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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2019年番禺区“青蓝计划”创业项目配套扶持专项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5-27 浏览量:260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5-27/2019-07-26
  • 项目类型 :
      普惠(创新劵/社保补贴/创业补贴等),创客空间/孵化器/产业园/科技园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3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2019年番禺区“青蓝计划”创业项目配套扶持专项申报指南

 

  一、发布依据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番发〔2016〕11号);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番禺区关于加强广州大学城创新人才资源合作与开发的制度>的通知》(番组〔2016〕100号)。

 

  二、适用范围

  2019年,对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入选番禺区“青蓝计划”创业项目在番禺区注册的企业及其落户的平台运营机构给予配套扶持。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或组织应诚信守法经营,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入选2017年度和2018年度番禺区“青蓝计划”创业项目,并已在番禺区注册的企业。

  (二)为2017年度和2018年度番禺区“青蓝计划”创业项目提供1年以上免费孵化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包括区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四、相关支持

  (一)场租补贴。

  1. 对注册地在番禺区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番禺区其他场所的企业,按每月最高1000元标准予以最长1年的场租补贴。实际租赁期限低于1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贴。2017年的“青蓝计划”创业项目补贴时间自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累计不超过1年)。2018年的“青蓝计划”创业项目补贴时间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合计6个月)。

  2. 对番禺区内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主动为2017年度和2018年度番禺区“青蓝计划”创业项目团队提供1年以上免费场地等创业孵化服务的,按每个团队给予平台运营机构一次性3000元的补贴。年度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

  (二)会展补贴。创业企业参加区政府(或经区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两年。

 

  五、申报材料

  (一)《番禺区“青蓝计划”创业项目配套资助申请表》

  (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银行开户许可证;

  2. 获认定为番禺区“青蓝计划”创业项目的证明文件;

  3. 企业工作场地租赁合同及已支付租金的银行转账凭证(企业申请场租补贴的提供);

  4. 已落户平台的“青蓝计划”创业企业名单明细表、平台与创业团队签订的免费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以及平台上年度服务情况工作报告(平台申请场租补贴的提供);

  5. 企业参加各类会展的举办通知及支付展位费的有关凭证(申请会展补贴的提供);

  6. 组织申报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一)申报。纸质材料须提供一式2份(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必要时核对原件),同时以PDF格式扫描后提交电子文档。所有材料在申报截止时间前送至受理地点,逾期概不受理;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二)审核。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单位名单。

  (三)公示。拟补贴单位名单在番禺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anyu.gov.cn/)上公示,公示期7天。

  (四)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拨付。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相关规定向补贴单位发放相应补贴。

 

  七、申报时间

  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至7月26日下午5:00时。

 

  八、受理地点

  (一)广州市番禺区科工商信局科技规划科

  地址: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口岸大街11号201室

  联系人:喻俊,郭婉君

  咨询电话:84820844,84826039

  (二)广州市智汇谷人才联盟交流服务中心

  地址:番禺区广州大学城青蓝街28号创智大厦2、3栋一层

  联系人:杨丽真

  咨询电话:18620537201

 

  九、有关说明

  申报人需如实、完整填写、报送申报材料,如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如已入选获得专项资助的,取消入选资格、停止资助,追回资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或单位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或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