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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申请宣传黄埔区元素(电影作品)评审认定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8〕15号,以下简称“《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文广新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一)基础条件
中国境内的影视公司。
(二)专项条件
原创电影作品(含动画电影)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作品时长应在90分钟以上,展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元素的镜头时长累计达到10%以上;
2.作品须在全国“知名院线”放映,且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3.作品申报单位须为电影出品方,或多方联合出品的第一、第二出品方;
4.作品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应含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事业单位、拍摄取景点名称。
(三)条件说明
1.本奖励所称“中国境内的影视公司”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影视制作、拍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影视企业或机构。
2.本奖励所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元素”指有助于提高黄埔区地方形象、宣传黄埔区文化特色的地标性建筑、标志性人文景观等明显元素。
3.本奖励所称“知名院线”指经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批准的、拥有不少于10家连锁店的中国境内院线;作品上映时间须在《办法》有效期内。
三、申请时间
6月3日至7月15日。
四、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分别用A4纸按顺序印制,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并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一式一份,在申请预审时提供。其余材料在预审通过后另行通知。
1.《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若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必须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基本信息页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作品原件(送审样片,请拷贝于光盘或U盘中);
5.宣传黄埔元素作品评审认定申请报告(后附提纲)(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6.作品情况说明表(后附模板)(附院线放映合同、知名院线连锁店统计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统计的票房收入证明、含我区元素且具有宣传效果的作品截图等相关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7.在我区取景的相关证明(场地协议、场租发票、场景布置图片等,附字幕含有我区企业事业单位或拍摄取景点名称的字幕截图)(加盖单位公章);
8.作品公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授权协议书(多方联合出品作品,申报单位须获其他联合出品方授权)(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业务部门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产业和旅游科(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B栋523)
联系电话:82002861 邮箱:hplyj@hp.gov.cn
六、申请流程
(一)递交材料。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项目预审。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汇总,通知预审通过单位按要求提交评审材料。
(三)组织评审。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开展项目评审认定工作。
(四)征求意见。评审结果向区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五)结果公示。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公告,并挂网公示。
(六)认定批复。公示无误的项目,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评审认定结果证明,指导申报单位后续兑现申请事宜。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