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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17年度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4 浏览量:348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17-04-20/2017-05-10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通知原文

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文体旅游)局,顺德区文体局: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文化产业园区健康发展,提高我省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省文化厅依据《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粤文市[2016]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文化产业园区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了《2017年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2017年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认定条件及申报要求

  (一)创建、认定周期。创建周期为2年,从经省文化厅组织考核符合创建条件并公示创建名单之日起。创建期满后,省文化厅将根据《管理办法》及认定方案(认定方案由省文化厅另行制定)组织考核认定。

  (二)创建及申报主体

  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为创建及申报主体。

  (三)基本条件

  通过创建,达到《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包括:

  1.符合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3.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4.通过创建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领先地位。园区内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5.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内设机构。

  6.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法律、财税、政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服务、产业链对接、人才培育、协同创新、项目孵化、公共技术服务等功能。

  7.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文化内涵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二、创建、认定工作机制

  建立省文化厅、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创建地政府、申报主体联动的创建及认定工作机制,以统筹、指导和推进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

  (一)省文化厅

  负责园区创建的指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展相关创建、认定评审和认定期间的考核巡检工作。

  (二)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园区开展创建及后续督导、扶持、监管等工作。包括对园区创建方案、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实地考评,向省文化厅推荐申报创建园区和上报申请材料,对获省文化厅评审通过的创建园区进行后续督导、扶持、考核、监管等工作。

  (三)创建地政府

  创建地政府在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为入园企业提供政务咨询及服务、投融资服务、协同创新、项目孵化、知识产权保护、产业链对接、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务)及财税、土地、人才、审批等政策方面对本地区示范园区创建和发展给予支持;督导本地区创建工作进展;对园区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激励,加强监管。

  (四)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报相关申报资料,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报送创建工作方案。


  三、创建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申报阶段:由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报送创建方案以及《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3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二)初审阶段: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对创建方案进行初审,初审符合创建条件的,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在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文化厅报送以市政府名义出具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推荐函》,连同申请材料一式2份,以正式文件送达,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三)评审阶段: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对创建工作方案进行评审和实地考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全省文化产业规划、区域布局考虑及园区条件确定并公示创建名单。

  (四)创建、认定阶段:自公布创建名单之日起2年。由申报主体按照所制定的创建工作方案,对照《管理办法》的认定标准进行创建,省文化厅及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创建期满,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审,对考核评审符合条件的,经省文化厅审议通过后,在“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文化厅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并授予“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牌匾。考核评审未通过的,可在1年内申请复审一次,仍不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


  四、创建方案要求

  创建方案除须对照《管理办法》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创建条件。包括园区的四至范围、发展沿革和现状、产业基础、空间和功能布局、管理机构情况,以及创建优势和可行性分析;

  2. 发展规划。包括发展定位、主要目标、优势行业、重点任务、具体举措、预期效益等,以及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推进计划。发展规划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任务举措要可落地实施,可考核检查,可总结推广。


  五、激励机制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给予以下的激励:

  (一)优先考虑推荐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并给予相关指导扶持。

  (二)对示范园区及园区内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等扶持,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推荐。

  (三)优先考虑推荐示范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参加文化部和省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和培训活动。

  (四)支持组织开展示范园区之间的交流活动;适时组织开展园区交流、产业对接和业务培训活动,推动示范园区交流与合作。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