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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产业领军人才贡献奖励制度

发表于:2016-12-16 关注  番禺区人民政府

 番禺区产业领军人才贡献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番禺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都市型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挖掘现有人才的创新能力,稳定现有人才队伍,根据《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番发〔2016〕11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业领军人才补贴分设“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和“人才培育引进”3个专项。对为番禺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一定补贴及有关荣誉称号;给予成长型企业管理人才一定补贴;加大对产业人才的培育引进力度。

  第三条各补贴专项申报主体为在番禺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金融机构等法人单位在番禺区设立的区级以上分公司(分行)、专营机构等地区总部。主要分为以下5类:

  (一)重点企业和龙头企业。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综合竞争优势、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主要是经区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骨干企业、行业领先企业、总部企业、创新型企业等。

  (二)高成长型企业。指番禺区重点产业领域内,发展速度快、能带来高效益、具有高增值能力的企业,主要是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三)创新成长型企业。指番禺区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市场潜力良好的中小型企业。

  (四)投融资企业。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办理相应的各类备案、登记,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金融业务资质的投资基金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中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基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五)事业单位。指番禺区所属的各类事业单位,该类别仅限申报“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中的“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项目,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项目。

  第四条各补贴专项评选对象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评选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为番禺区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申报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没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没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安监等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二章 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专项

  第五条杰出产业人才补贴给予为番禺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都市型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六条评选条件。评选对象应在申报企业全职工作满1年以上,或柔性引进满2年以上(每年在番禺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工作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和创新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番禺区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所在企业连续3年管理水平和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应用推广和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省级以上竞赛中取得优异名次或称号。

  (五)在产业领域其他方面取得卓越成就,为番禺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七条评选补贴标准。根据评选对象对番禺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分三个等次,分别为:一等奖1名,一次性补贴500万元;二等奖2名,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三等奖2名,各一次性补贴50万元。上述补贴40%给予个人或团队成员,60%给予其单位作为专项工作经费。无符合相关条件者可空缺,已获补贴者原则上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除外。

  对获一等奖的人才授予“禺山卓越贡献人才”荣誉称号,对获二、三等奖的人才授予“禺山杰出贡献人才”荣誉称号。

 

  第三章 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

  第八条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给予为番禺区重点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补贴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个。

  第九条评选条件。评选对象应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并依法纳税满1年以上,按照单位对其业绩和贡献的评价标准,划分为“产业高端人才”、“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其他急需紧缺人才”3个项目。

  (一)产业高端人才项目:在企业管理、研发、生产、财务、资本运作、财务金融、销售岗位担任高级职位,对企业的创新发展、效益提升能够发挥重大作用,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人才,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可以申报产业高端人才。主要包括: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投资总监、财务总监,以及其他副职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2.企业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

  3.企业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企业高级技师、技能大师,以及其他在生产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促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的高技能人才。

  对获评本项目的人才授予“禺山产业高端人才”荣誉称号。

  (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项目: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从事单位核心业务,能够为番禺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且属番禺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1.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战略规划类、资本运作类、财务金融类、人力资源管理类、市场营销类、产品运营类、产品技术研发类、生产管理类、复合技能类人才。

  2.创新成长型企业带头人及相关核心成员,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标准可参照20万元标准适度下调放宽。

  对获评本项目的人才,根据其类别性质分别授予“禺山金才”和“禺山金工”荣誉称号。

  (三)其他急需紧缺人才项目。对在农业生产、社会工作、文化艺术工作等方面为番禺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且属番禺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申报其他急需紧缺人才项目,评选和补贴标准由相关评选部门参照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标准制定,在工资薪金收入标准上可适度放宽。

  对获评本项目的人才,根据其类别性质分别授予“禺山金稻”、“禺山金助”、“禺山金艺”等荣誉称号。

  第十条补贴标准。对获补贴者按其上年度对番禺区发展的贡献给予一定额度贡献补贴。产业高端人才补贴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50个,个人年最高补贴不超15万元。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含其他急需紧缺人才)补贴名额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50个,个人年最高补贴不超5万元。

 

  第四章 人才培育引进补贴专项

  第十一条加大产业人才培育扶持力度,每年在区产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预算,培育约1000名产业高端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提升人才自主提升能力。支持企业博士后等优秀人才参加出国(境)国际培养和学术交流。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培育扶持。

  第十二条成长型企业人才奖。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且已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补贴,每家企业给予1个名额,评选对象应在番禺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每家企业仅在首次从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时可享受本项补贴。补贴额度为20万元,分三期拨付,评选当年拨付40%,评选第二年该企业仍保持在规模以上的再拨付30%,评选第三年该企业仍保持在规模以上的拨付其余30%。

  第十三条对在本区企业中工作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给予下列资助,分2年等额拨付:

  (一)对广州市杰出专家,给予50万元生活津贴。

  (二)对广州市优秀专家,给予40万元生活津贴。

  (三)对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给予30万元生活津贴。

  (四)对广州市“121”梯队人才,按不超过广州市资助补贴资金的50%予以资助并按培养期拨付。

  区属单位柔性引进的上述第一、第二类高层次人才,经审核,可按本条上述对应标准的50%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对本区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及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给予下列补贴:

  (一)对批准设立的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经费补贴,经费用于院士工作站的工作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

  (二)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补贴25万元,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补贴10万元。

  (三)对每位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科研项目启动经费7.5万元和生活补贴8万元;对期满出站1年内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给予安家费10万元;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项目给予等额补贴。

  第十五条对在番禺区注册为独立法人,且以帮助企业招才引才为主营业务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责任分工。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区人社部门会同区科工商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专项的评选和补贴发放工作;区人社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补贴专项和人才培育引进补贴专项的评选、补贴发放工作,其中:区人社部门具体负责高端产业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禺山金才”、“禺山金工”)项目的评选;区农业部门具体负责“禺山金稻”的评选;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禺山金助”的评选;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具体负责“禺山金艺”的评选。

  第十七条在各补贴专项评选工作启动前,由各专项实施部门编制申报公告,并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宣传发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申报公告,各专项实施部门采取组织发动和社会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企业和人才进行宣传发动。

  (二)组织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填写相关补贴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各专项实施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和各镇(街)可向专项实施部门推荐优秀人选和企业。

  (三)审核评审。各补贴专项具体评选工作细则及补贴方案,由各专项实施部门研究制定,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名单公示。获补贴名单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有关网站以及社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补贴发放。公示完毕后,颁发荣誉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发放补贴。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涉及资金列入区产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由有关实施部门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专项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补贴的,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记入不良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专项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申报人同时申报本制度规定的“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和“人才培育引进补贴”且符合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贴。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扶持条件、又同时符合番禺区内有关同类扶持办法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获得本制度补贴的企业和个人,须承诺自获得补贴年度起的5年内在番禺区服务、工作,所创办的企业5年内不迁出本区。如违反本条规定的,按比例收回有关补贴。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有效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