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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服务科研院所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表于:2019-06-27 关注 

  广州市服务科研院所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广州市辖区内科研院所建设发展,进一步盘活用好高端创新资源,充分发挥引领和集聚效应,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本政策所指科研院所,指国家部委、央企集团以及广东省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事业单位性质科研机构及已转制为企业但仍以科技研发为主要业务的转制科研机构。

  二、支持科研院所做强做优做大。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创新的源头和纽带作用,支持科研院所聚焦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产业关键与共性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基础科学研究体系。对接重大技术需求,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搭建重大创新平台,不断提升创新发展支撑能力。

  鼓励科研院所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央企集团共建联合研究机构,强化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认定为省、市新型研发机构的,享受我市相应扶持政策,其获得的市财政科技经费,按照我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充分赋予其经费自主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支持科研机构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龙头企业联合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市财政对落户广州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资金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科研院所全资或合资成立独立核算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或招募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为本单位服务。对实施自身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引进国内外成果在穗转化效果突出的科研院所,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自行建立成果转化机构或招募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科研院所试行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所有制改革。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分割确权机制,鼓励由单位与科研人员在立项时先行约定,以共同知识产权方式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

  利用市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可以按照不低于市财政资金占项目总经费支出的比例,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市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知识产权奖励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

  五、鼓励科研院所作为牵头机构,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申请与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

  科研院所设立或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针对其自身科技成果转化或引进科技成果在穗注册成立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基金管理团队每年不超过750万元的奖励。

  鼓励科研院所以自身科技成果或引进科技成果在穗设立科技型企业,并申请将企业纳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申请合作银行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完善科研院所与企业对接机制。市科技行政部门推动建立综合性市科技成果信息平台,汇集科研院所研发动态、科技成果等,推动科研机构与企业技术需求有效对接,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机构匹配衔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建立科研院所间沟通交流机制。利用每年《财富》全球科技论坛、小蛮腰科技大会、广州科技活动周、广州国际创新节、中国创新创业成果交易会、中国海外人才交流大会等高层次、高水平会议活动,开办在穗科研院所专题会场,促进科研机构学术交流、成果推介、人才引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外办)

  鼓励科研院所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支持科研院所充分发挥自身所在领域优势,在穗组织全球顶尖科学家、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和成果转化机构,召开国际科技交流峰会、高端产业技术论坛、成果展示对接等国际会议,市财政按会议级别给予一定比例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委外办、市财政局)

  七、支持科研院所利用自有用地、闲置楼宇建设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培育引进、集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高水平公共技术服务及产品中试平台,加快科技成果在穗落地转化。

  在结构安全、外观良好、不影响周边建筑使用、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临时改变现有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创新活动的,无需进行规划报建。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的前提下,可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属于普通工业用地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差额;属于新型产业用地(M0)的,按我市关于新型产业用地的有关政策执行。市级以上驻穗科研机构,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以自主改造方式改造为科研用地(工业用途科研用地除外)的,在整体确权、不可分割转让的前提下,可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科技局)

  八、鼓励各区优化完善区域规划,争取将新增科技项目用地、“三旧”改造地块与科研院所自建园区连片规划,集中形成区域优势。条件允许的,可优先交由科研院所资产运营机构连片建设运营;在约定期限内,其运营收入由财政全额返还科研院所,用于园区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解决科技人才住房问题。支持科研院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其自有空余土地建设一定比例的科技人才公寓,定向用于引进科技人才。支持对原有科技人员公寓进行改造,允许按规定适当提高容积率。(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建立市领导与科研院所定期对话机制,听取科研院所对创新发展的意见建议,“一院一策”针对性解决科研院所建设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建立支持科研院所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由市科技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协调解决科研院所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项措施由市各牵头和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