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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申请宣传黄埔区元素(电视剧、纪录片)评审认定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8〕15号,以下简称“《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文广新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一)基础条件
中国境内的影视公司。
(二)专项条件
原创电视剧(含动画片)、纪录片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作品展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元素的镜头时长累计达到作品总时长的10%以上;
2.申报企业须为发行许可证上的制作机构,且制作剧目已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3.作品须在中央电视台一套至十四套播出。
(三)条件说明
1.本奖励所称“中国境内的影视公司”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影视制作、拍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影视企业或机构。
2.本奖励所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元素”指有助于提高黄埔区地方形象、宣传黄埔区文化特色的地标性建筑、标志性人文景观等明显元素。
3.本奖励所称“中央电视台”指央视一套至央视十四套,作品播出时间须在《办法》有效期内。
三、申请时间
6月3日至7月15日。
四、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分别用A4纸按顺序印制,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并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一式一份,在申请预审时提供。其余材料在预审通过后另行通知。
1.《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若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必须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基本信息页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作品原件(送审样片,请拷贝于光盘或U盘中);
5.宣传黄埔元素作品评审认定申请报告(后附提纲)(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6.作品情况说明表(后附模板)(附播放合同、含我区元素且具有宣传效果的作品截图等相关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7.在我区取景的相关证明(场地协议、场租发票、场景布置图片等)(加盖单位公章);
8.作品发行(公映)许可证,及制作剧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业务部门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产业和旅游科(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B栋523)
联系电话:82002861 邮箱:hplyj@hp.gov.cn
六、申请流程
(一)递交材料。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项目预审。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汇总,通知预审通过单位按要求提交评审材料。
(三)组织评审。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开展项目评审认定工作。
(四)征求意见。评审结果向区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五)结果公示。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公告,并挂网公示。
(六)认定批复。公示无误的项目,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评审认定结果证明,指导申报单位后续兑现申请事宜。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