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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第二批)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9 浏览量:410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17-06-16/2017-07-14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通知原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第二批)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省制造业创新能力,加快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进程,现组织开展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第二批)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位

  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面向广东省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创建的省级创新平台。

 

  二、基本要求

  (一)领域要求。

  围绕我省新一代电子信息、新材料、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兼顾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创建创新中心。

  (二)牵头单位要求。

  1. 牵头单位要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验,牵头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不低于5亿元;

  2. 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3. 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三)创建方案要求。

  1. 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组建创新中心成员;

  2. 创新中心要有明确的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有至少1项有待突破、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3. 创新中心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成员单位之间应形成资金组建方案,全部组建资金(包括研发设备)不少于3000万元;

  4. 创新中心有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

  5. 创新中心有面向行业和地区提供技术委托研发、试验检测、认证计量、标准研制和试验验证、人员培训、企业孵化、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等制造业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

  6. 创新中心有科学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包括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内部财务、人事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和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等,有技术研发、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有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机制;

  7. 创新中心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

  8. 创新中心有吸引和培养制造业创新型人才、团队的能力;

  9. 《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附件1)其他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附件2)。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包括:

  1. 创新中心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筹建方案;

  2.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资金组建方案、各项规章制度、产业技术联盟备案证明等。

 

  四、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请。

  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含电子版)到所在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由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方案(附件1)要求,结合当地优势产业,积极发动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创建创新中心,组织推荐申报。

  (三)综合评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委组织经济、技术、产业、管理、法律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四)现场考察。

  我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五)列入创建计划。

  (六)根据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被列为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第二批)创建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发文。

  (七)审核确认。

  (八)列入创建计划的创新中心,按照创建方案,完成筹建工作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确认。

 

  五、相关要求

  (一)请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申报书,根据要求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将一式三份纸质申报材料(连同一式一份电子版)报送至各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请各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并填报汇总表(附件3),于2017年7月14日前将经审核的申报资料及汇总表(含电子版)报送我委(技术创新与质量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16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