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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09-28 关注 

关于印发《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开经信规字〔2018〕2号)

区各有关单位:

《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由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联合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和服务局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18年9月19日


  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 IAB 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7〕 77 号)(以下简称“本意见”),为便于本意见的实施,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明确本意见中相关条款具体内容,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意见扶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包括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通信、基础硬件、物联网及车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互联网及软件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第四条 企业或项目是否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范围,由奖励部门或奖励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参照《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统计局 广州市工商管理局 广州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建立广州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统计监测管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工信〔2018〕3 号)中《建立广州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 业统计监测管理体系工作方案(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754—2017 综合认定。

  第五条 集成电路企业及关键元器件在统计部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代码为 3971、3972、3973、3974、3975、 3976、3979、3981、3983、3984、3985、3989、6520。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归为 397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归为 6520。

  第六条 申请本意见奖励资金的企业或非企业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一) 承诺对相关奖励条款及约定已知悉;

  (二) 承诺领取奖励后 10 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不得将企业核心业务和核心知识产权转移到区外。获得本意见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追回企业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章 支持重大产业项目集聚

  第七条 对新建立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重大产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首次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8000 万元、2 亿元奖励。

  (一)再次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加达到下一更高档次的,给予差额奖励,即公式为:当次奖励金额=当次符合档次的奖励金额-往次已获得的最高档次的奖励金额。奖励金额每家企业 5 年内累计最高不超过 2 亿元。

  (二)已申请过本奖励的企业,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加后仍未达到下一更高档次要求的,不予奖励。

  (三)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意见实施后在本区新建立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重大产业项目,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在本意见实施前已注册的企业,在意见实施后在本区新建立的项目,以发改部门的立项备案登记日期为准;

  2.按照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完成竣工和投产; 3.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 1 亿元以上。

  (四)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 当年公司审计报告原件、纳税证明、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原件;

  4.用地企业提供土地出让合同,非用地企业提供项目投资协议或项目备案文件;

  5.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6. 竣工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7. 投试产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 本章扶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重大产业项目,由区企业筹建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及实质审核。

   第九条 本章奖励事项特殊说明如下:

  (一)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计算,从新项目设立开始核算,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的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

  (三)享受本奖励的项目,实际投产时间应在本意见有效期内。

  (四)区市场监管(工商)部门配合确定企业行业类别;区国土部门配合提供企业购买土地、房屋情况证明、土地交付情况;区建设部门配合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情况;区企业筹建主管部门提供企业项目试投产验收总体情况;区公安(消防)、建设、水务、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分别配合提供本部门负责的专项验收情况。

  (五)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项目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条 本章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按约定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是指从区政府、管委会正式交地之日(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起计算,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之日止,建设时间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的(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时间予以相应扣除)。

  (二)投试产验收,是指重大产业项目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基建竣工验收备案、企业厂区道路排水排污设施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竣工验收备查等专项验收后,由区企业筹建主管部门发放《投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

  (三)实际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至完成相关验收取得《投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之日止实际所用的时间。

  (四)约定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投产起止时间。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2 年内投产运营但没有规定具体投产日期的,认定日期为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届满 2年的日期

  (五)在约定时间内投产,是指企业项目实际投产时间少于或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

 

  第三章 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第一节 注册资本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或封测企业(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或封测),实缴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折算为人民币核算),经认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 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300 万元。

  (一)申请本奖励的集成电路设计或封测企业应当符合在本意见实施后在本区新注册设立且正常经营的条件,具体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 投资协议或经济效益承诺书;

  3.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4. 用地企业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土地出让金证明;

  5. 非用地企业需提供经营场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或者年度纳税清单;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本节所扶持的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或封测企业,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及实质审核。

  第十三条 本节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验资报告,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本节所称设立,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企业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应当在本意见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企业在本意见有效期内达到奖励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节奖励的企业,须在达到扶持条件的当年度或次年度 10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第十五条 本节奖励事项特殊说明如下:

  (一)对于本意见实施前区内原有的集成电路设计或封测企业,在本意见实施后,增加实缴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折算为人民币核算),参照本节规定按新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本意见实施后起从区外迁入的实缴注册资本 2000 万以上的企业,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在本区主营业务收入相比迁入前正增长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新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均以企业迁入前 1 年在迁出区对应数据为基数。

  (三)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新成立的企业,按注册资本的净增量参照新注册企业予以奖励。

  (四)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 3 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本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原则上仅 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本奖励。企业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第二节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第十六条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 10 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或封测企业,首次申请本奖励,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0 万元、25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奖励。

  (一)再次申请本奖励的企业,企业当年集成电路设计或封测业务的营业收入同比上一次申请奖励时达到下一更高档次的,给予差额奖励,即公式为:当年奖励金额=当年符合档次的奖励金额-往年已获得的最高档次的奖励金额。奖励金额每家企业 5年内累计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已申请过本奖励的企业,如下一申请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下一更高档次要求的,不予奖励。

  (三)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当年集成电路设计业务或封测业务营收应当达到 1 亿元以上。

  (四)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 3 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本奖励。

  (五)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明;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 当年公司审计报告原件、纳税证明、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原件;

  4. 集成电路设计或封测业务营业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本节扶持的集成电路设计或封测企业,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认定及实质审核。

  第三节 项目研发补贴

  第十八条 企业研发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按直接费用的 80%给予补贴;企业购买光罩、研发全掩膜(Full MASK)流片的,按直接费用的 40%给予补贴;企业研发工程片、试流片的,按加工费用的 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合计最高补贴 600 万元。

  (一)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如属于非企业机构,参照提供);

  3. 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 研发多项目晶圆、购买光罩、研发工程片或试流片直接费用明细及发票等材料;

  5.申报公告中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研发补贴的企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及实质审核。

  第二十条 本节扶持事项特殊说明如下:

  (一)申请项目研发补贴的企业,应当设立研发项目的财务辅助账,申请上级和本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能超过企业项目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二)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四章 加快公共平台建设

  第二十一条 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联盟、机构之间,或者联合上下游企业或用户单位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采取先立项后补助的形式,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 5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

  (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或非企业机构,应在项目建设前报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非企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表;

  2.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材料;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如属于非企业机构,参照提供);

  4. 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 设备购置明细及发票等材料;

  6. 申报公告中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平台提供或组织技术研发、检验测试、成果转化、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服务、供应链服务、示范推广、电子设计自动化(EDA)等服务的,根据不同情况,经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共同认定,按其实际投入经费的 30%给予奖励,或者按合同总金额的 3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符合奖励条件平台所属的企业或非企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三)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如属于非企业机构,参照提供);

  (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服务合同原件等材料;

  (五)申报公告中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章奖励的公共服务平台,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及实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发布前已启动建设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补认定手续,通过认定的,对本意见发布后投入的建设经费给予奖励。本意见发布后至本细则发布前启动建设的,应及时办理补认定手续,通过认定的,给予建设经费奖励。对本意见发布前已完成建设的和未通过认定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五章 鼓励产品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对当年购买本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产品及服务达到 200 万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 5%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300 万元。

  (一)申请本补贴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买方企业必须是本区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

  2. 购买的产品及服务达到 200 万元以上,且须为本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自身生产或研发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

  3.买方企业申请补贴当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

  (二)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 购买产品当年和上一年度的公司审计报告原件;

  4. 当年和上一年度累计购买区内企业生产产品及其附加服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分开企业列明细、分开产品及附加服务、附合同、发票、银行凭证)等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章补贴的购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企业,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认定及实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扶持事项特殊说明如下:

  (一)购买金额(不含税)的计算全年累计,不限于同一时间、同一产品或购买于同一公司。

  (二)已用于享受本细则第三、四章奖励的产品发票,不得再用于计算本条奖励。

  (三)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已用于享受《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产业联动发展奖励的产品和发票,不得再用于计算本奖励条款。

  (五)企业对交易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以虚构、隐瞒、夸大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加大融资扶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按建设期间贷款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的 1.5%(年利率)给予贴息;在政府引导区域内(政府引导区域由区政府、管委会或有关部门认定文件为准)的建设项目按实际发生贷款额的 2%(年利率)给予贴息,补贴期限 3 年。企业可就多笔贷款项目申请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 100 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项目应由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发出,且必须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审批并获得发放,具体以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凭证的日期为准。

  企业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 12 个月)后申请前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 1 年的贷款项目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章项目贴息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审核。符合本章规定的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时,应当提交以下第(一)项基础材料;在贷款贴息申请获批时,应当提交以下第(二)项拨款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2. 承诺书;

  3. 企业营业执照(未变更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最近 1 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

  4. 企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明;

  5. 企业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6. 建设项目和贷款项目有关情况说明(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项目背景情况、投资总投入、项目建设计划、贷款额度与用途等);

  7. 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

  8. 企业收到金融机构贷款时、按期归还利息时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凭证;

  9.企业按贷款项目分别提供贷款利息支出清单(内容包括:贷款金融机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利息支出时间、利息支出金额等明细),根据贷款利息支出清单按次序附上全部利息支出凭证;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拨款申请材料:

  1. 企业申请资金拨付的函;

  2. 企业出具的收据。

  第三十条 对拟获得上述贷款贴息的企业实行公示制度,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企业情况对外公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 7 日内书面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

 

  第七章 加速中小微企业成长

  第三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且近 2 年每年的增长率(同比增长率或复合增长率)在 30%以上的中小微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每年择优遴选 10 家左右,采用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 500 万元,不作为第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年限不超过 10 年。

  (一)中小微企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

  (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被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得用于从事对外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三)直接股权投资资金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协议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其中通过股权回购、协议转让退出的,具备条件的可参照以下方式确定转让价格:3 年内(含 3 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3-5 年(含 5 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 5 年退出的,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

  (四)直接股权投资的运作要求、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投资与退出方式、审批流程、股权处置方式、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和绩效奖励,按《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科〔2017〕4 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补充细则>的通知》(穗开金融〔2017〕21 号)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对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审核,符合本章规定的企业申请直接股权投资扶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申请表;

  (二) 法人代表身份证,个人简介及持有股权证明材料;

  (三) 企业营业执照(未变更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最近 1 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 (四)项目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要、企业介绍、管理团队与公司治理、行业分析、产品、业务与市场、发展规划、财务状况、融资计划与用途、交易与退出方案、投资保障措施等);

  (五) 公司章程;

  (六) 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同意直投资金增资、相应修订目标企业章程,明确直投资金回购主体等);

  (七) 企业近 3 年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 承诺书;

  (九) 受托管理机构要求补充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符合性初审的企业,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资产评估、投资谈判、协议签订等各项工作。对审核通过的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申请,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向其拨付扶持资金。

  第三十四条 对拟获得本章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的企业实行公示制度,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企业情况对外公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 7 日内书面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

 

  第八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一节 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第三十五条 对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新一代信息领域企业在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该企业实际缴纳租金(不含税)的 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 3 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1000 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100 万元。补贴公式为:补贴金额=企业租用的实际用于办公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的实际租金×租赁月数×50%。

  (一)申请本补贴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意见实施后在本区新注册设立,且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正常经营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

  2. 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签订项目承诺书;

  3. 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于办公的;

  4. 租赁合同经房管部门备案;

  5. 企业享受租金补贴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

  (二)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 当年经属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支付凭证等;

  4.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补贴期需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 1 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

  第三十七条 本节补贴的租用办公用房是指企业或者机构租赁的实际自身使用的用于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生产车间等,具体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资金发放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三十八条 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期限不超过 3 年,从首次满足扶持条件的年度起算, 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本章的年度为自然年度(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实际租赁期限(以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起始计算)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 1年算。企业在本意见有效期内达到补贴条件的,即可享受本资金补贴。申请本章补贴的企业,须在达到扶持条件的当年度或次年度 10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第二节 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第三十九条 对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折算为人民币核算)新一代信息领域企业在区内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该企业购买办公建筑物费用(不含税、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 10%一次性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贴公式为:补贴金额=企业购买的实际用于办公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实际房价×10%。

  (一)申请本补贴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意见实施后在本区新注册设立,且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正常经营的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

  2. 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签订项目承诺书;

  3. 在我区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于办公的;

  4. 企业为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

  (二)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 房屋购买合同及房款支付凭证;

  4. 《房地产权证》和房产税完税证明;

  5. 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需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时间为准)的 2 年内,且不得超过本意见有效期。

  第四十一条 本节补贴的购置办公用房是指企业或者机构购买的实际自身使用的用于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生产车间等,具体面积以房产证测绘面积为准。企业须承诺 10 年内办公场所不对外转售、分售、转租、分租,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如转售转租,需征得政策兑现部门的同意,并退回有关补贴,且政府有受让或承租优先权。资金发放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三节 其他

  第四十二条 本章补贴的新设立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企业,属于招商部门引进的招商项目(以区投资促进局备案为准)由各项目引进招商部门负责认定及实质审核。非招商引进在我区自主注册成立的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园区、街道负责实质审核。

  第四十三条 本章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验资报告,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本章所称设立,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企业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应当在本意见有效期内。

  第四十四条 本章扶持事项特殊说明如下:

  (一)本意见实施后起从区外迁入的企业,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新注册企业给予补贴。新增营业收入以企业迁入前 1年在迁出区对应数据为基数。

  (二)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新成立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申请补贴。

 

  第九章 支持重大推介交流

  第一节 重大交流活动补贴

  第四十五条 对主办高水平、高层次的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学术交流等活动的,经认定,活动结束后,按实际举办费用的 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补助 100 万。

  (一)申请本补助的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广州市内举行的活动;

  2. 活动举办前需在区工信部门报备并获得相关书面支持;

  3. 具备高规格、高层次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符合本补助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 区工信部门出具的活动支持文件原件;

  4. 关于本次活动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分开费用列明细、附合同、发票、银行凭证)等相关材料

  5. 活动总结、现场活动相关相片及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本节补贴的主办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企业或机构,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认定及实质审核。

  第四十七条 本节奖励事项特殊说明如下:

  (一)本条款补助实际举办费用包括场地费、布展费、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用、媒体费用,但不包括人员费用、活动奖金等。

  (二)活动举办前主办的企业或机构未到区工信部门进行报备或报备未获得支持文件的,不予以补助。

  (三)对于活动主办方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不高于活动主办方实际支出费用。

  第二节 参加大型展会补贴

  第四十八条 对参加国内外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宣传推介活动的,经认定,按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租赁费等的 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

  (一)申请本补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参加的国内外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相关活动

  2.企业参加展会前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备。

  (二)符合本补助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会场现场及企业展位照片;

  2. 租赁合同;

  3. 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节补助的参展企业,由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及实质审核。

  第五十条 本节奖励事项特殊说明如下:

  (一)对于参加我区相关境外展会的企业,补贴金额与国家、省、市扶持合计不高于企业实际支出展位费。

  (二)展位费用和租赁费是指企业租赁展位及现场设备租赁的实际支出费用,仅限于普装展会,不包括特装展位费用。

  第三节 扶持行业协会或联盟

  第五十一条 在本区成立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或联盟,从成立后次年开始,每年可向区工信部门提出扶持申请,区工信部门根据行业协会或联盟上一年度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审定,审定结果报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区工信部门给予该行业协会或联盟每年最高 50 万元资金扶持。

  (一)申请本奖励的行业协会或联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区工信部门指导、由本区内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主导成立的,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2. 行业协会或联盟发起单位中有半数或以上为本区单位;

  3. 行业协会或联盟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住所地址在本区;

  4.由区工信部门统筹管理,服务于本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力。

  (二)符合本补助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行业协会或联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 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

  4. 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报告;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本节扶持的协会或联盟,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认定及实质审核。

  第五十三条 申请本奖励的行业协会或联盟,需在本意见实施后,向区工信部门报备。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凡是与区招商部门签订一企一策协议或在招商投资协议中明确一企一策内容的企业,对同一奖励事项,不享受本意见及本细则的奖励与扶持。

  本意见及本细则与区内其他政策(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扶持范围重复时,以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五十五条 本意见奖励补贴扶持事项由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主要程序包含如下:

  (一)申报评审。全区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由区政研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发布当年申报指南,采取集中申报审批的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核的企业进行实质审核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二)拟定奖励名单。经组织申报、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后,由业务主管部门集体审议,拟定奖励企业名单。

  (三)公示确定。由业务主管部门将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成立后,确定奖励名单。

  (四)组织发放。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并送达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由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意见及本细则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为 2018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企业在本意见及本细则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意见及本细则奖励的企业,需在各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五十七条 本意见及本细则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本意见及本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意见及本细则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小数点后的尾数)。

  本意见及本细则中的“最高”、“以上”、“封顶”、“不超过” 均包含本数。如无特殊注明,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五十八条 本意见及本细则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工信、招商、科技、商务、金融、筹建等各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上述部门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工,负责各自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园区、街镇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九条 本意见及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本意见及本细则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上。企业获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禁止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意见及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以虚构、隐瞒、夸大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本意见及本细则资金的,或违反本细则第六条关于承诺事项的规定,一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 3 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本意见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