

  5.在孵企业享受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的证明材料;

  6.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如涉及几个投入主体或引进建设的,请在审计报告中分别列明投资主体单位名称、投资金额、建设内容,同时提供建设补贴资金的分配协议)。

  补贴四、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孵化器运营机构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按照孵化器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孵化器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的发生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报书;

  2.孵化器集中购买的服务汇总表;

  3.孵化器集中购买服务合同及发票;

  4.享受服务的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

  5.在孵企业享受服务的证明材料。

  补贴五、投资在孵企业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或在孵企业投资机构

  支持范围:孵化器运营机构或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在孵企业,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10%给予投资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投资发生时限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下情况不予以补贴:母公司投资给子公司、原有股东增资扩股等投资行为;股权转让、债转股等未形成新增投资等投资行为。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报书;

  2.投资机构投资的在孵企业汇总表;

  3.投资机构投资在孵企业的投资合同;

  4.投资机构投资的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

  5.在孵企业投资前后股东名册;

  6.投资资金实际发生证明。

  补贴六、创业导师工作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孵化器运营机构聘任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并经孵化器运营机构考核合格,按照一位创业导师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创业导师的服务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创业导师补贴范围。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报书;

  2.创业导师名单汇总表;

  3.创业导师身份证复印件;

  4.创业导师聘任合同和创业导师个人简历;

  5.创业导师开展辅导活动证明材料,可包括活动报道、活动图片、签到表等;

  6.孵化器考核创业导师证明材料。

  补贴七、大学生创业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接纳5个(含)以上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孵化器,专项资金按照每家创业企业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每个孵化器运营机构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大学生是指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册或截至2017年6月30日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专生、本科生及研究生(不包括函授、中等专业院校等的毕业生)。大学生创业企业法人需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并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在孵企业条件方可申报,同一家大学生创业企业不重复补贴。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报书;

  2.大学生个人及其创办企业汇总表;

  3.大学生个人情况证明材料;

  4.大学生创办企业营业执照;

  5.孵化器运营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证明材料。

  补贴八、在孵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

       补助对象:在孵企业支持范围:在孵企业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担保费用,按照企业所支付贷款担保费全额给予补贴,已享受各级财政贷款担保补贴部分应予扣除,每家在孵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在孵企业担保费支付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报书;

  2.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

  3.贷款担保证明材料;

  4.贷款担保费发票。

  补贴九、在孵企业场租补贴

       补助对象:在孵企业

  支持范围:企业进入孵化器发展,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在孵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在孵企业场租发生时间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报书;

  2.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

  3.租赁场地费用发票;

  4.场地出租方与孵化器运营机构关系说明文件(若场地出租方与孵化器运营机构不一致,需提供说明文件并加盖孵化器运营机构公章)。

       (二)奖励类资金类别

     奖励一、孵化器认定奖励

       奖励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新认定的市级、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已获认定但未享受认定奖励的国家级孵化器,通过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的(指合格或以上),可享受相应的奖励;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每个“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认定或考核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类资金申报书;

  2.孵化器认定或考核、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等证明文件。

  备注:2017年孵化器市级认定奖励无需进行资金申报,将根据2017年市级认定结果直接发放奖励。

  奖励二、孵化企业毕业落户及引进海外孵化企业落户奖励

  奖励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孵化企业毕业离开孵化器后在广州市落户发展两年(含)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按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孵化企业毕业所在的孵化器运营机构,要求毕业前需在该孵化器入驻不少于一年。本市孵化器在境外设立(或合作设立)海外孵化器,成功引进海外孵化企业在广州市落户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企业,按每家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孵化器运营机构。自2011年1月1日后从孵化器毕业或从海外引进的孵化企业且满足上述要求的方可享受此奖励。

  孵化企业毕业落户奖励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类资金申报书;

  2.毕业落户的孵化企业汇总表;

  3.毕业企业孵化期间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

  4.毕业企业离开孵化器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

  5.毕业企业证明材料及佐证收入增长的相关年份审计报告。

  引进海外孵化企业落户奖励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类资金申报书;

  2.境外设立(或合作设立)海外孵化器证明材料;

  3.从海外引进的孵化企业汇总表;

  4.海外孵化企业证明材料;

  5.海外孵化企业落户广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

  6.佐证收入增长的相关年份审计报告。

  奖励三、孵化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奖励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孵化企业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挂牌),且总部注册地在广州市,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该企业驻留时间不少于两年的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企业上市(挂牌)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一家企业已享受孵化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1家企业,奖励2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1家企业,奖励50万元;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1家企业,奖励100万元。同一家企业奖励不累加。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类资金申报书;

  2.上市(挂牌)企业汇总表;

  3.孵化企业毕业证明材料;

  4.上市(挂牌)企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上市(挂牌)批准文件复印件等;

  5.上市(挂牌)企业孵化期间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

  6.若进行过注册变更,需提供最新的落户广州证明材料。

  奖励四、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奖励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在孵化器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同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得重复计算。要求企业在2016年1月1日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认定时满足在孵企业条件,并在认定前入驻该孵化器不少于一年。

  申报材料要求: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类资金申报书;

  2.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4.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协议和孵化服务协议等。

  奖励五、孵化器孵化绩效奖励

  奖励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广州市年度绩效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的孵化器,给予20万元绩效奖励。

  备注:孵化器绩效奖励无需孵化器运营机构进行资金申报,将根据每年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结果直接发放。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可同时申报补贴类资金和奖励类资金。申报单位应分别按照补贴类资金和奖励类资金对申报事项进行归纳和汇总,按资金类别进行一次性分类汇总申报。

  (二)对于同时满足补贴二到补贴七申报条件的孵化器运营机构,年度补贴类资金累计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若申报的多个事项均需专项审计报告,可按照相应的工作内容要求汇总形成一份专项审计报告。

  (四)资金申报需进行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

 

      四、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自行申报,通过广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gzkcw.egrant.cn,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填报项目申报书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经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市科技创新委组织评审和审核等程序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支持。

  (一)申报单位注册。申报单位进入阳光政务平台按要求完成单位用户注册(新开户),获取单位用户名及密码。原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单位用户用组织机构代码、密码登录即可,不需另行注册。忘记用户名或密码的,请通过阳光政务平台的“忘记密码”功能或自行联系组织单位重臵密码。

  (二)单位和申报人信息维护。单位用户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并完善单位信息,根据需要可创建申报人账号、密码,申报人用户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并完善个人信息。

  (三)项目申报。申报人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贴类资金申报书》、《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类资金申报书》(以下简称《资金申报书》),并将申报证明材料扫描上传,提交至申报单位审核。

  (四)审核推荐。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报质量,通过后提交至对应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推荐(申报单位如需修改申报信息可与组织单位联系,经组织单位网上推荐的项目不再退回修改)。

  (五)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组织单位网上审核推荐后,申报人下载并打印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经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申报补贴八和补贴九的单位,需所在孵化器运营机构加盖意见;补贴一、三、五的申报单位和孵化器运营机构不一致的,需要加盖所在孵化器运营机构意见;奖励二、三、四需要加盖相关企业意见),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组织单位。组织单位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审核后加具意见并签字、盖章,汇总后集中报送至市科技创新委指定受理点,受理点只受理组织单位报送的项目材料。

 

  五、申报时间与受理地点

  (一)第一批

  第一批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7月21日,网上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31日17:00,组织单位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8月2日17:00,纸质申报材料送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为8月9日17:00。第一批项目经审核通过后纳入2018年度预算。

  (二)第二批

  第二批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12月4日,网上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17:00,组织单位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12月22日17:00,纸质申报材料送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为12月29日17:00。第二批项目经审核通过后纳入2019年度预算。

  (三)纸质材料受理窗口广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中心受理窗口(越秀区连新路47号1楼),联系电话:83322975。

 

  六、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申报单位3年内申报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如已获准立项将作撤销立项处理并通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后应留意项目状态,并注意提醒项目组织单位及时审核推荐。

  (三)受理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七、联系方式

  (一)如对专项申报要求或申报材料有疑问,请致电联系人:翟尧杰,黎颖彦;联系电话:83124162,83124179。

  (二)申报过程违规行为投诉电话:83722183。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